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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属工业系统集体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办法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上海市属工业系统集体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办法

    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上海市对市属工业系统的集体企业的部分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安排新的项目)实行贴息。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集体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的主要条件:本市“八五”重点发展行业的产品;为本市重点行业协作配套服务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名、优,新、特的产品;增加创汇的出口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增加附加值的产品;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增添发展后劲,有利于制止企业效益滑坡,解决隐性停工待工等技术改造项目。

    二、享受贴息的技改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经济效益,上马快,投资回收期短,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还款期一般控制在2~3年,项目工程原则上不搞土建或少搞土建。

    三、对经济效益差、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对项目投资中的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对项目未经批准的超支部分;对项目投资中现汇部分等都不列入享受贴息贷款范围。

    四、列入贴息贷款的项目,由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连续三年安排每年5000万元技改贷款。

    五、享受贴息贷款的项目,所贷款的资金由市工商银行按年利率8.46%下浮10%发放(即年利率7.614%),下浮后的贷款利率,由企业承担其中0.641%,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各承担1.75%,有关项目单位所在区、县政承担3.5%(其中市经委贴息部分由市经委委托市久事公司办理发放)。

    六、贴息期限自用款之日起连续三年,其中第一、二年按上述第五条确定的内容执行;第三年贴息贷款年利率,市工商银行仍按7,614%发放;市财政局、市经委各承担0.875%;项目单位所在区、县财政承担1.75%,利息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七、享受贴息贷款的技改项目,在现行的税前还款比例的基础上,可按项目性质,企业承受能力适当予以放宽,具体需报市税务局批准同意。

    八、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先由各有关工业局向市经委技改处上报贴息贷款专项计划,同时抄报市工商银行工商信贷处。经市经委平衡同意后,再由各主管局组织市、区(县)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通过后,批复立项,并报市经委备案。然后由市经委技改处分期分批下达贴息专项计划,作为执行贴息贷款项目的依据。

    九、各主管局必须认真督促、检查各项目厂的实施工作,明确项目责任制、建立项目工作班子,确保项目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取消贴息决定,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贴息专项贷款资金的发放、贴息、结息等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银行、市财政、  税务局制定,并执行。

上海市属工业系统集体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办法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上海市属工业系统集体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办法

    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上海市对市属工业系统的集体企业的部分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安排新的项目)实行贴息。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集体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的主要条件:本市“八五”重点发展行业的产品;为本市重点行业协作配套服务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名、优,新、特的产品;增加创汇的出口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增加附加值的产品;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增添发展后劲,有利于制止企业效益滑坡,解决隐性停工待工等技术改造项目。

    二、享受贴息的技改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经济效益,上马快,投资回收期短,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还款期一般控制在2~3年,项目工程原则上不搞土建或少搞土建。

    三、对经济效益差、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对项目投资中的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对项目未经批准的超支部分;对项目投资中现汇部分等都不列入享受贴息贷款范围。

    四、列入贴息贷款的项目,由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连续三年安排每年5000万元技改贷款。

    五、享受贴息贷款的项目,所贷款的资金由市工商银行按年利率8.46%下浮10%发放(即年利率7.614%),下浮后的贷款利率,由企业承担其中0.641%,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各承担1.75%,有关项目单位所在区、县政承担3.5%(其中市经委贴息部分由市经委委托市久事公司办理发放)。

    六、贴息期限自用款之日起连续三年,其中第一、二年按上述第五条确定的内容执行;第三年贴息贷款年利率,市工商银行仍按7,614%发放;市财政局、市经委各承担0.875%;项目单位所在区、县财政承担1.75%,利息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七、享受贴息贷款的技改项目,在现行的税前还款比例的基础上,可按项目性质,企业承受能力适当予以放宽,具体需报市税务局批准同意。

    八、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先由各有关工业局向市经委技改处上报贴息贷款专项计划,同时抄报市工商银行工商信贷处。经市经委平衡同意后,再由各主管局组织市、区(县)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通过后,批复立项,并报市经委备案。然后由市经委技改处分期分批下达贴息专项计划,作为执行贴息贷款项目的依据。

    九、各主管局必须认真督促、检查各项目厂的实施工作,明确项目责任制、建立项目工作班子,确保项目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取消贴息决定,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贴息专项贷款资金的发放、贴息、结息等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银行、市财政、  税务局制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