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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扶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座谈纪实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深化企业改革】

上海市“全民扶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座谈纪实

    今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接连下达了《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23号)文件,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有关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引起了集体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新办集体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同志的关注。

    据调查统计,至1990年底,上海市“全民扶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计531户,职工11万余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5亿元,流动资金5.2亿元。

    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的难点,为此确定了三个指导原则:一是对集体企业进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特别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要因为界定所有权引起社会和生产的波动;三是先易后难,抓住重点。

    界定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事关企业根本权益,需要严肃对待。为此,我们请本市新办集体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轻工集体管理中心、机电局集体办、纺织局集体办、冶金制品工业公司、化工局集体办,医药局集体办、物资局集体办、石化总厂集体办、船舶公司集体办,仪表联社等10个单位的负责同志,座谈学习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分析本市新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的历史形成和现状,集中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国有资产一开始就有偿转移给集体企业所有

    因为大家对资产界定十分重视,不少同志是带了文件、资料出席座谈会的。

    与会者提供的情况表明,上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号召全民所有制企业扶持开办集体企业的同时,对资产处理作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仅1978~1979年间,  就有沪革[1978]81号文、沪财集[1978]9号文,沪计集[1979]117号文、沪财集[1979]17号文、市集办[1979]8号文等。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车间出场地、设备等筹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必须实行有价调拨。”“全民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借给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按期交付租金或折旧费,也可一次作价,由集体企业分期归还。”甚至规定:“如有超龄固定资产,帐面已经没有净值的,还应贯彻有价调拨的原则,但计价应当从低,一般可按原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残值计价,如少数超龄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实较高,计价可适当提高一些,但最高以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为宜。”对于流动资金,文件规定“可按

帐面价值计价;帐面价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的,可按实际价值计价。”文件还规定有价调拨,要“经所属区、县、局提出意见,报市革委会主管委办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当时就利用国有资产兴办集体企业,有关资财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是十分明确的。

    执行情况如何?与会者介绍了新办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全民厂“脱壳”转为集体所有制。即将有些小型的国营企业,除少数要扶持集体企业上马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全部调入其他全民企业,留下厂房和设备,企业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生产;二是国营厂拿出一个车间(有的在厂区外),派出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技术人员,组织安置待业青年生产。这类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主要是厂房,也有少量设备;三是组织待业青年为扶办厂加工协作,不占用扶办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不涉及资产问题。

    “脱壳”厂一般按文件规定,采取资产折价,一次或分期偿还的办法,明确资产所有权由全民扶办单位转让给受扶办的集体企业,交接手续完备。一次偿还的资金来源是国务院解冻的1亿元集体资金,加上从手工业合作联社借来的4千万元,共1.4亿元,作为新办集体企业的筹建基金,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第二种形式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厂、设备一般采取租借的形式,产权仍属全民企业,集体企业按月或按年付租金。

    为明确资产产权关系,轻工、冶金、医药等都进行过偿还情况的检查。实际情况是,一般集体企业在开办后三年内已将资产价款偿还完毕;个别企业尚未还清,但它们与全民扶办单位之间只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关系。

    由此看来,上海市新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不存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

    减免税与国家投资两者性质不同

    与会同志对国资农发[1991]1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的涵义深表关注。他们认为,新办集体企业不存在“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自然也不存在与此相关的减免税金。如果把新办集体企业分期偿还给全民企业的资产价款说成是“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感到难以接受。这是一。

    第二,在新办集体企业开办初两年内,国家给予了减免税优惠,在这两年中新办集体企业偿付了大部分国有资产价款。但减免税的出发点是支持新办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而不是为归还国有资产价款。与会者一致认为,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少同志说,这些新办集体企业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安置社会待业青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上山下乡”的回城青年,以求得社会安定,新办集体企业分担了这个重大的社会任务。国家为使这些企业得到稳定和发展,给予一定的减免税,这不仅是对新办集体企业的一般支持,而且有特殊的补偿性质。

    第三,大家认为,从理论上说,根本不能把减免税视作国家投资,减免税与国家投资两者性质不同。税收关系是一种财政法律关系,它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用强制的方法来实现的。税收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转移是无偿的,征税是无偿的,减免税也是无偿的。集体企业按法律规定向国家纳税,是企业将一部分劳动积累无偿转移给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一个来源,是企业应尽义务,也是一种贡献。而减免税金,只是国家减少企业的部分纳税义务,根本谈不上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而且,国家减免部分税金,意在使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企业发展了,国家才能征得更多的税金。据冶金制品公司提供工业的数据,19户新办集体企业,  8年中国家减免税金不满300万元,而企业累计上缴的税金达1.2亿元,相当于减免税金的40倍。

税前还贷不是国家投资

国资农发[1991]12号文中,把“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划为国家投资。对此,与会者认为不正确。他们认为:税前还贷,属于国家的优惠政策,不能把政策优惠当作投资。而且,从国家角度看,税前还贷,是培植税源的一种途径,眼前少收是为了以后多收。税前还贷,实际上也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因而不能作为国家投资。集体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在还本付息后应属于贷款主体所有,贷款的主体是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也应属于集体企业所有。

    熟悉情况的同志认为,即使退一步,将税前还贷部分的利润视作国家投资(当然,不应作国家投资),也不确切。因为集体企业利润并不是全部交给国家的,而只是按八级累进所得税率计算部分才归国家所得,有相当部分属于企业所有。税前还贷减少了课税利润总额,这个减少部分,既有国家应征的所得税,又有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在被调查的29户新办集体企业中,有12户涉及税前还贷,贷款总额为1027万元。假定应交的所得税率为50%,属于国家的也只有513.5万元,还有513.5万元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笼统地把税前还贷的利润全部划为国有资产,令人费解!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正确界定企业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非常必要。在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完全正确的。与会同志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国有资产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代表,维护其权益;集体所有制的资产由谁来保护其不受侵犯?对于集体资产无可靠保障,与会同志深表忧虑。

上海市“全民扶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座谈纪实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深化企业改革】

上海市“全民扶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座谈纪实

    今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接连下达了《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23号)文件,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有关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引起了集体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新办集体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同志的关注。

    据调查统计,至1990年底,上海市“全民扶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计531户,职工11万余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5亿元,流动资金5.2亿元。

    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的难点,为此确定了三个指导原则:一是对集体企业进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特别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要因为界定所有权引起社会和生产的波动;三是先易后难,抓住重点。

    界定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事关企业根本权益,需要严肃对待。为此,我们请本市新办集体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轻工集体管理中心、机电局集体办、纺织局集体办、冶金制品工业公司、化工局集体办,医药局集体办、物资局集体办、石化总厂集体办、船舶公司集体办,仪表联社等10个单位的负责同志,座谈学习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分析本市新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的历史形成和现状,集中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国有资产一开始就有偿转移给集体企业所有

    因为大家对资产界定十分重视,不少同志是带了文件、资料出席座谈会的。

    与会者提供的情况表明,上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号召全民所有制企业扶持开办集体企业的同时,对资产处理作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仅1978~1979年间,  就有沪革[1978]81号文、沪财集[1978]9号文,沪计集[1979]117号文、沪财集[1979]17号文、市集办[1979]8号文等。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车间出场地、设备等筹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必须实行有价调拨。”“全民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借给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按期交付租金或折旧费,也可一次作价,由集体企业分期归还。”甚至规定:“如有超龄固定资产,帐面已经没有净值的,还应贯彻有价调拨的原则,但计价应当从低,一般可按原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残值计价,如少数超龄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实较高,计价可适当提高一些,但最高以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为宜。”对于流动资金,文件规定“可按

帐面价值计价;帐面价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的,可按实际价值计价。”文件还规定有价调拨,要“经所属区、县、局提出意见,报市革委会主管委办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当时就利用国有资产兴办集体企业,有关资财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是十分明确的。

    执行情况如何?与会者介绍了新办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全民厂“脱壳”转为集体所有制。即将有些小型的国营企业,除少数要扶持集体企业上马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全部调入其他全民企业,留下厂房和设备,企业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生产;二是国营厂拿出一个车间(有的在厂区外),派出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技术人员,组织安置待业青年生产。这类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主要是厂房,也有少量设备;三是组织待业青年为扶办厂加工协作,不占用扶办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不涉及资产问题。

    “脱壳”厂一般按文件规定,采取资产折价,一次或分期偿还的办法,明确资产所有权由全民扶办单位转让给受扶办的集体企业,交接手续完备。一次偿还的资金来源是国务院解冻的1亿元集体资金,加上从手工业合作联社借来的4千万元,共1.4亿元,作为新办集体企业的筹建基金,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第二种形式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厂、设备一般采取租借的形式,产权仍属全民企业,集体企业按月或按年付租金。

    为明确资产产权关系,轻工、冶金、医药等都进行过偿还情况的检查。实际情况是,一般集体企业在开办后三年内已将资产价款偿还完毕;个别企业尚未还清,但它们与全民扶办单位之间只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关系。

    由此看来,上海市新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不存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

    减免税与国家投资两者性质不同

    与会同志对国资农发[1991]1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的涵义深表关注。他们认为,新办集体企业不存在“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自然也不存在与此相关的减免税金。如果把新办集体企业分期偿还给全民企业的资产价款说成是“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感到难以接受。这是一。

    第二,在新办集体企业开办初两年内,国家给予了减免税优惠,在这两年中新办集体企业偿付了大部分国有资产价款。但减免税的出发点是支持新办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而不是为归还国有资产价款。与会者一致认为,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少同志说,这些新办集体企业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安置社会待业青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上山下乡”的回城青年,以求得社会安定,新办集体企业分担了这个重大的社会任务。国家为使这些企业得到稳定和发展,给予一定的减免税,这不仅是对新办集体企业的一般支持,而且有特殊的补偿性质。

    第三,大家认为,从理论上说,根本不能把减免税视作国家投资,减免税与国家投资两者性质不同。税收关系是一种财政法律关系,它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用强制的方法来实现的。税收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转移是无偿的,征税是无偿的,减免税也是无偿的。集体企业按法律规定向国家纳税,是企业将一部分劳动积累无偿转移给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一个来源,是企业应尽义务,也是一种贡献。而减免税金,只是国家减少企业的部分纳税义务,根本谈不上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而且,国家减免部分税金,意在使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企业发展了,国家才能征得更多的税金。据冶金制品公司提供工业的数据,19户新办集体企业,  8年中国家减免税金不满300万元,而企业累计上缴的税金达1.2亿元,相当于减免税金的40倍。

税前还贷不是国家投资

国资农发[1991]12号文中,把“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划为国家投资。对此,与会者认为不正确。他们认为:税前还贷,属于国家的优惠政策,不能把政策优惠当作投资。而且,从国家角度看,税前还贷,是培植税源的一种途径,眼前少收是为了以后多收。税前还贷,实际上也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因而不能作为国家投资。集体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在还本付息后应属于贷款主体所有,贷款的主体是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也应属于集体企业所有。

    熟悉情况的同志认为,即使退一步,将税前还贷部分的利润视作国家投资(当然,不应作国家投资),也不确切。因为集体企业利润并不是全部交给国家的,而只是按八级累进所得税率计算部分才归国家所得,有相当部分属于企业所有。税前还贷减少了课税利润总额,这个减少部分,既有国家应征的所得税,又有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在被调查的29户新办集体企业中,有12户涉及税前还贷,贷款总额为1027万元。假定应交的所得税率为50%,属于国家的也只有513.5万元,还有513.5万元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笼统地把税前还贷的利润全部划为国有资产,令人费解!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正确界定企业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非常必要。在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完全正确的。与会同志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国有资产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代表,维护其权益;集体所有制的资产由谁来保护其不受侵犯?对于集体资产无可靠保障,与会同志深表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