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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研讨会纪要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于1992年6月16日至19日假无锡高荣招待所召开了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本市经委系统各联社、各工业局和中央在沪大型企业的集体办(公司、管理中心)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复旦大学、财经大学和市社科院的有关专家、学者等40余人。在研讨会上,冶金制品工业公司、化工局集体事业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思路。在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大胆探索,研讨气氛很为热烈。通过讨论,大家提高了对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改革的认识,增强了改革的迫切感,并且提出了改革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途径。这次研讨会着重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改革势在必行。

    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激励着全国各条战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计划经济意识,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一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经济体制。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必将引起整个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

    这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必然会促进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相适应的改革,以适应当前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如果我们依然是墨守成规,以不变应万变,那末,可以预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必然在这场深刻改革中被淘汰。

    当前面临的形势是:(一)经济管理部门将简政放权,紧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小政府,大服务;(二)集体企业正在认真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积极推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进一步明确企业产权,真正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办企业,企业将成为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种形势下,依附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转换自己的职能和运行机制,才有生命力。

    一、集体企业现行的管理模式。

    当前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联社和行政管理部门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政社不分,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物。这种形式主要是轻工集体企业的各级工业合作联社。长期来,合作联社与轻工业(二轻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政社不分、以政代社。随着行政管理部门的紧缩,联社有消亡的危险。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对集体企业只负责贯彻执行政策,指导改革开放,集体企业各项业务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处室分工管理的,也很可能归并。三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名称不一,有的称集体事业办公室,有的叫综合公司,也有的叫管理中心。其职责是统一管理下属集体企业的行政业务。四是具有企业法人的实体性公司,具有对所属集体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总之,以上四种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都将遭受冲击,改革刻不容缓。问题是如何改,往何处改,需要充分探讨,制订方案,组织论证,付之实施。谁改得早,谁就主动。

    三、集体企业管理组织的改革方向。

    (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要改革成为经济实体。现行的各级联社按照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社登[1990]25号文,明确联社是“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全国总社和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这里对联社说明两点:一是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二是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至于政社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使联社长期来有其名而无其实,这种状况,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必须改革,两者可先从职责分开,再到机构完全分开。因为轻工行政管理部门和联合经济组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机构,是不可合署办公的。联社向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从现行规定来看,它不能管理企业,也不能办企业。如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只能把联合经济组织降格为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等学术团体,这不符合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联社如何改革?主要是把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经营执照。这种做法,有利条件和好处很多。各级联社已积累起一定的自有资金,或已举办一批联社独资的企业,各级联社一般已有政策研究室、资产部、办公室等常设办事机构,很多联社已在当地建造起相当面积的经营大楼或办公大楼。这使联社办成实体具备物质条件。联社办实体的好处是,可以直接投资取得收益,把联社资金搞活、增殖,增强联社的经济实力.既能减轻成员单位的负担,又能更好地为成员单位服务。

    联社改革成为经济实体后,要正确处理好几方面关系:

    1.联社同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政企分开。变合署办公为挂靠关系。联社与二轻(轻工)管理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两套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联合经济组织办成实体后、在现行经济体制尚未改革前,可以挂靠在二轻(轻工)管理部门。为便于工业合作联社打破二轻(轻工)集体企业的部门界限,吸收愿意参加联社的跨部门、跨地区的集体工业企业,也可以考虑挂靠经委,或受经委委托继续挂靠二轻(轻工)管理部门。

    2.联社与同级二轻(轻工)管理部门必须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二轻(轻工管理部门不能乘联社改革之机,并吞或侵占联社自有资产的产权,包括自有房产、固定资产、存款,特别是不能改变联社独资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产权后相应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联社改为经济实体后,联社不能再继续承担行政经费,改由同级国家财政负担。这样做,有利于推动二轻(轻工)管理部门转换职能,尽快向小政府、大服务方向发展。在联社转换机制中,为使工作顺利进行,联社要实事求是地继续承担全部或部分行政经费,震动要小,步子要稳,切莫操之过急。

    3.减少联社层次。在一部分大中城市的联社层次较多,有的在市联社与基层企业之间存在专业联社作为一级联合经济组织,多年来,专业联社的设置又和专业公司合署办公。专业公司从行政性的公司转变为企业性公司后,同专业联社的性质、职能完全不同,两者不能合署办公了,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撤销这一级联合经济组织。

    4.联社进一步要向集团性企业方向发展。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后,有几个问题要很好研究,合理处理。如对联社独资企业的关系。对联社的独资企业,可以考虑成为紧密型的企业,两级核算,两级经营。又如对成员单位,暂可维持现状,在成员单位的自愿原则下,逐步向松散型或半紧密型的方向发展.

    (二)集体企业其他管理组织也要改革成为经济实体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前面所述集体企业其他管理组织有三种形式,其共同点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或经济实体性公司,主管所属集体企业。对现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各工业局的集体事业办公室,它的改革方向也要办成经济实体,可以分步到位,也可以一步到位。如有一个局的集体事业办公室正在考虑将所属的独立的集体企业组成集团性公司,一是为了使分散的、小型的集体企业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二是为今后把集体事业办公室转变为经济实体准备条件。对现已形成的实体性的公司,今后主要是理顺公司与所属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要理顺公司和所属集体企业扶办厂之间的关系。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

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研讨会纪要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于1992年6月16日至19日假无锡高荣招待所召开了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本市经委系统各联社、各工业局和中央在沪大型企业的集体办(公司、管理中心)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复旦大学、财经大学和市社科院的有关专家、学者等40余人。在研讨会上,冶金制品工业公司、化工局集体事业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思路。在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大胆探索,研讨气氛很为热烈。通过讨论,大家提高了对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改革的认识,增强了改革的迫切感,并且提出了改革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途径。这次研讨会着重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改革势在必行。

    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激励着全国各条战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计划经济意识,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一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经济体制。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必将引起整个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

    这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必然会促进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相适应的改革,以适应当前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如果我们依然是墨守成规,以不变应万变,那末,可以预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必然在这场深刻改革中被淘汰。

    当前面临的形势是:(一)经济管理部门将简政放权,紧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小政府,大服务;(二)集体企业正在认真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积极推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进一步明确企业产权,真正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办企业,企业将成为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种形势下,依附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转换自己的职能和运行机制,才有生命力。

    一、集体企业现行的管理模式。

    当前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联社和行政管理部门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政社不分,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物。这种形式主要是轻工集体企业的各级工业合作联社。长期来,合作联社与轻工业(二轻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政社不分、以政代社。随着行政管理部门的紧缩,联社有消亡的危险。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对集体企业只负责贯彻执行政策,指导改革开放,集体企业各项业务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处室分工管理的,也很可能归并。三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名称不一,有的称集体事业办公室,有的叫综合公司,也有的叫管理中心。其职责是统一管理下属集体企业的行政业务。四是具有企业法人的实体性公司,具有对所属集体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总之,以上四种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都将遭受冲击,改革刻不容缓。问题是如何改,往何处改,需要充分探讨,制订方案,组织论证,付之实施。谁改得早,谁就主动。

    三、集体企业管理组织的改革方向。

    (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要改革成为经济实体。现行的各级联社按照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社登[1990]25号文,明确联社是“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全国总社和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这里对联社说明两点:一是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二是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至于政社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使联社长期来有其名而无其实,这种状况,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必须改革,两者可先从职责分开,再到机构完全分开。因为轻工行政管理部门和联合经济组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机构,是不可合署办公的。联社向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从现行规定来看,它不能管理企业,也不能办企业。如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只能把联合经济组织降格为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等学术团体,这不符合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联社如何改革?主要是把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经营执照。这种做法,有利条件和好处很多。各级联社已积累起一定的自有资金,或已举办一批联社独资的企业,各级联社一般已有政策研究室、资产部、办公室等常设办事机构,很多联社已在当地建造起相当面积的经营大楼或办公大楼。这使联社办成实体具备物质条件。联社办实体的好处是,可以直接投资取得收益,把联社资金搞活、增殖,增强联社的经济实力.既能减轻成员单位的负担,又能更好地为成员单位服务。

    联社改革成为经济实体后,要正确处理好几方面关系:

    1.联社同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政企分开。变合署办公为挂靠关系。联社与二轻(轻工)管理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两套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联合经济组织办成实体后、在现行经济体制尚未改革前,可以挂靠在二轻(轻工)管理部门。为便于工业合作联社打破二轻(轻工)集体企业的部门界限,吸收愿意参加联社的跨部门、跨地区的集体工业企业,也可以考虑挂靠经委,或受经委委托继续挂靠二轻(轻工)管理部门。

    2.联社与同级二轻(轻工)管理部门必须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二轻(轻工管理部门不能乘联社改革之机,并吞或侵占联社自有资产的产权,包括自有房产、固定资产、存款,特别是不能改变联社独资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产权后相应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联社改为经济实体后,联社不能再继续承担行政经费,改由同级国家财政负担。这样做,有利于推动二轻(轻工)管理部门转换职能,尽快向小政府、大服务方向发展。在联社转换机制中,为使工作顺利进行,联社要实事求是地继续承担全部或部分行政经费,震动要小,步子要稳,切莫操之过急。

    3.减少联社层次。在一部分大中城市的联社层次较多,有的在市联社与基层企业之间存在专业联社作为一级联合经济组织,多年来,专业联社的设置又和专业公司合署办公。专业公司从行政性的公司转变为企业性公司后,同专业联社的性质、职能完全不同,两者不能合署办公了,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撤销这一级联合经济组织。

    4.联社进一步要向集团性企业方向发展。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后,有几个问题要很好研究,合理处理。如对联社独资企业的关系。对联社的独资企业,可以考虑成为紧密型的企业,两级核算,两级经营。又如对成员单位,暂可维持现状,在成员单位的自愿原则下,逐步向松散型或半紧密型的方向发展.

    (二)集体企业其他管理组织也要改革成为经济实体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前面所述集体企业其他管理组织有三种形式,其共同点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或经济实体性公司,主管所属集体企业。对现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各工业局的集体事业办公室,它的改革方向也要办成经济实体,可以分步到位,也可以一步到位。如有一个局的集体事业办公室正在考虑将所属的独立的集体企业组成集团性公司,一是为了使分散的、小型的集体企业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二是为今后把集体事业办公室转变为经济实体准备条件。对现已形成的实体性的公司,今后主要是理顺公司与所属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要理顺公司和所属集体企业扶办厂之间的关系。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