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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的几个理论问题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洪远朋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

第七讲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的几个理论问题

洪远朋

    近来,对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我想就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中涉及到的若干理论问题谈一些看法。

  产权界定与劳动创造价值

  产权界定在理论上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资产到底是谁创造的。这本来是不成问题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一切资产(包括原值和增值)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但是,近来有人提出资产可以创造资产,这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资产不能创造价值,土地也不能创造价值,企业的全部资产都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不仅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产投入是劳动积累形成的,而且从再生产过程看,企业资产原值归根到底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

    从表面现象看,在生产过程开始时,投资者所预付的货币,好象是与劳动无关的原始资金投入而来的。但是,从再生产的角度来考察,就可以看出投资者所投入的全部预付资金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是由剩余劳动转化而来的。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C),  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三部分组成的。例如,  一个企业原有1000元投入资金,  每年以利税形式为社会提供200元剩余产品价值,过了5年,  他就为社会提供了1000元价值,  实际上等于资产原值1000元都已补偿了。所以,这个企业仍然有那么多的资金价值,也就是说,现存的1000元资金价值,实际上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积累起来的。因此,从总体上说,一个企业特别是老企业的现有资产都是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积累起来的,应该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现在有两种完全相悖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定企业的资产是劳动创造的,甚至有人认为资产可以创造资产。例如,美国资产阶级学者凯尔索和河德勒曾经写过一本书叫《资本家宣言》,  宣称:“劳动的价值论是虚妄的,资本和劳动一样,都是财富的生产者”,“如果说今天美国工人对财富生产的物质贡献,  不到生产财富的10%,而资本工具的所有者通过他们的资本工具所作出的物质贡献,占所生产财富的90%,  这不是夸张,而是低估了。”因此,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工人剥削资本家。”并且宣称要以《资本家宣言》代替《共产党宣言》。这二位资产阶级学者反马克思主义,为资本主义辩护的面目是非常清楚的,这并不奇怪,奇怪的是现在国内有人宣扬这种观点,并企图以这种观点作为社会主义企业产权界定的理论根据。这涉及到社会主义产权界定到底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还是以资产阶级理论为指导的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含糊不清的。我们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社会主义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资产原值和资产增值归根到底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个重要原理,是不能动摇的。西方过去和现在都有些经济学者宣扬资本可以自行增殖,资产可以创造资产,这是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不能成为社会主义企业产权界定的理论根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社会主义企业的全部资产既然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因此,企业的资产就应该归劳动者所有,并且要量化到个人。我们说,资产都是劳动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所有,这是就价值创造的源泉来说的。但是,资产能不能归劳动者所有,在多大范围内归劳动者所有,这还要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全部资本归根到底都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应该归工人所有,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并不归工人所有,而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在多大范围内归劳动者所有,也要看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简单地量化到劳动者个人。

集体企业资产原值与增值的所有权

    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界定涉及到资产原值和资产增值二部分的界定问题。

    集体企业资产原值的界定,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既可以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也可以是企业集体所有、联社集体所有,还可以是国家所有。

    1.劳动者个人所有资产。集体工业企业有一部分资产是由劳动者集资入股形成的。这部分入股的个人投资,应有多少承认多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继续按股分红。但是,有些集体工业企业原来劳动者入股资金已经逐步分期偿还,就不再有劳动者个人所有资产。

    2.企业集体所有资产。现有集体工业企业中如果没有国家、联社或个人的投资,它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应一律视为企业集体所有。有些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变动频繁,由集体企业转为全民企业,后又根据政策改为集体企业,资产构成复杂,不能作为“无主财产”,其资产应归企业集体所有。

    3.联社集体所有资产。随着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集体工业各级联社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集体资产。有些集体企业是由联社投资兴建的。这些集体企业的资产应归联社集体所有。县、区级联社兴办的,就是县、区联社集体所有资产,市联社投资兴办的,就是市联社集体所有资产。

    4.国家所有资产。在集体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确有一部分企业有国家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这部分资产是国家所有资产。国营企业办集体,其资金,厂房、设备由扶办厂有偿转让或无偿赠与集体企业。这部分资产应属集体企业所有,不应属国家所有。

    资产增值的界定,则不能简单地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加以界定。

    集体工业企业中不论是集体企业本身的投资,还是国家、联社或者个人的投资,由于这些投资增值而形成的资产,都是本企业劳动者多年辛勤劳动的集体积累,都应是企业集体所有资产。有人认为,由于投资增值而形成的资产,应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按投资率分别归投资者所有,这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集体工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是本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是在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前提下形成的企业集体劳动积累,投资者不能再分占。例如,由劳动者集资入股的个人投资,每年已经通过按股分红获得了作为投资者应享有的利益,企业集体公共积累转化的资产,不能再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国家投资和联社投资,也已通过每年获取上缴利润的形式分享了作为投资者应享有的利益,企业集体劳动积累转化的资产也不能再分占。所以,集体工业企业的资产增值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相反,不能以所谓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把集体企业的资产增值分归投资者。

    产权界定与资金来源

    有人认为产权应按资金来源来界定,谁提供资金,资产就归谁所有。这种观点混淆了投资和资金来源的区别。所以,产权界定在理论上需要明确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产权界定与资金来源的关系。

    投资与资金来源是有区别的。投资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入的资金,投资者承担企业资金经营的盈亏。投资只是企业资金的一种来源,作为资金来源除了投资以外,还可以是借入资金,也可以是无偿赠与的资金。投资者应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但是,提供资金者未必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资金来源为依据界定企业产权。

    1.集体企业经营的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集体企业借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归经营资产的企业集体所有,而不能因为资金来源于国家银行而属国有资产。这是因为集体企业通过借款合同取得国家银行的资金,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也不是国家投资,而是企业的负债,集体企业是要按合同还本付息的。在按合同还本付息的前提下,集体企业用借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的所有权是属于企业集体所有的。

    2.集体企业由于国家减免税金增加留利而形成的资产也应归企业集体所有,而不能因为与国家政策有关就属国家资产。这是因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集体企业减免部分税金是国家对集体企业鼓励和扶植发展的一种优惠政策,这既不是国家投资,也不是财政拨款,其实质是一种利益让渡。

    3.为安排待业青年,给现有集体企业或兴办新集体企业的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应属企业集体所有。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国家从社会扣除中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行政费用支出,是国家对安排待业青年的一种补偿。

第七讲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的几个理论问题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洪远朋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

第七讲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的几个理论问题

洪远朋

    近来,对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我想就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中涉及到的若干理论问题谈一些看法。

  产权界定与劳动创造价值

  产权界定在理论上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资产到底是谁创造的。这本来是不成问题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一切资产(包括原值和增值)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但是,近来有人提出资产可以创造资产,这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资产不能创造价值,土地也不能创造价值,企业的全部资产都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不仅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产投入是劳动积累形成的,而且从再生产过程看,企业资产原值归根到底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

    从表面现象看,在生产过程开始时,投资者所预付的货币,好象是与劳动无关的原始资金投入而来的。但是,从再生产的角度来考察,就可以看出投资者所投入的全部预付资金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是由剩余劳动转化而来的。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C),  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三部分组成的。例如,  一个企业原有1000元投入资金,  每年以利税形式为社会提供200元剩余产品价值,过了5年,  他就为社会提供了1000元价值,  实际上等于资产原值1000元都已补偿了。所以,这个企业仍然有那么多的资金价值,也就是说,现存的1000元资金价值,实际上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积累起来的。因此,从总体上说,一个企业特别是老企业的现有资产都是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积累起来的,应该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现在有两种完全相悖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定企业的资产是劳动创造的,甚至有人认为资产可以创造资产。例如,美国资产阶级学者凯尔索和河德勒曾经写过一本书叫《资本家宣言》,  宣称:“劳动的价值论是虚妄的,资本和劳动一样,都是财富的生产者”,“如果说今天美国工人对财富生产的物质贡献,  不到生产财富的10%,而资本工具的所有者通过他们的资本工具所作出的物质贡献,占所生产财富的90%,  这不是夸张,而是低估了。”因此,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工人剥削资本家。”并且宣称要以《资本家宣言》代替《共产党宣言》。这二位资产阶级学者反马克思主义,为资本主义辩护的面目是非常清楚的,这并不奇怪,奇怪的是现在国内有人宣扬这种观点,并企图以这种观点作为社会主义企业产权界定的理论根据。这涉及到社会主义产权界定到底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还是以资产阶级理论为指导的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含糊不清的。我们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社会主义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资产原值和资产增值归根到底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个重要原理,是不能动摇的。西方过去和现在都有些经济学者宣扬资本可以自行增殖,资产可以创造资产,这是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不能成为社会主义企业产权界定的理论根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社会主义企业的全部资产既然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因此,企业的资产就应该归劳动者所有,并且要量化到个人。我们说,资产都是劳动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所有,这是就价值创造的源泉来说的。但是,资产能不能归劳动者所有,在多大范围内归劳动者所有,这还要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全部资本归根到底都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应该归工人所有,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并不归工人所有,而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在多大范围内归劳动者所有,也要看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简单地量化到劳动者个人。

集体企业资产原值与增值的所有权

    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界定涉及到资产原值和资产增值二部分的界定问题。

    集体企业资产原值的界定,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既可以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也可以是企业集体所有、联社集体所有,还可以是国家所有。

    1.劳动者个人所有资产。集体工业企业有一部分资产是由劳动者集资入股形成的。这部分入股的个人投资,应有多少承认多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继续按股分红。但是,有些集体工业企业原来劳动者入股资金已经逐步分期偿还,就不再有劳动者个人所有资产。

    2.企业集体所有资产。现有集体工业企业中如果没有国家、联社或个人的投资,它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应一律视为企业集体所有。有些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变动频繁,由集体企业转为全民企业,后又根据政策改为集体企业,资产构成复杂,不能作为“无主财产”,其资产应归企业集体所有。

    3.联社集体所有资产。随着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集体工业各级联社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集体资产。有些集体企业是由联社投资兴建的。这些集体企业的资产应归联社集体所有。县、区级联社兴办的,就是县、区联社集体所有资产,市联社投资兴办的,就是市联社集体所有资产。

    4.国家所有资产。在集体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确有一部分企业有国家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这部分资产是国家所有资产。国营企业办集体,其资金,厂房、设备由扶办厂有偿转让或无偿赠与集体企业。这部分资产应属集体企业所有,不应属国家所有。

    资产增值的界定,则不能简单地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加以界定。

    集体工业企业中不论是集体企业本身的投资,还是国家、联社或者个人的投资,由于这些投资增值而形成的资产,都是本企业劳动者多年辛勤劳动的集体积累,都应是企业集体所有资产。有人认为,由于投资增值而形成的资产,应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按投资率分别归投资者所有,这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集体工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是本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是在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前提下形成的企业集体劳动积累,投资者不能再分占。例如,由劳动者集资入股的个人投资,每年已经通过按股分红获得了作为投资者应享有的利益,企业集体公共积累转化的资产,不能再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国家投资和联社投资,也已通过每年获取上缴利润的形式分享了作为投资者应享有的利益,企业集体劳动积累转化的资产也不能再分占。所以,集体工业企业的资产增值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相反,不能以所谓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把集体企业的资产增值分归投资者。

    产权界定与资金来源

    有人认为产权应按资金来源来界定,谁提供资金,资产就归谁所有。这种观点混淆了投资和资金来源的区别。所以,产权界定在理论上需要明确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产权界定与资金来源的关系。

    投资与资金来源是有区别的。投资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入的资金,投资者承担企业资金经营的盈亏。投资只是企业资金的一种来源,作为资金来源除了投资以外,还可以是借入资金,也可以是无偿赠与的资金。投资者应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但是,提供资金者未必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资金来源为依据界定企业产权。

    1.集体企业经营的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集体企业借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归经营资产的企业集体所有,而不能因为资金来源于国家银行而属国有资产。这是因为集体企业通过借款合同取得国家银行的资金,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也不是国家投资,而是企业的负债,集体企业是要按合同还本付息的。在按合同还本付息的前提下,集体企业用借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的所有权是属于企业集体所有的。

    2.集体企业由于国家减免税金增加留利而形成的资产也应归企业集体所有,而不能因为与国家政策有关就属国家资产。这是因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集体企业减免部分税金是国家对集体企业鼓励和扶植发展的一种优惠政策,这既不是国家投资,也不是财政拨款,其实质是一种利益让渡。

    3.为安排待业青年,给现有集体企业或兴办新集体企业的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应属企业集体所有。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国家从社会扣除中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行政费用支出,是国家对安排待业青年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