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企业改革】
改革“二国营”模式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是慧琴
国务院频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十年改革成就的科学总结,也是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依据。《条例》充分体现了要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集体企业,管理集体企业,为彻底改革“二国营”模式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一、“二国营”模式是制约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各部门把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摆在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了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在这期间,乡、村两级集体企业以其自身的灵活经营机制,异军突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相比之下,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显得滞缓了。从江苏省的情况看,在七十年代末期,乡办工业还处在起步阶段,1979年乡办工业产值(不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下同)仅为46.79亿元,城镇集体工业产值为84.21亿元,为乡办工业的1.7倍,经过了“六五”建设时期的发展,乡办工业已和城镇集体工业并驾齐驱了。1985年,江苏省全省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为1037.66亿元,乡办工业产值为209.56亿元,城镇集体工业产值为211. 48亿元,分别占全省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20.19%和20.38%,已基本持平;经过“七五”建设时期的发展,乡办工业就超过了城镇集体工业,1990年全省工业总产值为2169 .25亿元,其中乡办工业产值为540 .49亿元,城镇集体工业产值为382.23亿元,乡办工业为城镇集体工业的1.41倍,在全省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分别为24.91%和17.61%,十年间两者互易了地位,这当然不能简单地以速度相比较,但是,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同在一个宏观环境下,会出现这样大的差距,除乡村工业有盲目发展的因素外,不可否认城镇集体企业的活力不如乡、村企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二国营”管理模式的种种限制.束缚了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现在,国营企业都在借鉴乡村企业的经验,实行经营机制的转换,而城镇集体企业由改革初期的先驱者变为滞后者,仍沿着“二国营”模式的老路走,这不能不引起深思和重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正面临双向挑战,只有加快改革的步伐,破除。二国营”模式,才能利用当前有利时机,迎头赶
上。
二、政府转变职能是改革“二国营”模式的首要条件
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一贯按照国营企业的一套办法来管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积疾难治,改革至今,政府管理部门依然故我,中央制定的对集体企业的政策不能落实,这是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首先,改革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各级联社从上到下的恢复,对集体企业来说本应是件好事。但是,由于它是挂靠在政府部门,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依然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有人称联社这样的恢复是“挂块牌子、增加点编制,收点票子(管理费)”,无联社的实意。这种局面至今没有丝毫改变。政府管理机构总揽企业管理大权,政企职责无法分开,联社的职能无从发挥。因此,深化改革要在这方面下真功夫,必须从上到下将各级联社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使其真正成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发挥它有的经济功能。
第二,还资产所有权于企业劳动者所有,恢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摘掉“二国营”帽子。国家从《宪法》到《条例》都有明文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是这一条要实行起来却很困难。现在,无论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还是组建股份制企业集团,政府部门都要以所有者资格出现,步步到位,企业产权主体却不到位,公仆成了主人。有些地方将生产名牌产品有效益的集体企业上收由政府直接管理,把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地方国有制。因此,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不解决所有权这个根本问题,要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困难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分配决定权,民主管理权都成了写在纸上,讲在口头上的空话。所以,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还要有待于深化企业改革,还所有权予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所有权的主体,独立的经济实体。
第三,还经营管理权于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全体成员当家作主,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长期以来,集体企业是归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他们按照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集体企业,把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操纵在自己手里,企业难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行政主管部门要还经营管理权于企业,使集体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即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这样,既能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又能保障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使之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轨道。
三、积极推动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二国营”模式
实行股份合作制,使企业和职工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能够增强企业摆脱其政府附属物的意识,促进政企职责分开,推动改革“二国营”管理模式。实行股份合作制,主要困难不是实际操作问题,因为各地都有五、六年试行的经验。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现在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并制定出相应的章程。在实践过程中的难点是清理资产,划清归属,关键在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要象清理国有资产那样的坚定性来界定集体企业的产权象维护国有资产一样来保障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受侵犯的重大原则。至于对具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可以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对历史的遗留问题,则宜粗不宜细,按照协商和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产权问题,要认真清理,通过清产核资,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理顺政府和企业、联社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