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管理是集体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
本刊评沦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条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集体企业的特征和优良传统,也是广大职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参加企业管理的法律保障。实行民主管理是由集体企业的性质决定的。集体企业的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由于职工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决定了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职工这种管理企业权利,是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在经营管理上的具体体现。
《条例》自今年初实施以来, 时间虽短,但已出现一些问题,较多地反映在对民主管理认识不足,实行民主管理产生一些阻力。这是不足为怪的。因为长期来集体企业基本上是执行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 以致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特征、形式和内容等丧失殆尽,被国营企业的有关做法所替代。《条例》是一部城镇集体企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形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把《条例》的规定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 凡是过去不符合《条例》的一切做法,都要切实改正过来,使集体企业按照《条例》规定来办,恢复集体企业的特征。
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是贯彻执行《条例》, 实行民主管理的前提。民主管理是集体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集体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是可执行或可不执行的问题, 而是必须贯彻的。可以这样说,如果不按民主管理的原则办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就失去其特征,就不是真正的集体企业。但是有的同志认为,集体企业职工的素质比较低,目前尚无条件实行民主管理,担心实行民主管理会搞乱企业。也有同志认为《条例》规定民主选举厂长是“纸上谈兵”,实际行不通。还有的同志对《条例》缺乏全面认识, 而是断章取义来理解,有利的就用。所有这些,反映了有些企业的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未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当前学习和宣传《条例》,要把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主要内容,是十分迫切的。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根本措施。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企业的权力机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属于全体职工,集中代表全体职工利益和意志的职工(代表)大会, 当然在企业拥有最高权力。在定期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按照职工的意志和企业的根本利益,讨论和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行使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利。
但是, 目前有些集体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未予以重视,至今尚木建立起来; 有的企业虽然巳建立了这种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实际是走过场,职工只有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义务, 没有真正管理企业的权利;有的企业领导把个人置于职工代表大会之上,不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一切由个人说了算。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挫伤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其权力机构的作用,保障民主管理的全面实现,就成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根本措施。
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是企业职工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制度。《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厂长(经理)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人选是否得当,关系到企业的前途,直接影响着企业全体职工的命运。因此,企业的厂长(经理)要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通过选举,职工群众挑选出自己最信任的人去担任领导工作,这是办好企业的重要保证。
但是多年来,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一般不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派,违背了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条例》颁布实施后,有个别行政主管部门不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 继续沿用原来的传统做法,直接任免厂长(经理),从而引起任免部门同企业职工之间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只有按照《条例》的规定, 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程序,重新选举或罢免厂长(经理), 以取得职工群众的信任。
集体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有三种组织形式。第一种形式,资财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其厂长(经理)必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种形式,资产属于联合经济组织(如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工业合作联社等)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也就是由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企业,其厂长(经理)可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第三种形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上述三种不同形式的集体企业,对其厂长(经理)的产生有三种不同的办法,要区别对待,不能相互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