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要充分注意发展城镇集体经济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蒋以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工作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实施和贯彻,必将推动上海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是建国四十多年来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也是城镇集体企业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概括的总结。它对于规范集体企业和政府部门行为,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和执行好这个《条例》。
上海是我国国营大中型企业最为集中的城市,也是城镇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城镇集体经济取得重大的发展,现已成为城镇中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据统计,上海现有城镇集体企业1万多个,职工104万人,其中工业企业4300多家,职工59.7万人,1989年工业总产值112多亿元,出口产品产值10多亿元。全市城镇集体企业1989年上缴国家税收21.4亿元;十多年来,安排上山下乡回城知青、社会青年和待业人员劳动就业共计65万人。这对于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出口创汇、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今后在稳定上海、振兴上海中,要进一步发挥城镇集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城镇集体工业绝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更多的是小企业。当今经济活动中,大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优势,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骨干作用;而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的提高,大企业需要有一大批小企业为之配套服务;国内外不同层次,经常变化的需求,也需要有一批适应性、多样性、灵活性强的小企业相对应;小企业便于“嫁接”科技成果,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小企业较易转换经济运行机制,为大企业的深化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此外,小企业经营灵活、技术专一、投资省、收效快、容纳劳动力多的特点。因此,今后上海工业部门在调整工业结构、加速技术进步、深化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将城镇集体工业纳入总体经济格局,统一规划,充分发挥城镇集体工业的积极作用,并引导它们按照全局需要,按照产业政策,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要在继续鼓励城镇集体工业进一步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工业品的同时,更加注意加强它们为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作用,鼓励和促进其参与企业集团,进行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优化组合。对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重点技术改造,全面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各级工业部门要予以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继续扶持和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提高上海工业的总体效益。
九十年代是深化改革的年代。城镇集体工业,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和客观的外部环境的影响,当前不少企业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走出困境、增强活力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的力度,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运行机制。要根据《条例》精神,清产核资、明确财产归属,制止各种平调,切实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政企分开,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公有制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落实“三权”(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推行五自”方针(企业自己管、盈亏自己负、干部自己选、职工自己招、分配自己定),恢复集体企业应有的特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办事。要克服“大锅饭”、“铁饭碗”、短期行为等弊端,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探索和推行股份合作制,并尽可能地从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企业管理、承担风险和盈亏责任等各方面将职工利益同企业命运紧密捆在一起,形成一荣俱荣,一败俱败的“命运共同体”,激发出企业和职工的内在活力。与此同时,要转换人们的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效益意识。对于那些严重缺乏生产要素,长期亏损又拯救无望的“四无”企业(无生产设施,无产品、无技术、无资金),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或转营第三产业。为了合理城市布局,有些企业要实行兼并,重点企业则要搬迁,建立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业小区,集中优势,发展规模经济。
李鹏总理最近指出:“在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也是充分注意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只要我们各级工业部门领导重视,转变作风,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有的放矢解决问题,依靠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条例》的指引下,上海城镇集体经济必将开创出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