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之四
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占有重要地位。《条例》第四章中有4条专门讲了职代会,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厂长(经理)中又有7处提到了职代会。《条例》如此强调职代会,就是因为职代会要代表集体企业全体职工的意愿,要以全体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正确与否,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职代会权力很大,同时担子也很重。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里讲得十分明确,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职代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而不是象国营企业那样是民主管理机构,仍有企业厂长、经理决策。所谓权力机构,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主要是厂长(经理))要由职代会来选举和罢免;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决定了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职工对本企业的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这些权力不是某个人可以代替的,而是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来行使。所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要建立,还要健全。目前二轻集体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但并不都很健全。不很健全的主要表现:(1)企业和主管部门和厂长(经理)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尊重职代会是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现象,侵犯职代会权力的情况屡有发生;(2)职工代表行使权力的意识还不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尚需提高;(3)有些企业的职代会制度不健全,不按时开会。那些事情要由职代会讨论决定也不十分明确,有的可由厂长(经理)决定的事,拿到职代会讨论决定;有的应由职代会讨论的事却由厂长(经理)或少数人说了算。可见,要把《条例》落到实处,不仅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而且还要不断地健全职代会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职代会这个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的作用。
集体企业采取职工大会制度还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来决定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主”。现在上海二轻集体企业,职工人数一般都超过三百人,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些带有总厂或集团性的大型集体企业,职工有数千人。这些大型企业,如下有独立核算的分厂,也可建立总厂、分厂两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分厂的职代会必须执行总厂(集团)职代会的决定,分厂职代会只能在总厂(集团)授权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决定,不得作出与总厂(集团)职代会决议相对立的规定。当然,总厂(集团)职代会也应给分厂职代会一定的自主权,以调动分厂职代会的积极性。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由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才能召开,不满应到人数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出席,不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到会职工(代表)半数表示赞成才能有效,不足到会人数50%以上表示赞成,不能作出决定。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认真地选好职工代表,是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因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所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这一条明确了两点:一是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二是职工代表要具备4个条件。
关于代表的产生,要有一定的程序。一要确定代表占职工的比例,即在多少名职工中产生1名代表;二是确定代表的人员结构,如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男女比例等;三是划定选区,厂级领导干部要放到一线工人选区中去;四要根据代表构成要求,分别落实到各选区;五要从实际出发,确定产生代表的方法,一般应直接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民主协商产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要经本选区全体职工讨论决定。
同时还要明确几点:一是在代表总数中,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等第一线的人员不能少于百分之五十;二是代表实行常任制,连选可连任;三是职工代表对本选区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调换本选区产生的代表;四是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关于职工代表的条件,《条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是由职代会繁重任务决定的。每个职工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本选区内最符合“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人选出来当代表。要选举完全符合四项条件有时是困难的,这就要从两个方面去努力提高代表的素质。一方面是代表自己,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重大,努力学习,把本职工作做好,带头遵纪守法,学习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知识,自觉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养成参政议政的意识。另一方面企业的党、政、工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使代表有广泛的学习和实践的机会,不断提高代表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总之,职工代表的素质越好,职代会权力机构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好,企业就能办得越来越好。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得很具体,共有6个方面的职权。这里要强调和说明的有两点:
1.职代会的这些职权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不能随心所欲。也就是说,职代会讨论决定一些重大问题时,不能违反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必须遵循规定的民主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在确定企业收益分配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处理好生产与生活、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等。总之,职代会决定的各项重大问题,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包括哪些内容?总的一句话,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具体来说,有4个方面:一是生产方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的投资方案,二是企业的财产处分;三是企业的分立、合并、歇业和解散,其中包括与外商合资,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合营,参加企业集团等重大问题;四是决定加入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和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利益,都应列为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主管机关应尊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这种基本权力。
四、职代会的常设机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这里讲的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没有讲“必须”设立常设机构。看来这是由企业规模来决定的。《条例》规定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是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可以这样理解,在三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因代表人数较少,不一定要设立常设机构。但这两类企业在大会闭幕期间总有一些较为重要的事要做,而且总得有人去做,因此需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来承担这个任务。
关于常设机构或专职、兼职成员,都必须是参加大会的正式成员,即正式职工代表。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可有党、政、工、团的成员参加,但来自生产经营第一线的成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常设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的产生,可以用民主协商方法,但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重要的是要明确常设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的任务。《条例》只讲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具体做什么?一般可以做这些工作:一是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情况;二是讨论决定厂长(经理)在贯彻职代会决议过程中的重要实施方案;三是突然发生的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职代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四是接受和处理职工或代表提出的动议;五是筹备和组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五、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职代会的职能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就二轻来说,就是市工业合作联社投资兴办的,如开隆投资开发公司、工联实业公司、工艺品展销公司、二轻供销公司等。由于这些企业的资产和资产效益都属于市工业合作联社范围内所属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按《条例》规定厂长(经理)是市联社任命的,企业的重大决策是由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市联社决定的,这部分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同国营企业一样,只是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由于市联社投入到这些企业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效益,是市联社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当然包括本企业职工在内的集体所有,同国营企业又有区别。所以这些企业的职代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推动企业在实现资金增值和提供有效服务两个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