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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式股份不同于资本股份制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杨坚白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探讨】

合作式股份不同于资本股份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杨坚白

    (一)

    合作式股份不同于资本股份制。这种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存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得以资本股份制混同于合作式股份。资本股份制就是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组建公司,故亦称公司股份制。其特点是以资本联合为主体,实行雇佣劳动制。合作式股份,出资者即劳动者,其特点是联合劳动,资金从属于劳动,是对雇佣劳动的否定。合作式的股份就是合作股份制或称股份合作制,它与资本股份制在性质上的不同。近几年,我国在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改革中倡导股份合作制,这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然而有的人却没有把合作式的股份同资本股份制区别开来,竟吸收本企业外的人员投资入股,这就使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丧失了自己的特性而蜕化为股份公司或合伙经营了。笔者在二、三年前即撰文指出这种偏向。可是这一现象至今仍未制止,故再重申已见。

    (二)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均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就是说,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并肩而立,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有的人把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甚至有的把它与私有经济相提并论,显然是错误的,有违于《宪法》规定。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来通称合作社,后来在城镇中多称集体企业(“大集体”、“小集体”)。其实,就其本质特征来说,同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跨度大,行业多,在构成上、形式上不可能都是一个模式。如生产性企业不同于服务性企业;农业合作不同于工业合作;而且同是工业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又不同于乡镇企业中的工业集体。本文所讨论的是就城镇工业集体而言。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它集体企业、合作企业。

    集体企业、合作企业的财产为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类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负盈亏。所谓自筹资金就是自愿参加该企业的劳动群众出资入股。资金集合起来构成集体财产,劳动者便在此基础上组织起来,分工合作,共同劳动。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资金与劳动是统一的。这正是合作式股份的本质特征,也恰好是职工为企业主人的具体实现。

    合作式股份企业也要给入股者一张凭证,表明他入股金额,表明他是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产权人格化证明他已成为该企业的成员。这个入股凭证也可以称作“股票”。但这个“股票”不能买卖,假如卖掉了,他也就丧失了作为该企业成员的资格。由于入股参加组合是自愿的,因而也可以退股并退出组合。与此相反,公司股份制的股票所代表的是资本额,不问持股者是张三还是李四,凭股票即可到该公司去支取红利;另一方面,当公司失利时持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股票不能退股,但可以到金融市场上买卖。显然,这两种股份制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假如不加区分,把公司股份制那套做法引进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中来,如发行股票,买卖股票等等,那就将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变质了,即不再是劳与资统一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是蜕化为实行雇佣劳动的资本所有制了。诚然,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行业,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有可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种私人经营的经济形式,也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那是股份公司而不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假如欣赏这种公司股份制(即资本股份制),那就名副其实地去办股份公司好了,不应冒名为集体企业。这不仅是理论原则,而且也是现实的政策原则。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私人经济(包括私营的股份公司)有利于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然而它毕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却不应以此为导向对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进行改革。因为这样改革,实质上是把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导向私有化了。所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应吸收本企业外的私人股份的。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广泛地、普遍地加以发展。这种必要性,是由于这种经济形式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直接体现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并且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融为一体,能够更好地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我们的国家大、人口多,生产力不够发达,国家不可能把一切经济事业都包下来,实行国有国营。采取这种动员群众、依靠群众,自筹资金,共同劳动,创办自己的经济事业方式,可以更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并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实力。我国党政领导从来重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从当年合作化运动时开始。即按合作经济发展的国际通例、实行集资入股形式(如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只是遭受“升级”、“过渡”的挫折,把原来的部署打乱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重提合作式股份,经过改革使集体制企业逐步走上正规,当可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上面,我们着重讨论了合作式股份与私人资本股份的区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否吸收公股?如果吸收了,是否仍属于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我们知道,劳动群众的经济力量大都很单薄,由他们自己筹资组建集体所有制企业,都需要有国家、社会多方面的支援、扶持。由政府的某单位或某社会组织出资参股(即所谓公股),这确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种支援。不过,它会引起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在我看来,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支援,主要应该是低息贷款,纳税优惠(限于组建初期)和给以物资商品调拨供应上的方便。一般不宜采用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方式。

    然而我国现实存在的集体制企业百花齐放,多姿多彩,不可能也不应该强求划一。尤其是七十年代后期以来组建起来的集体企业,情况更为复杂,其中有的是为安排就业而组建,如以“安置费”或某种“补助费”办集体,有的是“全民办集体”或“街道办集体”。这些企业都与组建单位具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有的则是业务上的“配套”关系。决不能对这种复杂情况置于不顾。何况社会主义国家某单位的公股参加到集体企业中去,并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只是它不再是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是了。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我不主张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公股参加。因为有公股参加,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虽未改变,然而却是把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变为混合所有制了。而且公股是“大头”,往往持有公股的单位成为企业的主宰者,而不是由职工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这实质上是把集体企业办成了“二国营”、“小全民”。我认为这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当然,对现已存在的复杂多样的集体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具体分析,妥善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如七十年代后期以来,以知青安置费作为基金举办的集体企业,应把这种基金作为企业永久性的公共积累,不得私分,也不得量化到个人。对于参加工作的职工则应实行合作式的股份制。有些国有企业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出钱出物资举办的集体企业也属于这一类型。

    某些国有企业,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被动局面,把一些服务性事业改为集体企业,即所谓国有企业办集体。我认为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值得提倡,应该广泛发展。但是,这类企业应实行合作式股份制,由职工入股,办成职工自己的企业。即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办的国有企业,当然要对它加以扶持,给以资金、物资的帮助。不过,无偿赞助应是有限度的,主要是在资金上有偿支援,最好是低息贷款,而不是直接投资。主办的国有企业应鼓励集体企业实现自己的企业自己管,特别是不要在资金上与国有企业捆在一起,一定要让他们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如此,方可消除集体企业的依赖心理,“负盈而不负亏”,以免名为“集体”,实际上还是吃国有企业的“大锅饭”。有的国有企业举办某种与主体企业生产相配套的集体企业,也属于这一类型,必须使之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

    这类集体企业都与原主办单位关系密切,这是很好的现象。有的主办单位虽然实行职工入股,但不愿把投资改为贷款,仍愿参股分红。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这也是可行的。不过这在企业性质上已成为混合所有制了。另有些单位,他们办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创收”,直接了当地说,就是为了赚钱,甚至也不赞成职工入股。这种经济形式也是可以发展的,但它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不应该称作集体企业。

合作式股份不同于资本股份制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杨坚白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探讨】

合作式股份不同于资本股份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杨坚白

    (一)

    合作式股份不同于资本股份制。这种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存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得以资本股份制混同于合作式股份。资本股份制就是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组建公司,故亦称公司股份制。其特点是以资本联合为主体,实行雇佣劳动制。合作式股份,出资者即劳动者,其特点是联合劳动,资金从属于劳动,是对雇佣劳动的否定。合作式的股份就是合作股份制或称股份合作制,它与资本股份制在性质上的不同。近几年,我国在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改革中倡导股份合作制,这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然而有的人却没有把合作式的股份同资本股份制区别开来,竟吸收本企业外的人员投资入股,这就使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丧失了自己的特性而蜕化为股份公司或合伙经营了。笔者在二、三年前即撰文指出这种偏向。可是这一现象至今仍未制止,故再重申已见。

    (二)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均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就是说,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并肩而立,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有的人把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甚至有的把它与私有经济相提并论,显然是错误的,有违于《宪法》规定。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来通称合作社,后来在城镇中多称集体企业(“大集体”、“小集体”)。其实,就其本质特征来说,同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跨度大,行业多,在构成上、形式上不可能都是一个模式。如生产性企业不同于服务性企业;农业合作不同于工业合作;而且同是工业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又不同于乡镇企业中的工业集体。本文所讨论的是就城镇工业集体而言。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它集体企业、合作企业。

    集体企业、合作企业的财产为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类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负盈亏。所谓自筹资金就是自愿参加该企业的劳动群众出资入股。资金集合起来构成集体财产,劳动者便在此基础上组织起来,分工合作,共同劳动。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资金与劳动是统一的。这正是合作式股份的本质特征,也恰好是职工为企业主人的具体实现。

    合作式股份企业也要给入股者一张凭证,表明他入股金额,表明他是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产权人格化证明他已成为该企业的成员。这个入股凭证也可以称作“股票”。但这个“股票”不能买卖,假如卖掉了,他也就丧失了作为该企业成员的资格。由于入股参加组合是自愿的,因而也可以退股并退出组合。与此相反,公司股份制的股票所代表的是资本额,不问持股者是张三还是李四,凭股票即可到该公司去支取红利;另一方面,当公司失利时持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股票不能退股,但可以到金融市场上买卖。显然,这两种股份制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假如不加区分,把公司股份制那套做法引进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中来,如发行股票,买卖股票等等,那就将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变质了,即不再是劳与资统一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是蜕化为实行雇佣劳动的资本所有制了。诚然,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行业,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有可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种私人经营的经济形式,也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那是股份公司而不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假如欣赏这种公司股份制(即资本股份制),那就名副其实地去办股份公司好了,不应冒名为集体企业。这不仅是理论原则,而且也是现实的政策原则。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私人经济(包括私营的股份公司)有利于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然而它毕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却不应以此为导向对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进行改革。因为这样改革,实质上是把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导向私有化了。所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应吸收本企业外的私人股份的。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广泛地、普遍地加以发展。这种必要性,是由于这种经济形式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直接体现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并且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融为一体,能够更好地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我们的国家大、人口多,生产力不够发达,国家不可能把一切经济事业都包下来,实行国有国营。采取这种动员群众、依靠群众,自筹资金,共同劳动,创办自己的经济事业方式,可以更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并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实力。我国党政领导从来重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从当年合作化运动时开始。即按合作经济发展的国际通例、实行集资入股形式(如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只是遭受“升级”、“过渡”的挫折,把原来的部署打乱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重提合作式股份,经过改革使集体制企业逐步走上正规,当可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上面,我们着重讨论了合作式股份与私人资本股份的区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否吸收公股?如果吸收了,是否仍属于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我们知道,劳动群众的经济力量大都很单薄,由他们自己筹资组建集体所有制企业,都需要有国家、社会多方面的支援、扶持。由政府的某单位或某社会组织出资参股(即所谓公股),这确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种支援。不过,它会引起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在我看来,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支援,主要应该是低息贷款,纳税优惠(限于组建初期)和给以物资商品调拨供应上的方便。一般不宜采用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方式。

    然而我国现实存在的集体制企业百花齐放,多姿多彩,不可能也不应该强求划一。尤其是七十年代后期以来组建起来的集体企业,情况更为复杂,其中有的是为安排就业而组建,如以“安置费”或某种“补助费”办集体,有的是“全民办集体”或“街道办集体”。这些企业都与组建单位具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有的则是业务上的“配套”关系。决不能对这种复杂情况置于不顾。何况社会主义国家某单位的公股参加到集体企业中去,并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只是它不再是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是了。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我不主张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公股参加。因为有公股参加,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虽未改变,然而却是把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变为混合所有制了。而且公股是“大头”,往往持有公股的单位成为企业的主宰者,而不是由职工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这实质上是把集体企业办成了“二国营”、“小全民”。我认为这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当然,对现已存在的复杂多样的集体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具体分析,妥善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如七十年代后期以来,以知青安置费作为基金举办的集体企业,应把这种基金作为企业永久性的公共积累,不得私分,也不得量化到个人。对于参加工作的职工则应实行合作式的股份制。有些国有企业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出钱出物资举办的集体企业也属于这一类型。

    某些国有企业,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被动局面,把一些服务性事业改为集体企业,即所谓国有企业办集体。我认为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值得提倡,应该广泛发展。但是,这类企业应实行合作式股份制,由职工入股,办成职工自己的企业。即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办的国有企业,当然要对它加以扶持,给以资金、物资的帮助。不过,无偿赞助应是有限度的,主要是在资金上有偿支援,最好是低息贷款,而不是直接投资。主办的国有企业应鼓励集体企业实现自己的企业自己管,特别是不要在资金上与国有企业捆在一起,一定要让他们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如此,方可消除集体企业的依赖心理,“负盈而不负亏”,以免名为“集体”,实际上还是吃国有企业的“大锅饭”。有的国有企业举办某种与主体企业生产相配套的集体企业,也属于这一类型,必须使之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

    这类集体企业都与原主办单位关系密切,这是很好的现象。有的主办单位虽然实行职工入股,但不愿把投资改为贷款,仍愿参股分红。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这也是可行的。不过这在企业性质上已成为混合所有制了。另有些单位,他们办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创收”,直接了当地说,就是为了赚钱,甚至也不赞成职工入股。这种经济形式也是可以发展的,但它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不应该称作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