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社改革】
联社壮大与发展取决于自身经济实力
郑文棠 肖孝楚
(一)
各级二轻联社是二轻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既不同于行业协会,又有别于一般社团,是具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的群众性组织,且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与其成员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与政府行政机关(二轻局)同所属企业之间依靠行政手段维持的“隶属关系”截然不同。这种经济关系是各自的资产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缘”关系。因此,二轻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可以行政手段决定其去留;而联社作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和联社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只要二轻集体经济存在并发展壮大,联社就有生存发展的土壤。在当前新的形势下,联社的存在更有其客观的必要性:一是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在市场激烈竞争中,联社可以发挥联合经济组织的优势和力量;二是联社依靠自身实力,可以帮助成员单位解决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和兴办文化教育、劳保福利等事业;三是政府行政部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后,联社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及时反映问题,代表企业群体利益与政府对话。
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政社合一体制,政府机构代替了联社群众性经济联合组织,政府的行政职能代替联社协调、服务的职能,使联社的性质被掩盖、地位被否定、作用无法发挥,处在“挂一块牌子、刻一颗章子、摆一个样子、收一些票子”的状况。这种政社合一的领导体制,具有领导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其历史作用不可否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必然受到冲击,很有无法继续下去的可能。因此,联社改革的第一步就应该是政社分开,不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而办成面向集体企业、自主决策、独立活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的群众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
联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中分离出来后,不再兼有行政管理职能,而逐步走向经济实体。也就是说,与成员单位之间成为平等的经济伙伴,只有依靠增强服务能力和手段来继续维持相互之间的联系。这样一来,联社如果不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具备为其成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的功能和引导、扶持企业的经济手段,势必丧失其吸引力和凝聚力。因此,当前联社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围绕着适应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联社“八个字”的职能作用的同时,千方百计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增强为成员单位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二)
当前联社如何运用现有优势,走增强经济实力的路子呢?
1.把联社办成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企业集团公司。联社是建国初期在手工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在组织章程、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福利统筹等方面,有着企业集团的某些特征,与以经济合作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相类似。同时,目前在客观上有其充分的可能性:联社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有一套可立即投入运行的组织机构、各企业之间有互助合作的传统和迫切要求发挥群体优势以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愿望、各地已经作了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把联社办成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集团公司,就可以发挥联社现有优势,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
以联社为依托组建二轻企业集团公司,有利于群体优势的发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部分省、市、县在这方面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这是联社顺应形势,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的一项改革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中,还要防止可能出现的两种现象:一是在政社分而不开的情况下,联社转换成企业集团公司,徒增一块空牌,最后就可能滑到“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行政性公司泥沼,与把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南辕北辙。二是集团公司必须具有较强的人、财、物实力,否则在与成员单位法人地位平等的经济活动中,集团公司没有实力作后盾,在扶持和引导上乏力,就必然产生离心力,集团公司既不可能干涉成员单位的“我行我素”,更难逐步实现资产一体化、经营集约化的目标。
2.联社增强经营职能,增强经济实力。联社经长期的积累,已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但由于长期以来使用这些资产的指导思想与经济效益脱钩,致使这些资产长期沉淀在成员单位,随着时间的流失和物价的上涨,这些资产非但没有升值,实际上已经贬值。尤其从停收合作事业基金之后,联社资金来源枯竭,只靠管理费和少量占用费,不少地方日常开支都成问题。因此,联社要壮大自身经济实力,不能停留在有限资金的“收”和“拨”简单形式上,应当把能够集中的资金,有选择地投向能确保有效增殖的企业或项目上,从而扩大联社原有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创办新的直属企业。这些企业虽然也相对独立,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生产经营中的大部分资金由联社注入,因而与其他企业相比,深了一层“血缘”关系,生产经营所得利润全部或按一定比例上交联社,联社也就有可能直接控制下把有限的资金“滚”大,待联社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能够运用经济手段直接控制的企业越来越多,这就为是否以联社为依托组建二轻企业集团公司提供了抉择的余地。同时,随着联社经济实力和服务手段的增强,必然产生凝聚力和吸引力,不仅可以稳住原有企业,还可跨行业投资,把阵线扩大。
3.联社被企业占用的资金作为对企业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保证资金增殖。由于联社资金占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且无逾期加息之虑,所以企业还款的积极性不高。对困难的欠款小企业,不忍心“雪上加霜”抽回联社资金;而生产经营好的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也不愿主动归还,都有一种“小子吃老子、理所当然”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联社要想有计划地集中部分资金投向效益好的企业或项目就很难如愿以偿。而这些难以回收的资金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何使联社这部分资金发挥效益,还应采用变通的办法。一方面以保证资金增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划清归属。属于联社的,应作为联社对企业的投资入股,并根据数额的大小和需要,由联社委托产权代表,行使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责,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参与分配;另一方面,抓住欠款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改组、联合、兼并、拍卖、关闭等机会,联社以其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决策,保证联社资产按其所在企业所有资产升值的相同比例予以相应调整,维护联社资产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联社改革,促其逐步走向实体、壮大自身经济实力比较可行的途径之一。(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二轻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