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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几点体会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孙玉海
来源:研究所

【学习和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笔谈】

学习《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几点体会

沈阳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主任

孙玉海

    由李鹏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将在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出台,既是经济建设中一件大事,也是法制建设中一件大事;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充分体现,也是全国广大集体企业千百万职工期待已久的迫切愿望实现之所在。因此必须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好这个《条例》。笔者将学习《条例》中的几点体会略述如下:

    一、《条例》体现的思想,是对集体经济认识上一次飞跃

    人们熟知,任何一种方针、政策、法规、法律,都是在一定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都要体现某种意志和确立某种观念,《条例》也不例外,它不仅在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方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且也体现了如下几个思想;

    一是破除了过去那种把集体经济视为“低级经济”、“过渡性经济”,无需立法和无条件立法的观念,树立了集体经济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历史必然的观念,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也必然要立法,并已开始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二是有力地冲击了集体经济只是拾遗补缺补充性经济,登不上大雅之堂,无足轻重,不必要依法保护其地位和权益的旧观念,树立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国城市经济中的第二大经济力量,确立了集体的战略地位和法律地位,并要依法振兴集体经济的思想。

    三是进一步转变了过去那种对待集体企业重义务、轻权利,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的观念,树立了既要尽义务,又要赋予权力,既要有行政手段、政治手段,又要有法律手段综合管理集体经济的思想。

    上述思想和观念如能在“条例”贯彻落实的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和一以贯之,集体经济定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二、学习“条例”把握其特征,并要在完善上下功夫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集体经济又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有待处理和解决。在这个阶段中制定的《条例》不可能把各种认识都能统一起来,也不可能排除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条例”不能是完美无缺的。

我认为《条例》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多元性。也称之广泛的适用性。因《条例》是以所有制关系而确立的企业法规,而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则是多方位、多行业、多层次的。所谓多方位,集体企业有沿海地区的,也有内地的,有繁荣地区的,也有老边穷地区的,有座落在城市的,也有座落在乡镇的;所谓多行业,即有工业、建筑、运输业,也有商、饮、服、修业,还有科技、金融等新兴的第三产业,门类齐全;所谓多层次,有专业局所属集体,也有厂办集体,有区街集体,也有校办集体,还有民政、部队办的集体等等。《条例》从总体上来说对所有这些集体企业都适用,因而说它是具有广泛适用性,即多元性。

    2.不完备性。由于集体企业具有多元性,因而制定的《条例》不可能包罗万象,涉及集体企业的各种问题也不能全部列入法规。因此对《条例》不能过于求全求细。这就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集体企业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来调整《条例》中没有涉及而又需要明确的各种关系,进一步规范有利于集体企业发展的各种行为。

    三、《条例》的实施,必须发挥应有的效能

    一切法律法规的功能,实际上是指法规的规范和调控的有效性。法规中应控制的范围及执法守规的面积越大,其效能也就越高。《条例》也理应如此。因此在《条例》的实施中,至少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发挥其有效性。

    1.充分发挥“条例”规范社会的方位性功能

    这里所说的方位性就是通过规范性的《条例》来实现对全社会方方面面(包括法规主体的集体企业自身和《条例》涉及的企业主管部门、调控部门、监督部门等等)的有效控制功能,保护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各种权益,保障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是马克思曾经说过的“法律应当是社会共同的”,也就是法律法规的社会性。因而,《条例》绝不单是集体企业自身的行业规范,而是全社会都要共同遵守的、共同执行的。因此在贯彻实施中要动员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学法、知法、运用法,使其成为发生全社会共同效能的法规。最终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充分体现法规带有强制性的功能.

    《条例》同其它法律、法规一样都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本“条例”对于集体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处于法规主体的集体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也给予明确规定。这是根据集体企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而制定的,将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使执法者、司法者都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的法制观念尚未得到极大的提高,法制建设尚不够完善和健全,人治为主法制为辅、权大于法等问题,都可能出现,以个人意志或以权代法都可能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及集体企业自身,都要勇于执法,敢于用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真正发挥法规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功能。要维护法规的权威,加大施法的力度,才能使《条例》得以有效贯彻与实施,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学习《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几点体会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孙玉海
  
来源:研究所

【学习和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笔谈】

学习《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几点体会

沈阳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主任

孙玉海

    由李鹏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将在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出台,既是经济建设中一件大事,也是法制建设中一件大事;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充分体现,也是全国广大集体企业千百万职工期待已久的迫切愿望实现之所在。因此必须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好这个《条例》。笔者将学习《条例》中的几点体会略述如下:

    一、《条例》体现的思想,是对集体经济认识上一次飞跃

    人们熟知,任何一种方针、政策、法规、法律,都是在一定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都要体现某种意志和确立某种观念,《条例》也不例外,它不仅在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方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且也体现了如下几个思想;

    一是破除了过去那种把集体经济视为“低级经济”、“过渡性经济”,无需立法和无条件立法的观念,树立了集体经济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历史必然的观念,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也必然要立法,并已开始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二是有力地冲击了集体经济只是拾遗补缺补充性经济,登不上大雅之堂,无足轻重,不必要依法保护其地位和权益的旧观念,树立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国城市经济中的第二大经济力量,确立了集体的战略地位和法律地位,并要依法振兴集体经济的思想。

    三是进一步转变了过去那种对待集体企业重义务、轻权利,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的观念,树立了既要尽义务,又要赋予权力,既要有行政手段、政治手段,又要有法律手段综合管理集体经济的思想。

    上述思想和观念如能在“条例”贯彻落实的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和一以贯之,集体经济定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二、学习“条例”把握其特征,并要在完善上下功夫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集体经济又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有待处理和解决。在这个阶段中制定的《条例》不可能把各种认识都能统一起来,也不可能排除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条例”不能是完美无缺的。

我认为《条例》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多元性。也称之广泛的适用性。因《条例》是以所有制关系而确立的企业法规,而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则是多方位、多行业、多层次的。所谓多方位,集体企业有沿海地区的,也有内地的,有繁荣地区的,也有老边穷地区的,有座落在城市的,也有座落在乡镇的;所谓多行业,即有工业、建筑、运输业,也有商、饮、服、修业,还有科技、金融等新兴的第三产业,门类齐全;所谓多层次,有专业局所属集体,也有厂办集体,有区街集体,也有校办集体,还有民政、部队办的集体等等。《条例》从总体上来说对所有这些集体企业都适用,因而说它是具有广泛适用性,即多元性。

    2.不完备性。由于集体企业具有多元性,因而制定的《条例》不可能包罗万象,涉及集体企业的各种问题也不能全部列入法规。因此对《条例》不能过于求全求细。这就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集体企业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来调整《条例》中没有涉及而又需要明确的各种关系,进一步规范有利于集体企业发展的各种行为。

    三、《条例》的实施,必须发挥应有的效能

    一切法律法规的功能,实际上是指法规的规范和调控的有效性。法规中应控制的范围及执法守规的面积越大,其效能也就越高。《条例》也理应如此。因此在《条例》的实施中,至少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发挥其有效性。

    1.充分发挥“条例”规范社会的方位性功能

    这里所说的方位性就是通过规范性的《条例》来实现对全社会方方面面(包括法规主体的集体企业自身和《条例》涉及的企业主管部门、调控部门、监督部门等等)的有效控制功能,保护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各种权益,保障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是马克思曾经说过的“法律应当是社会共同的”,也就是法律法规的社会性。因而,《条例》绝不单是集体企业自身的行业规范,而是全社会都要共同遵守的、共同执行的。因此在贯彻实施中要动员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学法、知法、运用法,使其成为发生全社会共同效能的法规。最终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充分体现法规带有强制性的功能.

    《条例》同其它法律、法规一样都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本“条例”对于集体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处于法规主体的集体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也给予明确规定。这是根据集体企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而制定的,将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使执法者、司法者都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的法制观念尚未得到极大的提高,法制建设尚不够完善和健全,人治为主法制为辅、权大于法等问题,都可能出现,以个人意志或以权代法都可能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及集体企业自身,都要勇于执法,敢于用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真正发挥法规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功能。要维护法规的权威,加大施法的力度,才能使《条例》得以有效贯彻与实施,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