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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宣传《条例》,帮助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和贯彻《条例》,本刊编辑部邀请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编写了一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共6讲。本期将这组辅导讲话全部刊登,供参考。

《条例》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它既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既是推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全国广大集体企业和千百万职工期待已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这部《条例》对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的诸多基本法律关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建国四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是城镇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为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条例》制定的过程

    这部《条例》制定的过程较长。1988年初,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已组织力量,着手对这项立法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1989年初,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建议,这项立法内容被列入国务院1989年立法计划,确定由法制局牵头,同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联合组织起草,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也参加了这项活动。经过多次反复修改论证,提出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审查修改,再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后,形成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草案)》。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部《条例》,1991年9月9日,经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八十八号)予以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这部《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我们广大企业和职工要珍视《条例》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做到人人明白,条条落实。

    二、《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它的基础是什么,对认识《条例》是很必要的。

    (一)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规定表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共处主体地位。根据宪法,《条例》首次在法规上确定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这对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镇集体经济在城镇中已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建国以来,城镇集体经济有过三次大发展,第一次大发展,就是对个体手工业和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组建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等,第二次大发展,就是1958年在城镇中组织家庭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创办起来的区街集体企业,第三次大发展,就是各行各业大办集体工业企业和生产生活服务企业,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集体经济获得蓬勃的发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1989年已发展到240万个,从业人员5348万人。全国轻工集体企业1990年完成工业总产值982亿元,在轻工业产值中,大体是“半壁江山”,出口创汇占70%。本市1991年经委系统各局和中央在沪企业(不包括区、县)集体工业就有1173个企业,33万人,工业产值92亿元,利税9.6亿元,其中利润4.6亿元。我们二轻集体工业企业1991年完成产值21,8亿元,利税1.6亿元。从上述数字来看,就是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占绝对优势的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也是相当发达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集体经济要发展、要改革,不能没有《条例》。

    (三)党和政府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颁发了不少的政策性文件。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颁发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1981年10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3年斗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理事会扩大会议情况的报告》,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财问题的报告》等等。以上这些政策性文件,为集体企业的改革、开放,稳定地发展集体经济起了指导作用。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就是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

    (四)国家为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改革十多年来,国家相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属于公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又是城镇中第二大经济力量的集体企业,一直没有一个行政法规。广大企业和职工以及主管部门纷纷强烈呼吁要为城镇集体企业立法。但是,城镇集体企业分布面广,形式各一,又分属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国务院又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管理部门,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立法工作虽然喊了多年,但一直难以实际开展。如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再不出台,集体企业将处在“无法可依”的艰难境地。

    (五)城镇集体企业长期以来面临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的有:(1)产权不清,财产常被平调、侵吞,(2)与政府部门关系不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3)在管理上照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自主权受多方干扰,(4)企业本身也存在一些规章不够健全,管理亟待加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规来合理解决。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情况来看,国务院确定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等单位,来制定一部《条例》非常必要,条件已经成熟,又符合各方的强烈要求。《条例》在客观需要的条件下应运而生,实属不易。这确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一件大喜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这部《条例》的内容共分九章七十条,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丁具体的规定。主要的有:(1)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2)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由城镇居民设立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个规定包括了合作化长期发展起来的老集体,改革开放以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扶持开办的集体以及民办集体等各种类型城镇集体企业。(3)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即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4)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招聘、罢免、解聘企业领导人员,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5)明确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确定了国务院主管城镇集体经济的部门。

    四、《条例》的重要童义

    《条例》的发布,施行,最重要、最直接、最现实的意义,是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开放、城镇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条例》为城镇集体企业定了性,正了名。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提高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规定,《条例》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例,的这些规定,打破了五十、六十年代把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或资本主义尾巴的传统观念,确定了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再不要担心和争议城镇集体企业是什么性质了。

    (二)《条例》的出台,使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从此“有法可依”。《条例》第六条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及共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这些条文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规的保护,不得侵犯。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和有权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条例》是集体企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如对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对企业内的党委、厂长、职工的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都作了规定,符合集体所有制的特点,这是对过去一切参照“全民企业”的管理模式的否定,使集体企业有了符合自己特点的规范和准则。

    (四)《条例》对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将有其更为深远的意义。《条例》必将推动现有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力,也必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新的城镇集体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开放,富裕劳动力必将重新组合,主要途径之一就是新办集体企业。这对发展国民经济和稳定社会有其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条例》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宣传《条例》,帮助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和贯彻《条例》,本刊编辑部邀请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编写了一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共6讲。本期将这组辅导讲话全部刊登,供参考。

《条例》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辅导讲话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它既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既是推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全国广大集体企业和千百万职工期待已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这部《条例》对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的诸多基本法律关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建国四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是城镇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为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条例》制定的过程

    这部《条例》制定的过程较长。1988年初,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已组织力量,着手对这项立法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1989年初,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建议,这项立法内容被列入国务院1989年立法计划,确定由法制局牵头,同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联合组织起草,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也参加了这项活动。经过多次反复修改论证,提出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审查修改,再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后,形成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草案)》。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部《条例》,1991年9月9日,经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八十八号)予以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这部《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我们广大企业和职工要珍视《条例》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做到人人明白,条条落实。

    二、《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它的基础是什么,对认识《条例》是很必要的。

    (一)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规定表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共处主体地位。根据宪法,《条例》首次在法规上确定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这对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镇集体经济在城镇中已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建国以来,城镇集体经济有过三次大发展,第一次大发展,就是对个体手工业和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组建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等,第二次大发展,就是1958年在城镇中组织家庭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创办起来的区街集体企业,第三次大发展,就是各行各业大办集体工业企业和生产生活服务企业,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集体经济获得蓬勃的发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1989年已发展到240万个,从业人员5348万人。全国轻工集体企业1990年完成工业总产值982亿元,在轻工业产值中,大体是“半壁江山”,出口创汇占70%。本市1991年经委系统各局和中央在沪企业(不包括区、县)集体工业就有1173个企业,33万人,工业产值92亿元,利税9.6亿元,其中利润4.6亿元。我们二轻集体工业企业1991年完成产值21,8亿元,利税1.6亿元。从上述数字来看,就是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占绝对优势的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也是相当发达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集体经济要发展、要改革,不能没有《条例》。

    (三)党和政府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颁发了不少的政策性文件。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颁发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1981年10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3年斗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理事会扩大会议情况的报告》,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财问题的报告》等等。以上这些政策性文件,为集体企业的改革、开放,稳定地发展集体经济起了指导作用。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就是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

    (四)国家为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改革十多年来,国家相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属于公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又是城镇中第二大经济力量的集体企业,一直没有一个行政法规。广大企业和职工以及主管部门纷纷强烈呼吁要为城镇集体企业立法。但是,城镇集体企业分布面广,形式各一,又分属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国务院又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管理部门,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立法工作虽然喊了多年,但一直难以实际开展。如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再不出台,集体企业将处在“无法可依”的艰难境地。

    (五)城镇集体企业长期以来面临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的有:(1)产权不清,财产常被平调、侵吞,(2)与政府部门关系不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3)在管理上照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自主权受多方干扰,(4)企业本身也存在一些规章不够健全,管理亟待加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规来合理解决。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情况来看,国务院确定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等单位,来制定一部《条例》非常必要,条件已经成熟,又符合各方的强烈要求。《条例》在客观需要的条件下应运而生,实属不易。这确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一件大喜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这部《条例》的内容共分九章七十条,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丁具体的规定。主要的有:(1)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2)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由城镇居民设立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个规定包括了合作化长期发展起来的老集体,改革开放以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扶持开办的集体以及民办集体等各种类型城镇集体企业。(3)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即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4)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招聘、罢免、解聘企业领导人员,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5)明确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确定了国务院主管城镇集体经济的部门。

    四、《条例》的重要童义

    《条例》的发布,施行,最重要、最直接、最现实的意义,是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开放、城镇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条例》为城镇集体企业定了性,正了名。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提高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规定,《条例》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例,的这些规定,打破了五十、六十年代把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或资本主义尾巴的传统观念,确定了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再不要担心和争议城镇集体企业是什么性质了。

    (二)《条例》的出台,使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从此“有法可依”。《条例》第六条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及共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这些条文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规的保护,不得侵犯。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和有权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条例》是集体企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如对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对企业内的党委、厂长、职工的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都作了规定,符合集体所有制的特点,这是对过去一切参照“全民企业”的管理模式的否定,使集体企业有了符合自己特点的规范和准则。

    (四)《条例》对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将有其更为深远的意义。《条例》必将推动现有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力,也必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新的城镇集体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开放,富裕劳动力必将重新组合,主要途径之一就是新办集体企业。这对发展国民经济和稳定社会有其深远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