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规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孙琬钟
来源:研究所

【学习和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笔谈】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规

国务院原法制局局长  孙琬钟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城镇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三千万职工企盼已久的一件大事。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规定表明,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城镇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在城镇中已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1989年,全国城镇集体经济企业已发展到240万个,从业人员5348万人,相当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的72%,注册资金3601亿元,相当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的32%。198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工业产值达2598亿元。这些数据表明,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城镇集体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是:(1)产权不清,财产平调、侵吞;(2)与政府部门关系不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3)在管理上照搬全民所有制企业模式,企业自主权受多方干扰;(4)企业本身也存在一些规章不够健全,管理亟待加强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提高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不仅是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安定的大问题。也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迫切要求。

    改革十年来,国家相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城镇集体经济,一直没有一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也是城镇集体企业权益屡遭侵犯,正常发展屡受阻碍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人民来信来访不断,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为城镇集体企业立法。但是,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分布在许多行业,分属各个部门,国务院又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管理城镇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机构和部

门,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立法工作虽然喊丁多年,但一直难以实际展开。1989年初,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建议,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列入国务院1989年立法计划,并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全国轻工部、商业部、劳动部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组织了起草组,开展了起草工作。为了反映不同的集体企业特点,轻工部、商业部、劳动部和集体经济研究会分别起草了四份条例建议稿,  经城镇集体企业立法问题研讨会研讨后,起草组将四份建议稿,综合修改成一个统一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以后又召开了全国性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反复修改多次,并经轻工部、商业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审查修改。《条例》(草案)的起草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方针、政策,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指导思想,总结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践经验,综合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这个重要行政法规草案,前后经历两年多。这期间凝聚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广大职工特别是同志们的心血,今年六月二十一日李鹏总理亲自主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并以国务院第八十八号令发布。条例共分九章七十条(比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多二十五条)对城

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的有:(1)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份,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主要特征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2)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由城镇居民设立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个规定概括了合作化长期发展起来的老集体,改革开放以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扶持开办的集体以及民办集体等各种类型城镇集体企业。(3)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即:  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4)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招聘、罢免、解聘企业领导人员,决定生产经营的大问题,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5)明确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明确了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关。

    可以这样说,这是一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比较全面的综合性的法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的诸多基本法律关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是建国四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是城镇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既充分反映了广大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也为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法律保障。

    起草和制定条例,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切实地贯彻执行。如果一部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认认真真地组织起草,认认真真地审查修改,审议通过的法规而不能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就有悖起草的初衷了。

    德法不足以自行。要贯彻执行好条例,首先要认真地搞好学习和宣传。这是贯彻执行的前提,要使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都了解这个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它作为规范企业行为准则。也要使广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个法规不只是为城镇集体企业制定的,是只规范企业行为的,而是调整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各方面法律关系的准则。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这个法规来检查,衡量自己的行为。

    贯彻这个条例,了解这个条例的立法原则、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认为还更应该从战略意义上来认识、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极端重要性。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到本世纪末,我们要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前十年翻一番,这个目标已经达到。九十年代是关键的一年,是达到再翻一番,达到小康水平的关键十年。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这个宏伟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城镇集体企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建设宏伟事业中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也是当前实现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城镇集体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壮大,关系到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功能的发挥,综合能力的增强。实践已经证明,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为稳定城镇经济和稳定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城镇集体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城镇就业的主要出路;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社会有效商品的重要供给者,出口创汇的生力军,是促进城镇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力。只有对城镇集体企业有了足够的认识,才能切实贯彻《条例》,才能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条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才能形成一个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城镇集体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为城镇集体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  其次,要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条例》第五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企业应通过贯彻《条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平调企业财产,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错误行为应坚决抵制和纠正。

    第三,应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在维护城镇集体企业,支持发展集体企业的作用。

    条例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专章规定了各级政府扶持、指导集体企业的责任,规定了城镇集体经济主管机关的责任,规定了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或设立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和它们的职责。使大家感到特别高兴的是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承担起了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的重任。城镇集体企业多年来找“娘家’,终于找到了“娘家人’。我们的企业应很好依靠娘家,我们也相信,娘家也一定会认真负起宏观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协调集体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和支持集体企业。同样,城镇集体企业应发展,也必须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炼好内功.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规
发行时间:1992-02-20
网站编辑:孙琬钟
  
来源:研究所

【学习和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笔谈】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规

国务院原法制局局长  孙琬钟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城镇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三千万职工企盼已久的一件大事。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规定表明,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城镇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在城镇中已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1989年,全国城镇集体经济企业已发展到240万个,从业人员5348万人,相当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的72%,注册资金3601亿元,相当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的32%。198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工业产值达2598亿元。这些数据表明,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城镇集体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是:(1)产权不清,财产平调、侵吞;(2)与政府部门关系不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3)在管理上照搬全民所有制企业模式,企业自主权受多方干扰;(4)企业本身也存在一些规章不够健全,管理亟待加强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提高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不仅是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安定的大问题。也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迫切要求。

    改革十年来,国家相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城镇集体经济,一直没有一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也是城镇集体企业权益屡遭侵犯,正常发展屡受阻碍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人民来信来访不断,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为城镇集体企业立法。但是,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分布在许多行业,分属各个部门,国务院又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管理城镇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机构和部

门,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立法工作虽然喊丁多年,但一直难以实际展开。1989年初,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建议,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列入国务院1989年立法计划,并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全国轻工部、商业部、劳动部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组织了起草组,开展了起草工作。为了反映不同的集体企业特点,轻工部、商业部、劳动部和集体经济研究会分别起草了四份条例建议稿,  经城镇集体企业立法问题研讨会研讨后,起草组将四份建议稿,综合修改成一个统一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以后又召开了全国性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反复修改多次,并经轻工部、商业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审查修改。《条例》(草案)的起草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方针、政策,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指导思想,总结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践经验,综合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这个重要行政法规草案,前后经历两年多。这期间凝聚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广大职工特别是同志们的心血,今年六月二十一日李鹏总理亲自主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并以国务院第八十八号令发布。条例共分九章七十条(比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多二十五条)对城

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的有:(1)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份,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主要特征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2)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由城镇居民设立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个规定概括了合作化长期发展起来的老集体,改革开放以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扶持开办的集体以及民办集体等各种类型城镇集体企业。(3)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即:  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4)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招聘、罢免、解聘企业领导人员,决定生产经营的大问题,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5)明确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明确了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关。

    可以这样说,这是一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比较全面的综合性的法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的诸多基本法律关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是建国四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是城镇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既充分反映了广大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也为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法律保障。

    起草和制定条例,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切实地贯彻执行。如果一部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认认真真地组织起草,认认真真地审查修改,审议通过的法规而不能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就有悖起草的初衷了。

    德法不足以自行。要贯彻执行好条例,首先要认真地搞好学习和宣传。这是贯彻执行的前提,要使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都了解这个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它作为规范企业行为准则。也要使广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个法规不只是为城镇集体企业制定的,是只规范企业行为的,而是调整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各方面法律关系的准则。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这个法规来检查,衡量自己的行为。

    贯彻这个条例,了解这个条例的立法原则、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认为还更应该从战略意义上来认识、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极端重要性。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到本世纪末,我们要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前十年翻一番,这个目标已经达到。九十年代是关键的一年,是达到再翻一番,达到小康水平的关键十年。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这个宏伟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城镇集体企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建设宏伟事业中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也是当前实现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城镇集体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壮大,关系到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功能的发挥,综合能力的增强。实践已经证明,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为稳定城镇经济和稳定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城镇集体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城镇就业的主要出路;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社会有效商品的重要供给者,出口创汇的生力军,是促进城镇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力。只有对城镇集体企业有了足够的认识,才能切实贯彻《条例》,才能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条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才能形成一个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城镇集体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为城镇集体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  其次,要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条例》第五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企业应通过贯彻《条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平调企业财产,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错误行为应坚决抵制和纠正。

    第三,应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在维护城镇集体企业,支持发展集体企业的作用。

    条例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专章规定了各级政府扶持、指导集体企业的责任,规定了城镇集体经济主管机关的责任,规定了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或设立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和它们的职责。使大家感到特别高兴的是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承担起了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的重任。城镇集体企业多年来找“娘家’,终于找到了“娘家人’。我们的企业应很好依靠娘家,我们也相信,娘家也一定会认真负起宏观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协调集体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和支持集体企业。同样,城镇集体企业应发展,也必须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炼好内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