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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国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新规定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国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新规定

    最近,中国工商银行针对国营企业能否以设备、厂房、现金与外商合资问题作出了

如下规定:

    一、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厂房,在贷款没有全部归还以前还具有贷款的物资保证性质,不能用以作为外商合资股份。

    二、按照银行流动资金和银行信贷管理的规定,企业用国拨流动资金和自补流动资金向外商投资或合资,需经银行同意。但只能用于被投资方的流动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或财政性开支。

    三、银行贷款不能作为与外商合资的股份或投资的资金来源。

    四、与银行有贷款关系的企业与外商企业合营或合资,其银行贷款问题应由银行与有关部门落实债权或债务和欠银行贷款的偿还单位,并办理新的贷款手续方可。

    五、集体性质的企业亦比照此规定精神办理。

  

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国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新规定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国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新规定

    最近,中国工商银行针对国营企业能否以设备、厂房、现金与外商合资问题作出了

如下规定:

    一、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厂房,在贷款没有全部归还以前还具有贷款的物资保证性质,不能用以作为外商合资股份。

    二、按照银行流动资金和银行信贷管理的规定,企业用国拨流动资金和自补流动资金向外商投资或合资,需经银行同意。但只能用于被投资方的流动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或财政性开支。

    三、银行贷款不能作为与外商合资的股份或投资的资金来源。

    四、与银行有贷款关系的企业与外商企业合营或合资,其银行贷款问题应由银行与有关部门落实债权或债务和欠银行贷款的偿还单位,并办理新的贷款手续方可。

    五、集体性质的企业亦比照此规定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