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股份合作制浅议
阮伟雄
何谓股份合作制?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什么是股份制?什么是合作制?
所谓股份制,指的是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包括法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按股付息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有初级形式与高级形式之别。初级形式的股份制不发行股票,只是合股经营,按股金比例分红。高级形式的则发行股票,股票是资本(资金)所有者的凭证,持有股票的即为股东。
股份制最显著的特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尊重所有权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权转化为集中的使用权。股份制的另一特征是投资者的风险性与投机性。企业盈则股东受益,企业亏则股东受损,企业破产则股东血本无归,这是风险性的表现。股票可以上市自由买卖,因此又带有投机性的特点。
从历史上看,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十八世纪中叶,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日趋扩大,个别资本家所掌握的资本无法满足创办规模巨大的企业的要求,股份制就应运而生,并在其后得以迅速发展、日臻完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在短期内就能把分散的单个资本,汇合成巨额的股份资本。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马克思思格斯全集25卷493页)但是,如果我们由此得出股份制只适用于资本主义而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结论,那就如同在资本主义时代发明的汽车、飞机,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就不能坐一样的荒谬。从理论上严格地说,股份制应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因此,它是中性的,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
所谓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自己的生产或生活条件而自愿联合起来,通过集资入股、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如股份制一样,都是出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列宁把资本主义下的合作制称为“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列宁选集》第4卷685页)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使作为消费者或生产者的劳动群众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保护,故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合作制又是改造小生产者和小私有者引导他们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有效工具。对此,列宁曾给予高度的评价。他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选集》第4卷687页)
合作制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劳动者的合作化;二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一体化,三是所有权明确的人格化;四是分配方式上的二元化。第一个特征可从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动机上得到反映: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都是为了改善生产或生活条件的劳动群众。在合作企业里,没有老板与雇工之分,没有剥削,大家都是劳动者。劳动群众为了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成员的资格,必须缴交一定的资金。因此,在合作企业里,所有者与劳动者又是合二而一的。此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又是十分明确的。你有多少,我占多少,一清二楚,毫不含糊。在分配上,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按劳分配,而且按股金比例分红,是一种二元化的分配结构。
我国50年代初所组建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都是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们所实行的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原则,使企业充满生机活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把股份制与合作制作一比较后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合作制是股份制初级形式的一种特殊表现。当集资入股者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分取股息红利,而是为了创办企业,从而使自己成为企业职工的一员时,这样的股份制就变成合作制了。
明确了什么是股份制和合作制以后,再谈股份合作制就容易了。所谓股份合作制,顾名思义应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产物。“股份”与“合作”的结合有两种:一是合作制与股份制初级形式的结合,一是与股份制高级形式的结合。如前所述,名符其实的合作制,其实就是股份制初级形式的一种,故最近有一些文章谈的股份合作制,实际上就是恢复现有集体企业的合作制的庐山真面目。当然,把这种名实相符的集体企业,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未尝不可,只不过没有什么新意,其实就是合作制,徒然增加一个新名词而已。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应该是指后一种形式的结合。这样的股份合作制最初将仍保留合作制的大部份特征,但已开始输进了高级形式的股份制的新鲜血液,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制的特征将逐渐淡化,而股份制的特征则日益加强。比如,合作制本是劳动者的联合,本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对于股份合作制,则已经打破这一限制,企业外的个人或社会集团,都可以投资入股,都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显然,这将更有利于企业吸收资金,搞活经营,分担风险,是更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在管理体制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将逐渐以股份制的惯例,代替合作制的传统。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的经济组织形式,随着时间的流逝,企业人员的变迁,股票的自由买卖,股份合作制将逐步演变成股份制。
我国现有的集体企业,从理论上说,都应该是合作制经济,这可以在我国宪法里找到依据。宪法第八条指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由于过去“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和理论上的失误,我们曾对具有鲜明合作制特征的集体企业,接二连三地搞所谓的“升级、过渡”,又通过“一平二调”等方式变“小集体”为“大集体”,变“集体”为“二全民”,致使现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其合作制的特征也显得相当模糊。
按常理说,集体企业的职工既然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资产的增殖理应是非常关心的,但客观情况却并非如此,职工对其所有者的地位不以为然,对企业资产增殖也不甚关心。其原因十分简单,因为他们并没有从“所有者’那里得到任何好处。他们感到自己与全民企业的职工无多大区别,只是待遇差一些。因此,他们关心的不是企业资产的增殖,却是希望能转为“全民”工,希望能捧上一个铁饭碗。可见这种只有抽象的集体产权,而没有具体的个人产权的所谓“集体所有”,是不能起到把企业与职工心连心地联系起来的作用的,是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这也正是当前一些集体企业缺乏生机活力的一个根本原因。 ’
就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我认为新办集体企业还是采用合作制为好。我们必须抛弃那种越大越公就越是社会主义的错误观念,坚持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原则去办合作企业。在交足税款、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应采取多指导,少干预的态度,让合作经济自由发展,让它们在商品经济竞争的汪洋大海里接受优胜劣汰的考验,这对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大有好处的。至于“老”集体企业,究竟采取那一种“制”好一些,就不能一概而论,应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地说,对一些小型的,历史短的,产权关系又比较明确的集体企业,是恢复其合作制的真面目好一些。对那些家大业大,产权关系又相当复杂的集体企业,则宜实行股份合作制。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但是,值得强调的是,集体企业改革的焦点是产权问题,无论实行那种“制”,都必须首先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把产权关系理清,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作者系中共广州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