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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完善及政策调整研究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卓福民 刘新民 张亦民 杨骥珉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完善及政策调整研究

卓福民  刘新民  张亦民  杨骥珉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劳动群众以股金方式自愿组织起来,集体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上海一些乡村在兴办集体企业中吸收农民入股,试办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城区为了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也相继试办了少数吸收职工入股的合作企业。如主人印刷厂,就是由20位青年个人共同投资入股五万元创办的。

    据统计,截止1991年12月底,上海有由职工个人入股、大体上符合股份合作制特征的试点单位68家,职工总人数3535人,每个企业平均为52人。企业注册资金平均为23.6万元。职工个人股金平均占注册资金的11.82%,其中职工个人股金占的比重最少的为5%,最多的达100%。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分布较广,涉及工业、商业、修理服务以及技术服务等。

    这些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企业自主权较落实,内部机制灵活,职工主人意识增强,劳动积极性较高,企业活力增强。但目前股份合作制总体上还处于分散的试点阶段,理论上许多问题还未统一认识,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现行法规、政策也有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亟待完善和调整相应的政策。

    一、完善股份合作制必须统一认识的三个问题

    (一)划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界限,坚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

    这个问题如果不弄清楚,不仅会造成合作经济理论上的混乱,更严重的是造成实践上的混乱,并可能引起集体所有制财产的损失。如把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划入私营企业范畴,将使这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化为私有,这部分劳动群众变为私人雇工,这显然会影响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目前,对划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界限问题的争论焦点是企业的资金来源及其归属。有些同志认为,认定是否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标准,关键是要看其资金来源及其归属。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方面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思考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一八七四年巴黎公社革命后提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大批存在的地方,“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并且把它与不废除农民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他又进一步具体说明,“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从上述论述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从来没有把合作制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与剥夺个人所有混为一谈,相反是承认个人所有。

    因此,我们认为判别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键是看人们在生产要素上的社会关系,把握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为此,初步提出如下五条标准,作为划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界限。

    (1)看劳动性质,是联合劳动,还是雇工劳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本身就是所有者,他们的劳动是联合劳动,没有雇工的性质。而私营企业的劳动性质为雇工劳动。

    (2)看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还是按资分配为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这类企业虽有股金分红的成份,但从总量上说股金分红不占主导地位。私营企业的分配方式是出资人按资本分配的,私营企业在支付了职工劳动力的价格后的全部剩余劳动的价值归出资人所有和支配。

    (3)看决策权利,是民主决策,还是少数出资人决策。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劳动者全体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进行民主决策,重大生产经营问题由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经营者由他们选举或罢免。而私营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问题由少数出资人决定,没有法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看积累归属,是提取公共积累,还是不提取公共积累。股份合作制企业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这些公共积累是在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条件下共同创造的财富,法律上属共有性质。私营企业不提取公共积累,虽然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要提取一定比例的生产发展基金,但在《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中又允许在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条件下由出资人撤回、分割自行支配。

    (5)看法律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私营企业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最不容易划清,但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加以考察则两者的差别却十分明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法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负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无企业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二)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坚持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样,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但在试点实践中,涉及到具体操作上的掌握问题,如在决定企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时应执行“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则有不同认识。

    赞成“一人一票”的同志认为,既然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大家彼此平等,执行“一人一票”制是理所当然的。

    赞成“一股一票”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是职工有股金在企业,企业决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主要是指投资方向、规模等直接关系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按股权平等的原则延伸出来的“一股一票”原则显然是合理的。

    我们认为,究竟执行何种原则应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办法,概括地说,企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中涉及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即资金联合)的决策可执行“一股一票”的原则;涉及到机构设置、工资调整方案等联合劳动方面的决策应执行“一人一票”的原则。

    为防止职工个人持股额高低过于悬殊,造成红利收入差距大,或总量上按劳分配为主,而个量上按资分配为主,甚至个别大股东操纵企业,从而实际上改变了企业的属性等情况,有必要强调本企业职工个人交纳初始股金应平均。本企业职工个人交纳初始股金理论上的意义,可看作是支付其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初始成本,带有参加联合的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无理由使职工个人所持初始股金互相间高低过分悬殊。

    (三)正确划分财产所有权,防止集体财产的私分和流失。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如何正确划分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要防止集体财产变相的流失或私分倾向。

    按“谁入股,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增量投入按投入主体,确定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此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有争议的主要是公共积累这一块财产怎样划分归属。这里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老集体企业历年来的公共积累。这部分公共积累以划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比较妥当。由于这部分积累主要是该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创造的,要是量化到本企业现有职工个人,则出现曾参与创造这部分积累的退休、死亡职工、及调出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难以操作。

    第二种情况,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和政府部门的让利(包括无息或贴息贷款中的政府补贴息)形成的财产。有的同志认为应划归本企业集体所有,有的同志认为应划归国家所有。我们认为,这部分财产是国家用于扶持集体企业的专项基金,不应作为国家的投资,但应和其它性质的积累另帐划开。在本企业存在期间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使用;企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部门作为本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种情况,企业公共积累中的公益金部分。这部分财产应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四种情况,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新积累的公积金。这部分公积金应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问题是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是“共同公有”,还是“按股共有”。按“共同公有”的形式,资产的价值形态由企业整体占有和支配,无论何时,每个职工均无独立处置权。现有大部分集体企业的公积金都是以共同公有的形式出现的,这对于企业职工以整体名义承担经营风险无疑是合适的,但这种形式又使职工感到是“共同”虚有,职工对这部分资产的关切度不高。而“按股共有”的形式,则可以使资产的责任及相应的权利通过份额的量化得以实现。从而既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又不破坏集体所有的“公有”内涵出发,可以把公积金按“共同公有”和“按股共有”结合的形式实现。可考虑公积金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共同公有”,其余“按股共有”,按股的分配兼顾按劳动和按股的因素,其按股部分执行“股权平等”的原则。

    二、完善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政策调整建议

    (一)规范化试点范围及步骤

    建议从规范化的试点入手,由点及面,逐步拿出完整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制订内部掌握的试点办法,在一个小范围内(10家左右)进行规范化试点,并进行跟踪调研,总结经验教训;第二步,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100-200家);第三步,条件成熟时,形成地方性法规,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和发展转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小范围规范化试点的企业既要有老集体企业改制的,也要有新企业组建的;既要有工业,也要有商业、饮食服务业;既要有市区、街道范围的,也要有乡村办的。试点企业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特点,规模不宜过大或过小,职工人数一般掌握在8人以上,300人以下。

    (二)产权界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1.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如联社等)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部分投资可作为股金,也可作为借贷资金归企业使用。

    2.本企业的公共积累,原则上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试点后的税后利润中,可提25%的公积金采用本企业劳动群众共同共有形式;另提25%的公积金采用按股共有的形式,其中50%按劳量化到职工,其余的50%按出资份额量化到股东(包括职工股东)。

    3.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归职工个人所有。

    4.本企业外的单位投资,归投资的股东所有。

    5.本企业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扶持性资金,不转为投资的,可作为借、贷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本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6.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和政府部门让利形成的财产,仍作为扶持资金由企业继续使用。

    7.企业外的个人出资,作为企业向个人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个人。

    (三)财政税收管理

    1.所得税税率宜降至33%,并实行税后还贷。因为由国家投资的国营企业将在三年内把所得税税率降至33%,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国家投资,反而要维持55%的高额所得税,道理上说不通。

    2.职工个人收入(包括红利)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公积金按股共有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3.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成本真实化,打破固定工资和超额发奖金的制度,因此不宜实行征收奖金税的办法。可暂征收工资调节税作为过渡。

    4.实现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缴纳所得税;(2)归还到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分红基金。

    一般掌握公积金(包括“共同公有"和“按股共有”)不得低于50%,分红基金不得超过30%,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益金。

    5.股金分红不取息,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可执行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职工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当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股所取得的红利留在企业作投资部分,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劳动工资管理

    1.控制企业非持股的劳动者的比例或人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一般必须缴纳初始股金,即同时成为企业的持股者。但企业迫切需要的某些具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员也可允许他们不带股加入,这部分人员一般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5%。

    2.放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招工指标的限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工人数,报地区劳动部门备案。

    3.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参照行业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按一次性核定的标准进入成本,并随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减而浮动。企业不实行固定工资制,可采取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双层挂钩的办法,第一层次按个人劳动贡献计分,第二层次按企业实际效益定值,由两个层次的结合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4.职工收入总量中按劳分配的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收入分配总量应包括劳动报酬、红利、按股共有的积累等。

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完善及政策调整研究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卓福民 刘新民 张亦民 杨骥珉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完善及政策调整研究

卓福民  刘新民  张亦民  杨骥珉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劳动群众以股金方式自愿组织起来,集体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上海一些乡村在兴办集体企业中吸收农民入股,试办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城区为了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也相继试办了少数吸收职工入股的合作企业。如主人印刷厂,就是由20位青年个人共同投资入股五万元创办的。

    据统计,截止1991年12月底,上海有由职工个人入股、大体上符合股份合作制特征的试点单位68家,职工总人数3535人,每个企业平均为52人。企业注册资金平均为23.6万元。职工个人股金平均占注册资金的11.82%,其中职工个人股金占的比重最少的为5%,最多的达100%。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分布较广,涉及工业、商业、修理服务以及技术服务等。

    这些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企业自主权较落实,内部机制灵活,职工主人意识增强,劳动积极性较高,企业活力增强。但目前股份合作制总体上还处于分散的试点阶段,理论上许多问题还未统一认识,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现行法规、政策也有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亟待完善和调整相应的政策。

    一、完善股份合作制必须统一认识的三个问题

    (一)划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界限,坚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

    这个问题如果不弄清楚,不仅会造成合作经济理论上的混乱,更严重的是造成实践上的混乱,并可能引起集体所有制财产的损失。如把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划入私营企业范畴,将使这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化为私有,这部分劳动群众变为私人雇工,这显然会影响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目前,对划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界限问题的争论焦点是企业的资金来源及其归属。有些同志认为,认定是否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标准,关键是要看其资金来源及其归属。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方面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思考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一八七四年巴黎公社革命后提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大批存在的地方,“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并且把它与不废除农民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他又进一步具体说明,“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从上述论述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从来没有把合作制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与剥夺个人所有混为一谈,相反是承认个人所有。

    因此,我们认为判别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键是看人们在生产要素上的社会关系,把握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为此,初步提出如下五条标准,作为划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界限。

    (1)看劳动性质,是联合劳动,还是雇工劳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本身就是所有者,他们的劳动是联合劳动,没有雇工的性质。而私营企业的劳动性质为雇工劳动。

    (2)看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还是按资分配为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这类企业虽有股金分红的成份,但从总量上说股金分红不占主导地位。私营企业的分配方式是出资人按资本分配的,私营企业在支付了职工劳动力的价格后的全部剩余劳动的价值归出资人所有和支配。

    (3)看决策权利,是民主决策,还是少数出资人决策。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劳动者全体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进行民主决策,重大生产经营问题由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经营者由他们选举或罢免。而私营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问题由少数出资人决定,没有法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看积累归属,是提取公共积累,还是不提取公共积累。股份合作制企业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这些公共积累是在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条件下共同创造的财富,法律上属共有性质。私营企业不提取公共积累,虽然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要提取一定比例的生产发展基金,但在《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中又允许在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条件下由出资人撤回、分割自行支配。

    (5)看法律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私营企业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最不容易划清,但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加以考察则两者的差别却十分明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法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负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无企业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二)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坚持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样,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但在试点实践中,涉及到具体操作上的掌握问题,如在决定企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时应执行“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则有不同认识。

    赞成“一人一票”的同志认为,既然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大家彼此平等,执行“一人一票”制是理所当然的。

    赞成“一股一票”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是职工有股金在企业,企业决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主要是指投资方向、规模等直接关系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按股权平等的原则延伸出来的“一股一票”原则显然是合理的。

    我们认为,究竟执行何种原则应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办法,概括地说,企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中涉及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即资金联合)的决策可执行“一股一票”的原则;涉及到机构设置、工资调整方案等联合劳动方面的决策应执行“一人一票”的原则。

    为防止职工个人持股额高低过于悬殊,造成红利收入差距大,或总量上按劳分配为主,而个量上按资分配为主,甚至个别大股东操纵企业,从而实际上改变了企业的属性等情况,有必要强调本企业职工个人交纳初始股金应平均。本企业职工个人交纳初始股金理论上的意义,可看作是支付其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初始成本,带有参加联合的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无理由使职工个人所持初始股金互相间高低过分悬殊。

    (三)正确划分财产所有权,防止集体财产的私分和流失。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如何正确划分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要防止集体财产变相的流失或私分倾向。

    按“谁入股,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增量投入按投入主体,确定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此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有争议的主要是公共积累这一块财产怎样划分归属。这里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老集体企业历年来的公共积累。这部分公共积累以划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比较妥当。由于这部分积累主要是该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创造的,要是量化到本企业现有职工个人,则出现曾参与创造这部分积累的退休、死亡职工、及调出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难以操作。

    第二种情况,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和政府部门的让利(包括无息或贴息贷款中的政府补贴息)形成的财产。有的同志认为应划归本企业集体所有,有的同志认为应划归国家所有。我们认为,这部分财产是国家用于扶持集体企业的专项基金,不应作为国家的投资,但应和其它性质的积累另帐划开。在本企业存在期间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使用;企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部门作为本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种情况,企业公共积累中的公益金部分。这部分财产应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四种情况,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新积累的公积金。这部分公积金应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问题是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是“共同公有”,还是“按股共有”。按“共同公有”的形式,资产的价值形态由企业整体占有和支配,无论何时,每个职工均无独立处置权。现有大部分集体企业的公积金都是以共同公有的形式出现的,这对于企业职工以整体名义承担经营风险无疑是合适的,但这种形式又使职工感到是“共同”虚有,职工对这部分资产的关切度不高。而“按股共有”的形式,则可以使资产的责任及相应的权利通过份额的量化得以实现。从而既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又不破坏集体所有的“公有”内涵出发,可以把公积金按“共同公有”和“按股共有”结合的形式实现。可考虑公积金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共同公有”,其余“按股共有”,按股的分配兼顾按劳动和按股的因素,其按股部分执行“股权平等”的原则。

    二、完善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政策调整建议

    (一)规范化试点范围及步骤

    建议从规范化的试点入手,由点及面,逐步拿出完整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制订内部掌握的试点办法,在一个小范围内(10家左右)进行规范化试点,并进行跟踪调研,总结经验教训;第二步,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100-200家);第三步,条件成熟时,形成地方性法规,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和发展转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小范围规范化试点的企业既要有老集体企业改制的,也要有新企业组建的;既要有工业,也要有商业、饮食服务业;既要有市区、街道范围的,也要有乡村办的。试点企业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特点,规模不宜过大或过小,职工人数一般掌握在8人以上,300人以下。

    (二)产权界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1.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如联社等)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部分投资可作为股金,也可作为借贷资金归企业使用。

    2.本企业的公共积累,原则上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试点后的税后利润中,可提25%的公积金采用本企业劳动群众共同共有形式;另提25%的公积金采用按股共有的形式,其中50%按劳量化到职工,其余的50%按出资份额量化到股东(包括职工股东)。

    3.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归职工个人所有。

    4.本企业外的单位投资,归投资的股东所有。

    5.本企业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扶持性资金,不转为投资的,可作为借、贷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本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6.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和政府部门让利形成的财产,仍作为扶持资金由企业继续使用。

    7.企业外的个人出资,作为企业向个人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个人。

    (三)财政税收管理

    1.所得税税率宜降至33%,并实行税后还贷。因为由国家投资的国营企业将在三年内把所得税税率降至33%,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国家投资,反而要维持55%的高额所得税,道理上说不通。

    2.职工个人收入(包括红利)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公积金按股共有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3.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成本真实化,打破固定工资和超额发奖金的制度,因此不宜实行征收奖金税的办法。可暂征收工资调节税作为过渡。

    4.实现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缴纳所得税;(2)归还到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分红基金。

    一般掌握公积金(包括“共同公有"和“按股共有”)不得低于50%,分红基金不得超过30%,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益金。

    5.股金分红不取息,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可执行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职工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当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股所取得的红利留在企业作投资部分,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劳动工资管理

    1.控制企业非持股的劳动者的比例或人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一般必须缴纳初始股金,即同时成为企业的持股者。但企业迫切需要的某些具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员也可允许他们不带股加入,这部分人员一般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5%。

    2.放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招工指标的限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工人数,报地区劳动部门备案。

    3.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参照行业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按一次性核定的标准进入成本,并随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减而浮动。企业不实行固定工资制,可采取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双层挂钩的办法,第一层次按个人劳动贡献计分,第二层次按企业实际效益定值,由两个层次的结合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4.职工收入总量中按劳分配的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收入分配总量应包括劳动报酬、红利、按股共有的积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