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五”期间轻工集体经济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曾宪林同志在全国轻工集体企业第四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一、“八五”期间轻工集体经济的工作方针
我们把“八五”期间轻工集体经济的工作方针概括为:“恢复、调整、完善、提高”八个字。其具体内容是:恢复集体企业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支配的特点,调整集体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企业结构和行业结构,完善集体企业的领导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法规,提高集体企业的管理素质、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这一工作方针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呢?
首先,《条例》的发布,为工作方针的提出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作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城镇集体企业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确立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自主经营、按劳分配、集体积累、入股分红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为调整集体企业政策和改革管理体制,为充分尊重企业各项自主权,为借鉴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的灵活机制,完善集体企业内在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依据。
其次,轻工集体经济面临的严峻形势,为工作方针的提出提供了现实依据。当前轻工集体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轻工集体企业的经济效益严重恶化。
——平调风屡禁不止,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所蔓延。
——企业负担沉重,难以承受。
——企业活力不够,后劲不足。
影响轻工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摆脱长期以来“参照”国营企业的那一套管理模式,没有真正按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压抑了企业活力,影响了优势的发挥。这里,既有外部问题,又有企业自身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上,集体经济的特点没有体现出来,企业应有的自主权没有实现,有些民主管理制度无法推行。
——在利益关系上,总体参照国营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政府核定企业工资标准和发放形式,企业只能在笼子中搞小动作,激励作用不强,搬来了国营企业的‘大锅饭”,工资和奖金很难起到奖勤罚懒的调控作用。
——在经营机制上,决策灵活性小,关卡多,自主性受限制。
由上可见,破除“二国营”模式,把自主经营权,民主管理权还给企业,切实做到按集体经济的特点办企业,是搞好轻工集体企业的关键。集体企业产生“二国营”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自主经营环境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未形成。集体企业产生“二国营”现象,也有自身缺乏商品经济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的一面。挣脱“二国营”模式的困扰,国家要从体制上,和外部环境上上加以改善,但更重要地是企业自己要有顽强的挣脱意识。
贯彻实施上述工作方针的核心问题是,按照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破除“二国营’模式的束缚,真正发挥集体经济的内在优势,把企业搞活。使企业依法形成的所有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使企业能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使企业能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奖金分配和分红办法,使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厂长(经理)负责制真正得以实现。
二、“八五”期间轻工集体经济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学习《宣传条例》。在《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我代表轻工业部讲了部里对学习贯彻《条例》打算做的几项工作;一是在《消费时报》上全文刊载《条例》,同时刊登轻工业部关于贯彻学习《条例》的通知;二是组织力量,制定《条例》的轻工业实施细则;三是与国务院法制局等单位联合编写《条例》宣传材料;四是为各地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联社负责人举办讲习班。第一项工作已经做了;第二项工作已经形成了讨论稿;第三项工作在上海市二轻局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的协助下已经完成了我部负责那一部分的初稿,第四项工作正在筹备。希望各地厅、局总公司、联社积极采取各种适宜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基层学习宣传《条例》。我们要求所有轻工系统的每一个集体企业都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学习《条例,的活动,做到家喻户晓。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企业的干部职工都了解《条例,的意义,知道其具体内容。
2.制定和修改好《细则》。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一年多以前,轻工业部就已经开始了《细则》的起草工作,目前已几易其稿,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讨论稿,九月份的全国轻工业工作座谈会上发给了与会代表,这次会上也作为会议文件发到了各位手里,并安排了讨论。会后我们还要专门请一些同志坐下来逐条逐句进行修改。修改好《细则》是一项关系每个集体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希望大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帮助部里把这项工作做好。
3.运用《条例》保护企业权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轻工集体企业就有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因此要大胆地运用《条例》这个有力武器,保护企业权益。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深化企业改革,实施各项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权利,在搞活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4.按照《条例》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要把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作为贯彻《条例》的突破口,把企业自主权,职工与企业关系等十项内容体现在企业章程中,以此作为企业厂长,职工转变观念的重要一环,用《条例》精神统一厂长、职工的思想,恢复集体企业的优良传统,依法治厂。
(二)贯彻落实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
建国以来,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各地政府也有自己的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是轻工集体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护自身权益,约束企业行为的重要依据和准则。贯彻落实好政策法规,对轻工集体企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轻工集体企业都应当努力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全面了解其内容,进而贯彻落实好。
(三)深化轻工集体企业改革
1.借鉴乡镇企业和合资企业部分经营机制。对借鉴乡镇企业和合资企业部分经营机制的问题议论比较多,一是要不要借鉴;二是能不能借鉴;三是怎样借鉴。
要不要借鉴乡镇企业和合资企业的部分经营机制?结论是肯定的。在江苏省,乡镇工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1990年全省乡镇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1.3%上交税金占四分之一,出口创汇占36.8%。乡镇企业呈现勃勃生机。就全国看,情况也是一样的。这两年,乡镇企业和合资企业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即使在“双紧”和市场疲软的环境下,乡镇工业仍保持增长。原因是什么?主要是它们的机制好,搞的活。如果我们现在再不借鉴乡镇和合资企业的机制,采取他们的一套生产管理和经营办法,就会有更多的集体企业面临被挤垮的危险,对此应当有紧迫感和危机感。
能不能借鉴乡镇和合资企业的部分经营机制?结论也是肯定的。我们承认,在乡镇和合资企业的经营机制中,有的比较难做到,比如乡镇企业和乡镇政府的直接利益关系,乡镇企业职工生存有退路,就比较难做到。但是也有部分机制我们可以学,例如它们的利益激励机制、市场导向机制、平等竞争机制、灵活决策机制、积累发展机制,等等。机制、体制不是某种所有制固有的,与所有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乡镇企业可以用,集体、国营企业同样可以用。灵活机制主要是和商品经济、市场调节相适应。生产轻工产品的企业,无论是国营,集体、乡镇企业,产品直接面向市场,主要靠市场调节,只有在灵活的机制下把企业搞活了,才能生存,发展。况且,目前乡镇企业的机制有些是原来集体企业就有的。在一定意义上,借鉴也就意味着恢复集体企业原有的好机制、好传统,这样才能把企业搞活,才能摆脱“二国营”模式。
怎样借鉴乡镇和合资企业机制?这里主要指借鉴的方法,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要充分依靠干部群众,发扬他们的聪明才智。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借鉴乡镇和合资企业机制都要把它们管理办法的实质学过来,而不拘泥于形式。
2.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第一,要注意发挥职代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处于当家作主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人群众的聪明才智是搞活企业的群众基础。对于轻工集体企业来讲,工人当家作主的地位表现的更为突出,因为企业的主人就是本企业的职工,财产属于他们,权力也属于他们,这和国营企业是不同的。这种权力的表现方式就是职工(代表)大会。现在《条例》已经把这点说的很明确,厂长(经理)们都应当照办,按照《条例》的要求,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问题要经过职代会。
第二,进一步完善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不是集体企业独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都是这样规定的,私营企业更是如此。可见,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一种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制度,对此不应有所怀疑,执行厂长负责制不应当打折扣。
第三,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关于党组织在集体企业中的地位,《条例》讲的很明确,各企业都要照办,特别是党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要加强。
第四,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中实行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责任制,如承包制、工资与效益挂钩、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等。根据《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权“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各地轻工集体企业应按照这一规定,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坚持从严治厂,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五,力争在企业组织形式和用工制度上有个突破。应当承认,企业组织形式和用工制度的改革是最难的。但是如果这个关键问题不解决,不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搞活企业,就成为一句空话。《条例》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所以,还是要下决心,从部分制度上改,力争有个突破。我考虑,可以在这样几个方面做一些工作:一是不强求企业的机构设置上下对口,中央国务院已经明文规定过,要坚持贯彻落实;二是在人员编制上要精简非生产行政管理人员;三是推行合同制,扩大合同工比例;四是争取录用职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五是推广劳保统筹办法。
3.各级轻工管理部门要支持把集体企业搞活。搞活轻工集体企业离开轻工管理部门的指导是不行的,有些必须由管理部门直接来抓。但是,各级轻工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某些权力也有一些限制集体企业搞活的东西,或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例如要求机构对口的规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评比,以及非法摊派,等等。所以各级轻工管理部门要以有利于搞活企业为原则,检查一下自己职权范围内有没有限制了企业自主经营的规定,有没有干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哪些物资分配权、资金分配权、人员安置权、机构设置管理杈可以下放或应该下放。总之,各级轻工管理部门应当理解搞活集体企业的意义,以实际行动支持搞活集体企业。
4.结合城市改革,开展搞活集体企业的试点工作。搞活轻工集体企业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离不开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城市轻工集体企业来说,搞活企业也是城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用工制度的改革就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紧密连在一起。所以结合城市改革,开展搞活集体企业的试点工作很有意义。我们打算先选二、三个中等城市,主要是进行城市改革试点的城市,率先进行搞活集体企业的试点,以取得经验,指导全局。
(四)清理集体资产
一是清理集体资产要在法规政策的规定下工作,同时要结合清理法规政策的工作,把有关集体经济资产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予以完善,没有的要重新制定。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除了国家有关政策得不到很好落实之外,还存在一些概念性的问题,比如什么是“平调”?什么是“集体企业资产”?都需要有更明确的说明。《条例》对什么是“集体企业资产”已经有了规定,但是规定还比较粗,还需要更细一些,比如应当制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规定等,这项工作部和总社已经开始做了,起草了“联社资金管理办法”,正待批准。
二是界定产权,对集体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目前一部分轻工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比较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更增加了界定产权的必要性。有的老企业也有一个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问题。因此,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很有意义。
三是清理集体资产应当首先从清理联社资产和职工入股资产入手,逐步扩人范围。因为在轻工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中,联社资产和职工入股形成的资产一样,产权界限比较明确,易于清理。职工入股的资产目前比较清楚,但联社资产比较混乱。部经调司和总社办公室已经开始对联社资产进行清理。下一步我们打算先从一、二个省、市试点,从清理划出联社系统的服装企业的联社资产入手,争取有个突破。
(五)努力发展生产,积极参与轻工行业的改组改造
1.组织实施“八五”计划,努力完成“八五”指标。轻工“八五”计划已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八五”计划,轻工业总产值在“八五”期间年均增长6%,出口创汇年均增长8.4%。轻工集体企业要按照“八五”计划的要求,完成计划的各项指标。
2.集体企业要积极参与行业改组改造。改组改造是“八五”期间轻工行业的重要工作之一。目前,部里已经确定了改组改造的指导思想,即“一调四上”(调产量,上品种、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并确定了陶瓷,自行车两个行业的改组改造实施方案,开始了试点工作。对其它行业的改组改造工作,明年将分期分批进行。轻工集体企业要参与行业的改组改造。轻工集体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企业结构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也存在着“小而全”的问题,同样需要调整企业结构,实行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生产。
集体企业的改组改造可以和治理“小穷亏”企业的工作结合起来,把它们纳入到行业改组改造中去。在组建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时,可以有意识地为这些“小穷亏’企业安排一定的位置,或成为协作网的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