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和贯彻《条例》】
维护集体企业的自主权
本刊评论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等
等。集体企业享有这些自主权,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但是长期来,在“左”的思想支配下,集体企业是由各个行政部门按照全民企业管理模式管理的,使集体企业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物,失去其独立性,丧失其自主权。近些年来,随着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行政主管部门还权于企业,集体企业的自主权有所扩大。但有些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却不肯还权于企业,甚至将已经下放给企业的权利陆续收回,致使许多集体企业至今仍缺乏应有的自主权,活力不足。因此,依据《条例》规定,维护集体企业自主权,就成为增强集体企业活力的关键。当前要着重维护集体企业以下几方面的自主权。
一、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资产享有占有和支配权。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任何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长期来,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对集体企业干预过多,往往产生侵权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有许多行政主管部门把企业的隶属关系和财产归属关系混为一体,把集体企业的财产视为部门所有,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操纵在他们的手里,使集体企业丧失了独立性。因此,按照《条例》的规定,维护
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就成为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首要条件。
二、生产经营自主权。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由全体成员当家做主,行使自主权。集体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是它的财产所有权在经营管理上的体现。我们要按照《条例》规定,维护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就会放开手脚,“不用扬鞭自奋蹄”,迸发出生机勃勃的活力;就会面向市场,在市场的大海里拼搏,充分发挥企业经营机制的灵活性,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三、自行确定价格权。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放开了相当数量产品的价格,即由政府定价改为企业自行定价。但集体企业这种自行定价权并未完全落实,有的产品价格,中央放开了,地方又管住了;有的产品价格,物价部门放开了,业务主管部门又管住了。同时,价格政策不配套,有些企业议价购进的能源、原材料价格连年上升,而产品价格却叉管得过死。由于集体企业未能享有自行定价权,有些产品价格不能随行就市,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因此,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落实集体企业自行定价权,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自行定价。集体企业享有自行定价格,生产经营就能搞活,就可以海阔凭鱼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四、自主分配权。集体企业是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内部分配应享有自主权。但是多年来,集体企业的工资福利制度,照搬全民企业一套分配办法,一般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企业没有分配的自主权,造成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严重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必须改革集体企业的分配制度,确立企业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企业有权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调资升级办法;企业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和各种奖励制度;实行集资入股的集体企业,自行确定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的比例。只有确定企业对分配享有自主权,企业内部分配才能搞活,才能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
五、用工的自主权。长期来,集体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照搬全民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统包统配”,企业没有选择工人的自主权,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人出不去,造成企业冗员过多,职工素质低,给企业生产带来很大困难。我们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把用工的自主权真正交给集体企业,使企业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招工,择优录用。以提高职工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维护集体企业的自主权,最重要的是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理顺政府同集体企业的关系。《条例》规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镇集体经济宏观指导和管理,即制定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而集体企业的主要职责:在国家宏观管理指导下,自行安排生产,自主选择经营方向和经营内容,同时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为政企职责分开,理顺政府和集体企业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贯彻执行《条例》的这些规定,既能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外部环境,又能保障集体企业的自主权,使之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