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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办好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季龙
来源:研究所

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办好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在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1991年年会上的讲话(摘要)

季龙

    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35周年之际,我们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于今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反映了我国广大城镇集体企业干部和职工的共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联合组织了起草小组,用了两年多时间,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宪法》和《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经历了起草、广泛征求意见、论证、并反复修改等阶段,经今年6月4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这是我国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乡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之后,由国务院颁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是一部从法的高度规范了社会对企业及企业自身的行为,适应了城镇集体企业的共同要求。它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我国集体企业法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精神,是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基本准则和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鼓励、指导和扶持集体企业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发布和施行,对于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城镇集体经济的认识,必将产生长期的积极作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在一些地区、部门歧视、限制集体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摆脱不了,平调、侵吞集体企业资产、损害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条例》的发布、施行,极大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发展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进一步具体体现了《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社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按集体企业性质和特点办好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全面贯彻宪法、条例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的精神。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坚持按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进一步确立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推动集体经济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把企业办成真正集体企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的事一定要办,而且一定要办好。各级联社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贯彻,使之落到实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要借宣传、贯彻《条例》的东风,进一步提高对集体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这是按集体经济性质、特点办企业和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首要问题。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不是权宜之计。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决定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仅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而且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充分利用民间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坚持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使整个国民经济更加生机勃勃。在现阶段,我们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是壮大公有制经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件大事。

    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要着重宣传《条例》,宣传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忽视的地位作用和历史使命;宣传发展集体经济对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鼓励、指导和扶持集体经济的一贯方针;探索集体经济改革开放、搞活企业的途径,使人们认识集体经济,了解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经济的地位。

    第二,要认真贯彻《条例》和有关政策,依法管好、办好集体企业。这些年,有些搞活企业的政策没有到位,有些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些属于企业的权力被收回,严重地影响集体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因此,要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力量,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采取措施逐条落实。要把《条例》规定的和现有的政策用足、用活,不完善的加以完善,积极主动地争取平等竞争的环境。

    当前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尽快打破“二全民”的管理格局,恢复和发展集体企业自身的优势,进一步搞活企业,把立足点放在按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落实到集体企业自主权上,充分发挥集体企业好的经营机制的作用。一是按《条例》规定,理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机构的作用,体现职工当家做主的地位。二是充分发挥集体企业灵活经营的机制,转变观念,完善经营机制,增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意识,彻底摆脱“二全民”模式的束缚。各级政府要本着“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减少行政干预,还权于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自主权,允许企业依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企业自己管,盈亏自己负,干部自己选(聘)、工人自己招、报酬自己定的“五自”方针。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工人能进能出,工资能多能少,体现按劳分配和奖勤罚懒的原则,逐步建立一套内部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继续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坚持以销定产。四是积极恢复和发展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广泛开辟资金来源。在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的同时,全面恢复职工入股、适当分红的制度。五是贯彻政社职能适当分开的原则,深化联社改革,在可能条件下,把联社办成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增强联社为基层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手段。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只要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和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认真贯彻《条例》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就可以得到健康发展。

    第三,要以《条例》为法律依据,依法制止平调风。近几年来,有关平调联社和集体企事业资财问题,屡禁不止,且有所蔓延。不少地方甚至刮起了集体企业转国营的“升级转制”风,使“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受到严重侵犯。

    在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文件早有保护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名义平调或破坏集体资财的今天,各地平调侵占集体资财的违法行为却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一股风,这种情况很不正常。从各地发生平调的情况看,多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公然和法律对着干,置党和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有的是法制观念薄弱,认为管它是全民还是集体,都是我说了算,强行划走。有的错误地认为平调和侵占集体企事业资财,有利于行业归口管理或组建企业集团,这种以损害集体经济合法权益来进行所谓的改革,是违法行为。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集体资财”。“在实行经济改组,归口管理和联合经营中,要坚持二轻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的原则。已经划走二轻集体企业要改成合资经营,以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我们应当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要坚决制止平调,做到“谁平调、谁退赔”、“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

    第四,要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领导。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明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为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工作的领导。听说山东省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省政府确定山东省二轻厅为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内设办公室。指导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减少行政干预,鼓励、扶持和引导城镇企业的稳定发展。

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办好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季龙
  
来源:研究所

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办好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在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1991年年会上的讲话(摘要)

季龙

    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35周年之际,我们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于今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反映了我国广大城镇集体企业干部和职工的共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联合组织了起草小组,用了两年多时间,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宪法》和《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经历了起草、广泛征求意见、论证、并反复修改等阶段,经今年6月4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这是我国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乡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之后,由国务院颁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是一部从法的高度规范了社会对企业及企业自身的行为,适应了城镇集体企业的共同要求。它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我国集体企业法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精神,是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基本准则和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鼓励、指导和扶持集体企业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发布和施行,对于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城镇集体经济的认识,必将产生长期的积极作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在一些地区、部门歧视、限制集体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摆脱不了,平调、侵吞集体企业资产、损害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条例》的发布、施行,极大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发展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进一步具体体现了《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社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按集体企业性质和特点办好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全面贯彻宪法、条例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的精神。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坚持按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进一步确立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推动集体经济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把企业办成真正集体企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的事一定要办,而且一定要办好。各级联社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贯彻,使之落到实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要借宣传、贯彻《条例》的东风,进一步提高对集体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这是按集体经济性质、特点办企业和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首要问题。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不是权宜之计。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决定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仅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而且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充分利用民间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坚持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使整个国民经济更加生机勃勃。在现阶段,我们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是壮大公有制经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件大事。

    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要着重宣传《条例》,宣传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忽视的地位作用和历史使命;宣传发展集体经济对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鼓励、指导和扶持集体经济的一贯方针;探索集体经济改革开放、搞活企业的途径,使人们认识集体经济,了解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经济的地位。

    第二,要认真贯彻《条例》和有关政策,依法管好、办好集体企业。这些年,有些搞活企业的政策没有到位,有些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些属于企业的权力被收回,严重地影响集体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因此,要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力量,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采取措施逐条落实。要把《条例》规定的和现有的政策用足、用活,不完善的加以完善,积极主动地争取平等竞争的环境。

    当前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尽快打破“二全民”的管理格局,恢复和发展集体企业自身的优势,进一步搞活企业,把立足点放在按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落实到集体企业自主权上,充分发挥集体企业好的经营机制的作用。一是按《条例》规定,理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机构的作用,体现职工当家做主的地位。二是充分发挥集体企业灵活经营的机制,转变观念,完善经营机制,增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意识,彻底摆脱“二全民”模式的束缚。各级政府要本着“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减少行政干预,还权于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自主权,允许企业依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企业自己管,盈亏自己负,干部自己选(聘)、工人自己招、报酬自己定的“五自”方针。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工人能进能出,工资能多能少,体现按劳分配和奖勤罚懒的原则,逐步建立一套内部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继续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坚持以销定产。四是积极恢复和发展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广泛开辟资金来源。在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的同时,全面恢复职工入股、适当分红的制度。五是贯彻政社职能适当分开的原则,深化联社改革,在可能条件下,把联社办成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增强联社为基层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手段。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只要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和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认真贯彻《条例》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就可以得到健康发展。

    第三,要以《条例》为法律依据,依法制止平调风。近几年来,有关平调联社和集体企事业资财问题,屡禁不止,且有所蔓延。不少地方甚至刮起了集体企业转国营的“升级转制”风,使“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受到严重侵犯。

    在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文件早有保护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名义平调或破坏集体资财的今天,各地平调侵占集体资财的违法行为却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一股风,这种情况很不正常。从各地发生平调的情况看,多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公然和法律对着干,置党和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有的是法制观念薄弱,认为管它是全民还是集体,都是我说了算,强行划走。有的错误地认为平调和侵占集体企事业资财,有利于行业归口管理或组建企业集团,这种以损害集体经济合法权益来进行所谓的改革,是违法行为。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集体资财”。“在实行经济改组,归口管理和联合经营中,要坚持二轻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的原则。已经划走二轻集体企业要改成合资经营,以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我们应当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要坚决制止平调,做到“谁平调、谁退赔”、“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

    第四,要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领导。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明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为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工作的领导。听说山东省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省政府确定山东省二轻厅为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内设办公室。指导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减少行政干预,鼓励、扶持和引导城镇企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