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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文件刊登

轻工业部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出通知

贯彻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最近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联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通知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城镇集体企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把建国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肯定,明确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成为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准则,也是各有关部门扶持和指导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条例》明确了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和外部管理体制,调整和理顺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对如何扶持、保护、引导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于稳定政策、稳定人心、深化改革、搞活企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

各级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联社和轻工集体企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条例》条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轻工主管部门和联社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新闻媒介,宣传《条例》各项条文的内容及意义,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评价城镇集体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为了全面正确理解《条例》,轻工部正与国务院法制局等单位联合编写《条例》宣传材料,并拟为各地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联社有关负责人举办学习班,各地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联社也应积极采取各种适宜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基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从而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更加深入。

三、进一步搞活轻工集体企业。

《条例》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确立,为搞活企业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条件。各地轻工主管部门、联社和集体企业要以《条例》为依据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原有的、行之有效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自主经营、按劳分配、集体积累、入股分红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调整集体企业政策和管理体制,充分尊重企业各项自主权,借鉴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的灵活机制,完善集体企业内在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四、坚决维护轻工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各地、各企业要通过学习和贯彻《条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与《条例》规定相违背、侵犯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平调和侵吞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随意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非法罚款、随意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错误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用法制手段约束企业行为。

各地轻工业主管部门,联社和集体企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八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结合起来,同时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要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八项义务,正确行使《条例》规定的十项权利,使轻工集体企业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做到学法用法,守法经营,依法治厂,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法规。

《条例》附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部和总社将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制定,颁布《条例》的轻工集体企业实施细则。去年十月在兰州召开的联社办公室主任及合作指导处处长会议上,我们曾下发了《轻工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改稿),请各地对这一稿进行仔细的研究拿出修改意见。要以《条例》为基准,抓好集体经济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不完善的地方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省,区、市轻工业主管部门,联社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配套法规,将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各级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联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贯彻实施《条例》的新经验,反映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希望各地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组织轻工集体企业广大职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走上更加健康发展的新里程,还将对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贯彻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文件刊登

轻工业部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出通知

贯彻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最近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联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通知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城镇集体企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把建国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肯定,明确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成为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准则,也是各有关部门扶持和指导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条例》明确了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和外部管理体制,调整和理顺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对如何扶持、保护、引导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于稳定政策、稳定人心、深化改革、搞活企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

各级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联社和轻工集体企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条例》条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轻工主管部门和联社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新闻媒介,宣传《条例》各项条文的内容及意义,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评价城镇集体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为了全面正确理解《条例》,轻工部正与国务院法制局等单位联合编写《条例》宣传材料,并拟为各地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联社有关负责人举办学习班,各地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联社也应积极采取各种适宜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基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从而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更加深入。

三、进一步搞活轻工集体企业。

《条例》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确立,为搞活企业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条件。各地轻工主管部门、联社和集体企业要以《条例》为依据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原有的、行之有效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自主经营、按劳分配、集体积累、入股分红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调整集体企业政策和管理体制,充分尊重企业各项自主权,借鉴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的灵活机制,完善集体企业内在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四、坚决维护轻工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各地、各企业要通过学习和贯彻《条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与《条例》规定相违背、侵犯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平调和侵吞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随意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非法罚款、随意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错误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用法制手段约束企业行为。

各地轻工业主管部门,联社和集体企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八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结合起来,同时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要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八项义务,正确行使《条例》规定的十项权利,使轻工集体企业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做到学法用法,守法经营,依法治厂,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法规。

《条例》附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部和总社将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制定,颁布《条例》的轻工集体企业实施细则。去年十月在兰州召开的联社办公室主任及合作指导处处长会议上,我们曾下发了《轻工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改稿),请各地对这一稿进行仔细的研究拿出修改意见。要以《条例》为基准,抓好集体经济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不完善的地方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省,区、市轻工业主管部门,联社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配套法规,将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各级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联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贯彻实施《条例》的新经验,反映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希望各地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组织轻工集体企业广大职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走上更加健康发展的新里程,还将对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