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对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及职能有新规定
为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工作的领导,推动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辽宁省政府决定加强省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是省政府宏观管理城镇集体经济的办事机构,除负责掌握情况、研究政策、组织协调、统筹规划、交流经验等原有职能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界定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权属和资产的评估;指导、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调解处理集体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
2.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和完善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和集体资产的审计。
3.为适应工作需要,经统计部门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统计工作,协助统计部门搞好城镇集体经济的综合统计。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级先进企业、“小型巨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和优秀厂长(经理)的评选及企业管理升级工作。
5.对省政府用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资金、信贷和物资投入,参与研究,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方面制订方案。
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与省城镇集体经济联合会仍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内部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