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关于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问题
——在中国工业合作经济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
唐丰义
一
当前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问题几乎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这是因为集体企业的产权,权益无保障,有重新受到严重侵犯的威胁。在改革开放以前,上收集体企业、平调集体资财等侵犯集体所有制权益的事,已司空见惯。经过几年的呼吁,党和政府屡屡强调保障和扶植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类似情况,已逐渐有所收敛。但是,近两年来,类似倾向似又回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经营较好的企业或主管单位有利可图的企业,采取上收变性的办法,“宣布”它们为国营或“X属”企业,有的虽不明文宣布,但常常通过派遣干部,安插人员的办法,把集体企业实质上掌握在政府手中。有的地区还下文把某类集体企业改为国有。二是通过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不适当的扩大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它在集体企业中的比重。据有的地区进行试点的情况看,有些创办30多年的集体企业,经有关部门调查界定,国有资产的比重达65.5%,集体企业自有资产仅占34.5%。有的进行产权界定试点的企业,经过初始投资、政策优惠,税前还贷、减免税额以及这些资金的收益滚动累计后,国有资产的比重竟达90%以上。据某市轻工系统84户集体企业的资产界定情况看,这些企业的资产形成有六类情况:(1)联社统筹资金,(2)主管部门所拨专项资金,(3)职工股金;(4)银行贷款,(5)减免税金,(6)企业自身积累资金。其中,企业自身积累资金仅占资金(资产)总额的24%,而贷款一项就占41%(按照界定办法税前还贷部分属国有资产)。当然,产权界定是项极为复杂的工作,我个人认为,既要维护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又要使集体企业的产权得到应有的保障。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国营(全民)企业中和在集体工业企业中界定资产的产权都是必要的。
二
一般说,界定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集体工业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问题;(2)集体工业企业与联社的产权关系问题;(3)集体工业企业与社员的产权关系问题。后两个问题,是集体经济内部问题。我想先简单地谈谈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主要是联社问题,然后再重点谈与国家的产权关系。联社是集体工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又是集体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它对集体工业企业的成长壮大,对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历史,这也是我国国情。但是,联社同企业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否则,也会出问题。现在,有的联社打算对集体工业企业占用的联社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这似乎又是参照国营的办法!其实联社不同于政府,它对企业的投资,往往来自集体企业上交的合作基金和部分利润。它同下属企业的关系是一种集团型的集体经济内部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人对集体经济的理解就限于企业型集体,即集体企业就是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我认为在联社范围内,联社与下属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帐已算不清楚,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大范围集体所有企业。因此,一个企业集体所有是客观存在,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也是事实。问题还在于联社的产权问题如何处理才更妥当。对待联社范围内的产权关系,我主张从实际出发,逐步形成集团型和企业型两种集体性质的企业。不要简单否定联社集体的性质,只要不把联社视同政府,并逐步独立出来,就可以保持它原有的经济关系,逐步完善为一种集团型集体经济。不过这里有两个前提,(1)不得把过去联社的投资视为国家投资,从而界定为国有资产。(2)不能简单地维持现状,不仅应实行政企分开,而。巳要对所属企业进行清理划分:紧密的,联合为一个集团型实体,联系不紧的可以妥善解决其去留问题或让其独立化为企业型集体。这样也可以避免引起大分化大改组,而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
关于国家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个极其复杂而又政策性极强的大问题。按说,它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无疑是国有资产不应受到侵犯,而集体企业的产权也应得到保障。但是,问题绝不是如此简单。这里大约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是资产归属的正确界限应该怎么定?其中包括减免税、税前还贷和“无主资产’等问题,怎么看。这方面大家已有许多议论,我也曾发表过不少意见。这里再强调几点:(1)关于减免税,除了人们普遍强调的系免除纳税人的义务,其形成的资产应归纳税人这一点外,还有一点更重要,而国家法定减免税的对象和额度,不是基于“慈善动机”根本动因在于有利于经济全局,有利于产业调整和经济发展。如果忽略了这十点,把减免部分再用“资产界定”的名义收回来,是对减免性质和全局观点的悖谬,受损失更大的将是国家。(2)关于税前还贷。除了投资的性质不同,贷款绝不具有投资性质这一点不容相混外,也有一个重要观点需要提出,即税前还贷所冲减的所得税部分,理应视同、国定减免税额,不应重新计征。否则,税前还贷就失去了原规定的性质和意义,(3)关于“无主资产”。民法所谓“无主财产”,系指物主死亡、外逃或年久无据,理应没收为国家财产。集体企业的资产却完全不同。它不过是由于资料缺失而归属一时不易确定,但集体企业长期经营、长期维护和更新,经过长期积累,已构成事实上的物主,怎么构成“无主”?何况,虽然明证其集体归属,也无确证其不能归属为集体,怎么可以靠单方议定即行归入国有?!显然,这些具体是非是极其复杂的,必须经过多方共同论证,取得共识,才好付诸行动。否则,极易造成经济动荡或损失。
二是在界定中要充分注意政府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要顾此失彼。对集体企业的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政策(含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政策,待业人员安置政策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从全局利益和政治经济形势出发的,它不是局部问题,不是权宜之计。因此,必须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只重眼前而忽视其后续影响。比如减免税,它就影响着产业政策和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的重大方向问题,它必须在一个时期内保持历史的一贯性和横向的普用性。过去需要,将来也需要,对集体经济如此,对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也如此。如果今天对集体企业实行了一风吹的政策,势必否定过去,影响将来,危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又如安置就业专用基金问题。今后安置就业任务仍然是艰巨的,如果把该项基金及其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抹杀了过去集体经济的贡献,今后又如何继续让它们承担这一任务?如此等等,这都不是简单的财产归属问题,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
三是处理这类历史问题的指导思想问题。在产权问题上,要慎重对待。在没有把各种问题大体廓清以前,政府不要仓促决定变更集体企业产权,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在历史上是有教训的。比如,在国家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上,从总体上看,至少有三个大问题是算不清帐的:(1)有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金资产问题,但也有政府在政策变动时侵占或平调集体资财的问题。不能也无法用算总帐的办法去逐一解决。如何处理,要以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集体职工安定的方针去妥善处理。(2)由于体制变动,资产的变动,交叉状况比较严重,出现了原始资料或有关资料缺失,当然不构成“无主资产”,但也不易弄清脉络或归属。这类问题,根源不在企业,而在于政府决策,故因此而造成的问题,不能让企业承担其损失。处理也要慎重。(3)集体企业的资产按逻辑推论,应该归该集体成员投入和据有,但实际上,我国集体企业均非如此,即使原由手工业者折股合作的企业,一是股金业已返还,二是企业与成员屡屡变迁,也已面貌全非。因此,现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均系企业历年的增殖积累而来,其中特别是1958年前后由街道妇女和“文革’后由待业知青兴办的企业,来之不易。不能因企业职工无资金投入而抹杀其集体所有性质。这是历史和国情的产物,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会引起各方面的误会或矛盾,即不利于问题解决,也不利于安定团结,导致不必要的纷争,仅就这三个大问题看,采取任何单方面认定的办法去处理,都将造成问题。怎么办?我原来主张“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办法原则上是对的。不过粗细宽严均有相对性,终会引起歧异。现在我认为,在确实能明确的归属可按实际情况处理,凡属历史旧帐或纠缠不清的问题,宜采取“向前看,不纠缠旧帐’的方针。如这种观点能够成立,如何进行资产清理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四
为什么要界定产权?界定产权的目的是什么?
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界定产权首先就是为了明确产权边界,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但这只是初步的,起码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以便更好地利用资产,进行资产运营,增加经济效益。
现在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生产者的关系,就是在产权分立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合约关系。买卖关系就是所有权(产权)的让渡。我买就是要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得这个商品的所有权,同时就要让出货币所有权。你卖是要获得货币所有权,就得让出商品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只有是产权主体,才能成为经营主体,才能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是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
由于我国缺乏产权制度作为商品经济的基础,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比如当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积累较快,但到一定程度就想方设法抽掉资金,甚至自动歇业,因为他们认为没有产权保障。在国有经济与其它经济成分之间,影响资产运营,效益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产权不明确,合约不规范。现在全国合同履约率不到40%,相互拖欠很严重,1990年底,拖欠货款总量已达2000多亿,大大影响资金周转的时间,影响了各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在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交易费用都太高,效益低下。不少企业效益不实,虚盈实亏。集体经济原来增长点是比较高的,最近几年也下来了,这与产权边界不清,缺乏产权制度有极大关系。
从大的方面看,界定产权的工作,实际上包含着界定产权、保障产权权益、建立产权管理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工作,大体上说,界定产权工作的步骤是:
第一步:就是划分归属问题,即产权归谁所有。在集体企业中有无国有资产?集体企业的产权归属又如何界定等,都是很重要的。但是,界定不是消极地只是为了属你还属我,而要考虑如何对发展现有经济有利。
第二步:解决了归属问题,紧跟着就是产权和权益的保障问题。强化产权,仅对资产存量重视其完整还不够。强化产权意识,目的是要通过资产的运营,增加积累,更新原来的资产,使资产增殖。国家对国有资产要界定,我们对集体资产要界定,联社要界定,集体工业企业更要界定。让企业增加产权意识,就是要扩大资产增殖,增加经济效益。产权没有保障,影响职工(社员)的积极性。1958年,盲目转厂过渡,统负盈亏,侵害了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严重影响了社员职工的积极性,到1961年,贯彻了手工业《三十五条》,恢复了集体所有制,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得到了保障,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文革’时期,又一次侵犯了集体工业企业和社员的产权,影响了企业和社员的积极性,到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解决了这个问题。无数事实告诉我们,集体工业企业和职工(社员)的产权不明确、没有保障,就会影响甚至打击集体工业企业和社员的积极性。
第三步:建立产权制度,要明确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领导不等于国营(全民)企业领导集体企业,企业不应执行国家职能,国家领导主要指方针政策的指导和进行宏观调控。在产权结构方面,要明确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生产资料的流动,产权转移等都要有制度,要有具体的政策、法规,都要有个规范。
总之,界定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的目的是:要明确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保障集体工业企业产权不受侵犯,增强集体工业企业和社员、职工的产权意识,抵制各种侵犯和平调的行为,调动集体工业企业对资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加经济效益,促进资产增殖。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