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
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局等部门制订了《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从1992年7月1日起试行。
组建的目的和原则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目的
(一)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商品经济。
(二)为社会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促进企业转换机制。
三、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
(一)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不得以试点的名义,私分原有集体财产。
(四)遵守国家法令,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企业生产和经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四、本试点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自愿以资金、实物和技术等联合,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新办企业。
(二)要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所有制的老企业。
(三)乡、镇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试点。
五、试点企业的审批权限
列入市的试点企业应向所在区、县、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送市体改办会同主管委、办及综合部门联合审查后批准。
区、县、局组织的试点由各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自行审批。
六、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区、县、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实施方案;
(四)企业章程;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老企业改制需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决议)
七、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按规定向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集资入股和有关登记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名称不得冠以“股份有限”字样。
股份的构成
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主体。
(一)联社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社,下同)历年来投入和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构成联社股。其股权为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法人股 企业外的法人投资构成法人股。其股权归法人投资者所有。
(三)个人股 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股金。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应规定职工认缴个人股金的上限和下限。
试点企业也可不设联社股。属联社资产可作为企业的借入资金处理,缴纳资产占用费。对其中流动资金部分,如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对不超过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部分的委贷利息,可列入成本。
企业历年积累,仍按改制前的财务处理办法转入。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及分红依据。
十、在企业规定的持股限额内,允许个人股在本企业范围内转让,联社股也可以向本企业职工转让。
十一、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况,其职工个人股股金,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
企业分配
十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资、奖金(含津贴)实行与企业实现利税总挂总提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制定,税后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企业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
十三、企业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依法缴纳所得税、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弥补亏损和支付联社资产占用费后的净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提取20%左右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企业发生亏损时可用于抵补。
(二)提取20%左右作为职工积累基金,按份记入职工个人名下,转换为个人股,用于扩大再生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职工个人不可随意提取。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
(三)提取20%左右作为福利基金;
(四)分红基金。
十四、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并由企业代为扣缴。个人股红利作为投资入股可缓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但转让和退股时应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五、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参加退休费及其他规定费用的统筹或社会保险。
企业管理体制
十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涉及股份结构的变化、生产经营方向、投资决策等重大问题均应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产权代表机构。其成员应由投资参股各方选举或协商产生。
十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选举或者招聘产生;老企业改制的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名,再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办法产生。
十八、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对企业两个文明建设负有全责。
十九、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等综合部门,根据本试点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通知有关综合部门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