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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所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处理的决定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制】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所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处理的决定

1992年6月4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编者按: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所属上海洗衣机总厂、上海电冰箱厂等2户集体企业,

经上级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产生一系列问题,其

中最主要的是原集体企业产权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联社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所

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处理的决定》,可供处理同类问题的参考。集体企

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还涉及到企业的性质、企业内部领导管理体制、职工股金处理、

可否继续作为联社成员单位等问题,望读者能够展开讨论,逐步把转制工作引向规范和完善。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是所属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联社所属少数大中型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改革开放的方向,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模式,有利于破除现有“二国营”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向社会筹集资金,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产权,使持股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关心企业的经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合理处置好产权的归属问题。联社所属集体企业的资财已经清理,并划分归属,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联社所有,一部分为集体企业所有。

    关于联社在集体企业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8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联社所有的资产应折股投资,并成为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的持股者。

    关于原集体企业的产权,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持有原集体企业的产权,也不能用这部分资产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置“企业股"或“企业职工集体股”当然更不能把这部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这样,原集体企业资产折股投资于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资产折股的股权归属,是一个新的问题。在·国家未有明确规定前,为了促进集体企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防止这部分集体资产的流失,又为集体企业今后保留余地,联社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原集体企业资产折股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先由本联社保管。

    为此,对原集体企业的产权归属决定如下:

    一,联社在集体企业的资产折股,连同原集体企业的资产折股,构成为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发起人股,联社是发起人股的全部持股者。其中原集体企业资产折股的股份和股权收益,联社内部另列专户核算。

    二、联社作为发起人股的股东,有权选派自然人代表联社行使权力,并按规定委派股东人数。

    三、集体企业改制时,对历年结欠上级联社的管理费、资金占用费、投资分成等应交款项应及时清算上缴。

    四、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重大问题,应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联社和主管机关备案。

    五、今后政府对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新的规定,按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办理。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所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处理的决定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制】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所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处理的决定

1992年6月4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编者按: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所属上海洗衣机总厂、上海电冰箱厂等2户集体企业,

经上级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产生一系列问题,其

中最主要的是原集体企业产权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联社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所

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处理的决定》,可供处理同类问题的参考。集体企

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还涉及到企业的性质、企业内部领导管理体制、职工股金处理、

可否继续作为联社成员单位等问题,望读者能够展开讨论,逐步把转制工作引向规范和完善。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是所属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联社所属少数大中型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改革开放的方向,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模式,有利于破除现有“二国营”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向社会筹集资金,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产权,使持股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关心企业的经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合理处置好产权的归属问题。联社所属集体企业的资财已经清理,并划分归属,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联社所有,一部分为集体企业所有。

    关于联社在集体企业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8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联社所有的资产应折股投资,并成为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的持股者。

    关于原集体企业的产权,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持有原集体企业的产权,也不能用这部分资产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置“企业股"或“企业职工集体股”当然更不能把这部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这样,原集体企业资产折股投资于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资产折股的股权归属,是一个新的问题。在·国家未有明确规定前,为了促进集体企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防止这部分集体资产的流失,又为集体企业今后保留余地,联社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原集体企业资产折股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先由本联社保管。

    为此,对原集体企业的产权归属决定如下:

    一,联社在集体企业的资产折股,连同原集体企业的资产折股,构成为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发起人股,联社是发起人股的全部持股者。其中原集体企业资产折股的股份和股权收益,联社内部另列专户核算。

    二、联社作为发起人股的股东,有权选派自然人代表联社行使权力,并按规定委派股东人数。

    三、集体企业改制时,对历年结欠上级联社的管理费、资金占用费、投资分成等应交款项应及时清算上缴。

    四、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重大问题,应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联社和主管机关备案。

    五、今后政府对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新的规定,按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