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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

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之三

   

一、关于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在总则中单列一条来规定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即主人的地位,体现在两点: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二是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同国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私营或“三资”企业中,职工是不能有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因为私营企业或“三资”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在国营企业中,只有民主管理权利,但不能自主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只有集体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充分管理企业的权力,真正处于主人翁地位。

    二、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条例》对参加集体企业为职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本人要向企业提出申请参加,贯彻企业“自愿组合”的原则。这不但同国营企业的职工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不同,也是对过去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职工进入集体企业的否定。职工参加集体企业要由本人申请,是自愿参加的,不是硬性分配的。二是要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都有合作社章程,每个社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社章,才能成为社员。三是要经企业一定程序的批准。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集体企业的职工。制定集体企业章程是集体所有制性质所规定的。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在集体企业中的一切制度都参照国营企业办理,成为“二国营”模式,集体企业章程被废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订企业章程是设立集体企业具备的条件之一。第十三条规定,制定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社员入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年满十六岁的手工业劳动者和能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凡是承认社章、自愿申请入社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就成为社员。”“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吸收为社员。”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应该缴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股金和相当于股金百分之十的入社费。”“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把主要的生产资料,折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应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一个多月后才能离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只退还股金,不退入社费。”“社员违反社章应该给予教育和批评。”“对于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开除他的社籍”,等等。社章的这些规定,有的已发生变化,需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加以修改和充实。有的还可以采用国营企业劳动、工资、人事制度在改革中有利于恢复集体企业本来面目的某些条文。总之,集体企业在贯彻《条例》中,必须破除“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和“大锅饭”,应该使职工能进能出,职务可上可下,工资能多能少,以符合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征。

    三、关于职工在企业内享有的权利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在集体企业内享有的权利有七项:(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

的权利;(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五)辞职;(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七)其他权力。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内,按《条例》规定享有的

权利是全面的,而且是很明确的。

    职工权利第一项规定:“职工享有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习这一项规定要同学习《条例》的有关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比较完整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人员应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指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这两条具体明确了职工代表要由职工选举产生;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二)厂长(经理)应当具备条件是:(1)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2)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3)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当选厂长(经理)必须具备这些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不能当选为厂长。这是因为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的是厂长负责制,承担着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责任重大。选好一个人,可带动一个厂,因而一定要挑选有能力的厂长来承担全厂生产、经营的领导工作。

    (三)集体企业中有两类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是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即工业合作联社、各专业合作联社)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如市工业合作联社投资开办的上海工艺品展销公司等),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四、关于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五项:(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习职工应当履行的五项基本义务,要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集体所有”的意义。这是《条例》的精髓,是规定职工应尽义务的根据,也才能确立职工在企业的主人地位。这就要求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万众一心,精神振奋地来共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任务,人人来关心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成果,注重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相信,只要认真贯彻《条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集体企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

    五、关于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关系

    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条例》有关条文也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六条又规定:“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第四十八条还规定:“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亏盈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集中反映在职工缴纳的股金。集体企业职工缴纳股金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五十年代以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凡是自愿申请参加合作社的,必须缴纳股金和入社费。缴纳股金是社员入社的应尽义务。社员的股金是合作社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股金在合作社的资财中占有重要的比例。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公共积累的增加,股金在合作社资产中占的比例逐步缩小。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经历1958年大跃进时期,合作社过早过快的转厂过渡,“文化大革命”时期则割“资本主义尾巴”,老集体企业退还社员股金,街道里弄工业企业职工不缴纳股金,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部分集体企业中才恢复职工进厂缴纳一定金额股金的制度。可以说在现有的集体企业中职工有股金的企业所占比重不大。从职工缴纳股金的企业来看,具体做法也多种多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名为缴纳股金,实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债券,规定在一定年限后需要归还职工的。当前要大力倡导集体企业职工参股制.因为职工参股是集体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正确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恢复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地位的最好办法,是集体企业有效实现形式的基础。集体企业改革产权制度,不论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是股份制,首要的突破口是职工参股。职工向企业缴纳了股金,才能形成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这样,职工在企业中,不仅是劳动合作,还有资金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分配中,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但股金分红必须同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盈利,股金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使职工与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直接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如何缴纳股金,由于现有的集体企业历史跨度较大,企业内集体积累资金有多有少,发展生产、技术改造等所需资金也有多有少。采取什么办法缴纳股金,每人缴纳股金多少,要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地说,职工参股以现金入股为好,这样可以把职工现有的部分消费资金,通过入股的办法,转化为生产资金,于国于企业于职工都是有利的,

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

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之三

   

一、关于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在总则中单列一条来规定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即主人的地位,体现在两点: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二是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同国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私营或“三资”企业中,职工是不能有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因为私营企业或“三资”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在国营企业中,只有民主管理权利,但不能自主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只有集体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充分管理企业的权力,真正处于主人翁地位。

    二、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条例》对参加集体企业为职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本人要向企业提出申请参加,贯彻企业“自愿组合”的原则。这不但同国营企业的职工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不同,也是对过去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职工进入集体企业的否定。职工参加集体企业要由本人申请,是自愿参加的,不是硬性分配的。二是要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都有合作社章程,每个社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社章,才能成为社员。三是要经企业一定程序的批准。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集体企业的职工。制定集体企业章程是集体所有制性质所规定的。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在集体企业中的一切制度都参照国营企业办理,成为“二国营”模式,集体企业章程被废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订企业章程是设立集体企业具备的条件之一。第十三条规定,制定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社员入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年满十六岁的手工业劳动者和能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凡是承认社章、自愿申请入社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就成为社员。”“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吸收为社员。”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应该缴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股金和相当于股金百分之十的入社费。”“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把主要的生产资料,折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应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一个多月后才能离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只退还股金,不退入社费。”“社员违反社章应该给予教育和批评。”“对于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开除他的社籍”,等等。社章的这些规定,有的已发生变化,需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加以修改和充实。有的还可以采用国营企业劳动、工资、人事制度在改革中有利于恢复集体企业本来面目的某些条文。总之,集体企业在贯彻《条例》中,必须破除“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和“大锅饭”,应该使职工能进能出,职务可上可下,工资能多能少,以符合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征。

    三、关于职工在企业内享有的权利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在集体企业内享有的权利有七项:(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

的权利;(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五)辞职;(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七)其他权力。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内,按《条例》规定享有的

权利是全面的,而且是很明确的。

    职工权利第一项规定:“职工享有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习这一项规定要同学习《条例》的有关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比较完整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人员应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指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这两条具体明确了职工代表要由职工选举产生;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二)厂长(经理)应当具备条件是:(1)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2)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3)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当选厂长(经理)必须具备这些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不能当选为厂长。这是因为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的是厂长负责制,承担着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责任重大。选好一个人,可带动一个厂,因而一定要挑选有能力的厂长来承担全厂生产、经营的领导工作。

    (三)集体企业中有两类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是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即工业合作联社、各专业合作联社)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如市工业合作联社投资开办的上海工艺品展销公司等),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四、关于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五项:(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习职工应当履行的五项基本义务,要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集体所有”的意义。这是《条例》的精髓,是规定职工应尽义务的根据,也才能确立职工在企业的主人地位。这就要求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万众一心,精神振奋地来共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任务,人人来关心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成果,注重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相信,只要认真贯彻《条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集体企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

    五、关于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关系

    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条例》有关条文也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六条又规定:“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第四十八条还规定:“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亏盈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集中反映在职工缴纳的股金。集体企业职工缴纳股金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五十年代以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凡是自愿申请参加合作社的,必须缴纳股金和入社费。缴纳股金是社员入社的应尽义务。社员的股金是合作社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股金在合作社的资财中占有重要的比例。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公共积累的增加,股金在合作社资产中占的比例逐步缩小。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经历1958年大跃进时期,合作社过早过快的转厂过渡,“文化大革命”时期则割“资本主义尾巴”,老集体企业退还社员股金,街道里弄工业企业职工不缴纳股金,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部分集体企业中才恢复职工进厂缴纳一定金额股金的制度。可以说在现有的集体企业中职工有股金的企业所占比重不大。从职工缴纳股金的企业来看,具体做法也多种多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名为缴纳股金,实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债券,规定在一定年限后需要归还职工的。当前要大力倡导集体企业职工参股制.因为职工参股是集体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正确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恢复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地位的最好办法,是集体企业有效实现形式的基础。集体企业改革产权制度,不论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是股份制,首要的突破口是职工参股。职工向企业缴纳了股金,才能形成职工在企业中的产权。这样,职工在企业中,不仅是劳动合作,还有资金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分配中,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但股金分红必须同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盈利,股金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使职工与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直接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如何缴纳股金,由于现有的集体企业历史跨度较大,企业内集体积累资金有多有少,发展生产、技术改造等所需资金也有多有少。采取什么办法缴纳股金,每人缴纳股金多少,要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地说,职工参股以现金入股为好,这样可以把职工现有的部分消费资金,通过入股的办法,转化为生产资金,于国于企业于职工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