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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讨会纪要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受市经委集体工业经济研究室的委托,于1992年3月23日至27日在无锡马山轻工疗养院召开了上海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经委系统各工业局(公司)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南市、杨浦、长宁、静安、闸北等区集体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宝钢、金山、石化等中央在沪企业主管集体经济负责人,要求参加股份合作制试点的13个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市体改办、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等综合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研讨会还有复旦大学、财经大学、上海社科院的专家、教授等共一百余人。会议收到论文、调查报告和企业的测算方案共十余篇。

    这次研讨会是在一片改革开放声中,在传达和学习中央二号文件,“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的鼓舞下召开的。研讨会前夕,顾传训副市长和市体改办、市经委、市财贸办等提出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为开好这次研讨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这次研讨会的目的要求有两个:一是对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讨,提高认识,提高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讨论,各抒己见,对股份合作制的涵义、形式、诸多关系等各方面,加深了理解,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二是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十多个企业进行了测算,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这为企业今后试点打下良好基础,也为市有关部门完善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办法,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和数据。这次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开得好的,是有收获的。大家认为,这是一次提高认识,大胆探索,推动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会议。

    这次研讨会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职工参股是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基础。大家认为职工参股是由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规定的,是集体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老集体企业过去受“左”的错误影响,普遍地把职工参加的股金退还给职工,新建集体企业很大一部分职工进厂不缴股金,有的虽已缴了股金,在企业的资财构成中占有的比重很少。对集体企业职工参股的否定,是成为“二国营”模式的重要因素。与会者认为,职工参股才能正确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恢复其企业主人的地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具体体现在职工缴纳股金后,真正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集体企业要推行股份合作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职工参股问题。

    二、股份合作制是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形式。大家认为现有集体企业情况很复杂,形式很多,各不相同。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历史跨度大,各个时期组建来的集体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经济状况好坏不一,产品、技术装备不一;二是遍布城镇地区,隶属关系不一;三是政策宽严不一,特别是市属老集体企业财税权下放给各区、县以后,政策宽紧差别大。由此可见,现有集体企业的改革采用一个模式是不切合实际的,要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模式。一般地说,股份合作制是适合现有大部分集体企业。对一部分大中型集体企业不一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有的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有的可以从企业实际出发,创造出新的模式。至于今后新建集体企业的基本方向则是股份合作制。

    三、股份合作制现有两种具体形式。大家认为,职工参股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按现有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状况,股份合作制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实质上是合作制。这类企业的产权,是由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和职工参股的股金构成。上级联社(包括扶办厂、主管部门)在该企业中的资产,属借贷关系或收取资金占用费。第二种是股份合作制。这类企业是合作制的延伸和发展,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吸收股份制中有利于发展集体企业的某些做法。这种股份合作制形式一般是上级联社、扶办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共同参股,税后利润实行按股分红,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

    四、老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集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职工参股后,职工与企业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紧密结合,使企业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实行职工参股制,首先企业要有吸引职工参股的积极性,职工要有入股的积极性。要从有条件的企业做起,尚未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职工参股的具体做法,与会者的认识尚不完全一致,一般认为:(1)职工平等入股,一人一股,股权平等。(2)职工以现款缴纳股金为好,股金额要大,才能牵动职工的心,促使职工关注企业经营。无承担能力的职工可以允许分期缴纳。至于要从企业的积累中拿出一部分钱量化到人,作为职工股金,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有的认为要有条件,不能普遍推行,认识极不一致。但搞几个试点,也不是不可以。(3)股金收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应包含三部分,一是股金分红,二是股息,三是股金升值。有的同志提出,三者只能用二者,即采取股金分红,就不能采用股息,有的认为股金分红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股金,股息用于支付企业外的个人投资报酬;有的主张股金升值部分作为风险基金,所有权落实到职工。大部分同志赞成股金可以升值,也可以贬值。(4)股金分红和股息。有的同志建议实行分红、股息并存,封顶保底的分配方法,上限是企业资金利润率,下限是同期银行利率。有的同志认为企业每年利润不可能保持在同期银行利率和资金利润率之间,有盈有亏,既是参股,就应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正确处理企业与联社或扶办厂之间的关系。联社或扶办厂在企业中的资财如何处理,一般认为维持现有办法的合理部分,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如收取资金占用费的,继续收取资金占用费,原来是借贷关系的,继续保持借贷关系。不要轻易地把资金占用费借贷的办法改为投资的办法。

    (三)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后,建议财税、劳动、银行等部门能放宽一些政策,推动深化改革,主要有:(1)降低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率,从原来税的最高为55%的八级累进税率改33%的比例税率,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可维持原来的办法;(2)允许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一起进成本;(3)为鼓励股份合作制试点,允许股金分红部分在成本中列支银行一年期存款的利息,超过利息部分征收个人调节税,股金分红不封顶;(4)市属集体企业的能源交通基金率从税后利润的15%降为7%,与地区和乡村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五、要求试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测算反映的问题。参加这次试点测算的13户企业。反映的问题是:(1)推行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模式,势在必行,时机很好,机不可失,要实干,付之实施。难点不少,需要逐个解决,不能一步到位,但能做的就应该做,不能等待。(2)企业情况不同,有的有机构成高,流动资金少,职工收益低;有的有机构成低,职工收益好;有的产权只归本企业职工和企业所有,有的资产中上级联社占主体,很多集体企业职工尚未参股。股份合作制从何入手,税后部分如何分配,要从各个企业实际出发来确定方案,不能采取一种办法,一种模式。(3)试点企业尽快拿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案出来,请有关领导部门协调,确定后就试行。(4)市的综合部门《关于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意见》,不宜过早出台,让试点企业实践一个时期,经充实、补充、完善后再出台也不迟。否则可能会束缚企业和职工思想,不利于广开思路,大胆探索。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

上海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讨会纪要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受市经委集体工业经济研究室的委托,于1992年3月23日至27日在无锡马山轻工疗养院召开了上海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经委系统各工业局(公司)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南市、杨浦、长宁、静安、闸北等区集体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宝钢、金山、石化等中央在沪企业主管集体经济负责人,要求参加股份合作制试点的13个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市体改办、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等综合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研讨会还有复旦大学、财经大学、上海社科院的专家、教授等共一百余人。会议收到论文、调查报告和企业的测算方案共十余篇。

    这次研讨会是在一片改革开放声中,在传达和学习中央二号文件,“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的鼓舞下召开的。研讨会前夕,顾传训副市长和市体改办、市经委、市财贸办等提出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为开好这次研讨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这次研讨会的目的要求有两个:一是对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讨,提高认识,提高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讨论,各抒己见,对股份合作制的涵义、形式、诸多关系等各方面,加深了理解,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二是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十多个企业进行了测算,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这为企业今后试点打下良好基础,也为市有关部门完善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办法,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和数据。这次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开得好的,是有收获的。大家认为,这是一次提高认识,大胆探索,推动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会议。

    这次研讨会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职工参股是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基础。大家认为职工参股是由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规定的,是集体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老集体企业过去受“左”的错误影响,普遍地把职工参加的股金退还给职工,新建集体企业很大一部分职工进厂不缴股金,有的虽已缴了股金,在企业的资财构成中占有的比重很少。对集体企业职工参股的否定,是成为“二国营”模式的重要因素。与会者认为,职工参股才能正确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恢复其企业主人的地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具体体现在职工缴纳股金后,真正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集体企业要推行股份合作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职工参股问题。

    二、股份合作制是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形式。大家认为现有集体企业情况很复杂,形式很多,各不相同。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历史跨度大,各个时期组建来的集体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经济状况好坏不一,产品、技术装备不一;二是遍布城镇地区,隶属关系不一;三是政策宽严不一,特别是市属老集体企业财税权下放给各区、县以后,政策宽紧差别大。由此可见,现有集体企业的改革采用一个模式是不切合实际的,要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模式。一般地说,股份合作制是适合现有大部分集体企业。对一部分大中型集体企业不一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有的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有的可以从企业实际出发,创造出新的模式。至于今后新建集体企业的基本方向则是股份合作制。

    三、股份合作制现有两种具体形式。大家认为,职工参股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按现有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状况,股份合作制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实质上是合作制。这类企业的产权,是由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和职工参股的股金构成。上级联社(包括扶办厂、主管部门)在该企业中的资产,属借贷关系或收取资金占用费。第二种是股份合作制。这类企业是合作制的延伸和发展,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吸收股份制中有利于发展集体企业的某些做法。这种股份合作制形式一般是上级联社、扶办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共同参股,税后利润实行按股分红,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

    四、老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集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职工参股后,职工与企业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紧密结合,使企业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实行职工参股制,首先企业要有吸引职工参股的积极性,职工要有入股的积极性。要从有条件的企业做起,尚未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职工参股的具体做法,与会者的认识尚不完全一致,一般认为:(1)职工平等入股,一人一股,股权平等。(2)职工以现款缴纳股金为好,股金额要大,才能牵动职工的心,促使职工关注企业经营。无承担能力的职工可以允许分期缴纳。至于要从企业的积累中拿出一部分钱量化到人,作为职工股金,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有的认为要有条件,不能普遍推行,认识极不一致。但搞几个试点,也不是不可以。(3)股金收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应包含三部分,一是股金分红,二是股息,三是股金升值。有的同志提出,三者只能用二者,即采取股金分红,就不能采用股息,有的认为股金分红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股金,股息用于支付企业外的个人投资报酬;有的主张股金升值部分作为风险基金,所有权落实到职工。大部分同志赞成股金可以升值,也可以贬值。(4)股金分红和股息。有的同志建议实行分红、股息并存,封顶保底的分配方法,上限是企业资金利润率,下限是同期银行利率。有的同志认为企业每年利润不可能保持在同期银行利率和资金利润率之间,有盈有亏,既是参股,就应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正确处理企业与联社或扶办厂之间的关系。联社或扶办厂在企业中的资财如何处理,一般认为维持现有办法的合理部分,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如收取资金占用费的,继续收取资金占用费,原来是借贷关系的,继续保持借贷关系。不要轻易地把资金占用费借贷的办法改为投资的办法。

    (三)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后,建议财税、劳动、银行等部门能放宽一些政策,推动深化改革,主要有:(1)降低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率,从原来税的最高为55%的八级累进税率改33%的比例税率,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可维持原来的办法;(2)允许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一起进成本;(3)为鼓励股份合作制试点,允许股金分红部分在成本中列支银行一年期存款的利息,超过利息部分征收个人调节税,股金分红不封顶;(4)市属集体企业的能源交通基金率从税后利润的15%降为7%,与地区和乡村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五、要求试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测算反映的问题。参加这次试点测算的13户企业。反映的问题是:(1)推行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模式,势在必行,时机很好,机不可失,要实干,付之实施。难点不少,需要逐个解决,不能一步到位,但能做的就应该做,不能等待。(2)企业情况不同,有的有机构成高,流动资金少,职工收益低;有的有机构成低,职工收益好;有的产权只归本企业职工和企业所有,有的资产中上级联社占主体,很多集体企业职工尚未参股。股份合作制从何入手,税后部分如何分配,要从各个企业实际出发来确定方案,不能采取一种办法,一种模式。(3)试点企业尽快拿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案出来,请有关领导部门协调,确定后就试行。(4)市的综合部门《关于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意见》,不宜过早出台,让试点企业实践一个时期,经充实、补充、完善后再出台也不迟。否则可能会束缚企业和职工思想,不利于广开思路,大胆探索。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