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和贯彻《条例》】
依法保护集体经济不受平调
周正恭 周德全
几经修改和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经国务院讨论通过、由李鹏总理下令正式公布了,并确定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全国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的一大喜讯。
有法可依 拒绝平调
《条例》科学地总结了建国40多年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经验,以法规的形式重申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基本政策,明确了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益、义务,是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城镇集体经济开始走上法制轨道,集体企业有了保护自己财产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准则。
《条例》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则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更明确指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这些规定表明,集体企业保护自己权益有法可依了,有的集体职工说得好:“《条例》是我们集体企业的《护身符》”,有了它,可以抵御和驱逐任何企图平调集体经济的“邪气”和“妖风”,以保护自己不受任何侵害。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为了汲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为了不使历史悲剧重演,为了更深刻领会《条例》规定“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的精神实质,回顾一下历史上所发生过的种种形式的平调或许是有益的。从1956年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时起,各地就陆续地发生了各种各样平调集体经济的现象,此起彼伏,屡禁不止,不少地方一直延至今天,其平调的借口很多,名目不少,从二轻系统来看,平调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六种:
一、“升为国营”。现在各地全民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中不少是过去手工业社或其他集体企业“上升”的,由于过去受到“从个体到集体、从集体到全民,是劳动者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影响,致使这种“升国营”的平调形式,有些干部职工不仅不认为是“平调”,并且还感到应该“祝贺”。可是,有些集体升全民后因办不下去而又“退回集体”的折腾,亦屡有所见。
二、“行业归口”。这一平调形式,大都发生在“三年困难时期”以后,其遗风至今犹存。往往是如不划给某某部门领导管理,就以“五不”相要挟——不给原材料,不发给生产许可证,不让参加行业活动,不准企业上等级,不为产品“评优”。凡以行业归口”名义平调的企业,大都属二轻的“口外”行业。
三、“低价赎买”。这种平调形式是在党和政府一再重申不准“平调”的形势下,不敢明目张胆地进行简单划走的一种变相平调形式,其方法是把一些垂涎已久、效益最好的二轻集体企业,向二轻主管部门付一点款后,就将“集体企业”改为“全民企业”了,随之划给非二轻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
四、“无偿划走”。这一平调形式,是其他经济主管部门看中了某家二轻集体企业,就以种种“理由”,单方面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并以政府的名义将他们看中的企业无偿地划去。
五、“横向联合”。主要是以“联合开发”、“规模经营”和“行业协作”等名义,以办“集团”、“公司”、“中心”等形式。不按“三不变”原则行事,划走了一些生产经营兴旺、经济效益显著的二轻集体企业。
六、“下放公社”。主要把分布在集镇上的二轻集体企业的人、财、物等全部下放给
当地人民公社。这种“平调”先后在1958年、1970年和1978年等发生过三次,放了收、收了放,几经折腾,损失惨重,使二轻集体企业大伤元气。
危害甚烈痛定思痛
二轻集体经济被平调,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甚烈,对集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阻碍、干扰和破坏作用。
首先,严重地削弱了二轻集体经济的基础和实力,因为被“平调”走的二轻企业,大都是一些较大、较好、较富的企业,以致二轻集体企业成了“去强留弱”、“失富守贫”、丢大存小”的烂摊子,乃是当今二轻“小、穷、亏”企业占了很大比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大大影响了集体生产的发展,本来就不富强的二轻集体企业的资金积累、机械设备、技术骨干等屡被平调后,致使某些二轻企业生存尚难,何谈发展?
第三,严重地挫伤了二轻干部职工办集体企业的积极性,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扶助下,由广大干部职工以自己的力量,经过千辛万苦办起来的二轻集体企业被平调走,既痛惜不已,又奈何不得,正如有的二轻干部反映说:“集体企业办好一个,平调一个,胜如割韭菜一样,长一点,割一点,办集体企业的心都办冷了,手都办软了。”
第四,助长了贬视二轻集体企业的社会偏见。社会上本就看不大起二轻,屡遭各种各样的“平调”后,更显得二轻任人宰割、低人一等的形象,以致有人认为二轻干部是“二等干部”、二轻职工是“二等公民”、二轻企业是“二等企业”,总之,人前“地位卑下”,致使从事二轻生产工作的干部和职工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大受伤害。
上述平调的现象及其危害,虽已大多成为过去,但我们应痛定思痛,汲取历史教训,以《条例》为武器,反对、抵制和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依法保护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茁壮成长.
执行《条例》 保护集体
平调不根除,集体难发展。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上了宪法的。如宪法第八条庄严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1986年6月,国务院又向全国专门下达了“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问题的通知”,现在,《条例》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集体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等等。为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依法保护集体经济不受平调,为集体企业“保驾护航”,以使集体经济乘风破浪,加速发展。主要应做到。
一、结合开展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使之厂喻人晓,行行皆知,以确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认识到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中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经济力量,各部门各行业都要保护和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得平调和侵犯,平调和侵犯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是侵犯和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就是不遵循国家的宪法,违反《条例》的行为,为党纪国法所不允。
二、集体经济的联合经济组织和主管部门及其广大干部职工,更要以《条例》为武器,勇于挺身而出,理直气壮地保护与发展集体经济,坚决同平调集体经济的言行作斗争,以刹住平调歪风。我们有党和政府作靠山,有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要誓与集体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为保护集体经济不再被平调而竭力奋斗.
三、不论“行业归口”也好,“横向联合”也好,投股份制也好,都必须坚持“三不变”原则,即“集体企业的所有制不变”,“财务收缴关系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凡是不按“三不变”原则办事的“归口”、“联合”等等,其实都是违反《条例》的“平调”行为,都要与其作坚决的斗争。
四,对已被平调的城镇集体经济,原则上都应纠正,1983年4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就指出:“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国务院在1984年47号文件中又强调指出;“平调和侵犯集体财产的问题,应请有关地区人民政府抓紧解决,谁平调,谁退赔”。尤其对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平调,更要坚决进行清查和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只有纠前,才能毖后,也只有彻底刹住平调,才能增强发展集体经济的信心和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