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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之异同
发行时间:1991-10-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之异同

方 曙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各自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它们之间有没有联系和区别?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何谓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各有特定的涵义和具体内容,因此,三者是不容混淆的。

——先讲合作制。合作制是个什么概念?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合作制的内容。恩格斯在著名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且举例说明“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具体内容,这就是各个农户联合组成合作社,土地结合成为一个大田庄,共同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共同劳动的成果。

从上述可知,所谓合作制,就是以合作社为物质生产单位,实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合作社占有,联合劳动、合作生产、共同经营并按所出劳力、交付合作社使用的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数额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与经济形式。

——再讲股份制。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它并非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

众所周知,在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一个企业在进行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中,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支付手段。但是,企业的资金往往有限,而银行的贷款常常又不能做到有求必应,这样,就迫使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办法,以此来集聚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凡是购买股票者,均为股东,并凭股金份额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所谓股份制,就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手段,以集聚社会资金用于兴办企业和发展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制度和经济形式。这是股份制的一般的基本的涵义。

从股份制这一经济形式的产生及其内容来看,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老集体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试行的股份制,只是股份制的一种变通做法,换言之,是一种很不规范的股份制,或者说,它还不能称之为股份制。这是因为,其股票的发行只限于企业内部;“职工股”是个虚股(职工享有企业划给的股份,只有占有权而不拥有所有权)。

——最后讲一讲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这一全新的制度,是在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因此,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大的步骤,一是还权于企业,即还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于集体企业。二是在还权于企业的基础上,在集体企业内部试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

然而,现存的城镇集体企业特别是由合作化时期的合作企业演变成的老集体企业,要完全实行50年代的“合作化”,是很难办到的(也没有这个必要),只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合作制的固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为此,一些地方将部分老的集体工业企业的有效资产折成若干股份,其中一部分归企业所有,一部分划分到现在的职工头上(虚股),与此同时,又在本企业职工中吸收个人股金(实股)。这样,就把过去资产企业所有,企业经营,改为企业股份所有和职工股份所有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总量的构成和资产归属的这一新的变化,带来了经济形式的某些变化,也就是说,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制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某些特征的新型企业。为了将这一新的经济形式同合作制和股份制加以区别,我们把这种资产由企业股,职工虚股和实股组合而成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经济形式,称之为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简称“股份合作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历史的后退,而是历史的前进。因为这样做,第一,可以使企业资产的归属相对明晰,并以此作为职工分配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由于每个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和股东,这样,就把责、权、利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并直接落实到每个职工头上,从而促使人人进一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自觉地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异同点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共同之处在于:各自都是一种具体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产权关系不同。合作制实行资产为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占有。股份制的资产为入股者(包括个人、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外的投股者)所有。股份合作制的资产一部分为企业所有,一部分为本企业职工个人所有。“企业所有”的资产即为本企业职工所共有的资产。职工个人所有,又区分出名义所有和实际所有。“名义所有”的资产,只作为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的一个依据,不得转让,职工死亡不能由任何人继承。而“实际所有”的资产,可以在本企业内转让(包括转让给在本企业工作的子女等亲属),职工死亡时,这部分资产可退还给其法定的继承人。

其二,分配形式不尽相同。合作制实行按所出劳力、交付资金和生产资料数额有比例分配。其劳力、资金和生产资料在分配中各占多大比例,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强求一律。而股份制以股金份额分配为主。股份合作制则以按劳分配为主。

其三,联合劳动程度不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均实行完全的联合劳动。股份制实行不完全的联合劳动(股东往往不是企业中直接的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其四,所有制的社会性质不同。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前提下,合作制的社会性质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列宁指出:“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选集》第4卷第687页)。既然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么股份合作制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至于股份制的社会性质,则不可一概而论。对具体的企业来说,有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有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有的甚至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衡量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企业资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大小。

此外,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经济形式而不是一种经营方式。而股份制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同时还是一种经营方式。

几点结论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合作制是我国若干劳动群众联合起来兴办企业的重要选择。第二,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现存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方向。第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除了少数有条件的新办企业以外,一般不宜走股份制的道路。这是因为,集体制改为股份制以后,根据股份制的本来涵义,就会出现企业外部的投股问题,从而使企业产权关系更加复杂化。再说,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仍然偏低,集体制企业一旦改为股份制企业,其各项管理工作就很难与之适应。

(作者为安徽省委党校副研究员)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之异同
发行时间:1991-10-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之异同

方 曙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各自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它们之间有没有联系和区别?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何谓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各有特定的涵义和具体内容,因此,三者是不容混淆的。

——先讲合作制。合作制是个什么概念?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合作制的内容。恩格斯在著名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且举例说明“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具体内容,这就是各个农户联合组成合作社,土地结合成为一个大田庄,共同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共同劳动的成果。

从上述可知,所谓合作制,就是以合作社为物质生产单位,实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合作社占有,联合劳动、合作生产、共同经营并按所出劳力、交付合作社使用的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数额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与经济形式。

——再讲股份制。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它并非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

众所周知,在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一个企业在进行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中,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支付手段。但是,企业的资金往往有限,而银行的贷款常常又不能做到有求必应,这样,就迫使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办法,以此来集聚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凡是购买股票者,均为股东,并凭股金份额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所谓股份制,就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手段,以集聚社会资金用于兴办企业和发展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制度和经济形式。这是股份制的一般的基本的涵义。

从股份制这一经济形式的产生及其内容来看,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老集体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试行的股份制,只是股份制的一种变通做法,换言之,是一种很不规范的股份制,或者说,它还不能称之为股份制。这是因为,其股票的发行只限于企业内部;“职工股”是个虚股(职工享有企业划给的股份,只有占有权而不拥有所有权)。

——最后讲一讲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这一全新的制度,是在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因此,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大的步骤,一是还权于企业,即还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于集体企业。二是在还权于企业的基础上,在集体企业内部试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

然而,现存的城镇集体企业特别是由合作化时期的合作企业演变成的老集体企业,要完全实行50年代的“合作化”,是很难办到的(也没有这个必要),只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合作制的固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为此,一些地方将部分老的集体工业企业的有效资产折成若干股份,其中一部分归企业所有,一部分划分到现在的职工头上(虚股),与此同时,又在本企业职工中吸收个人股金(实股)。这样,就把过去资产企业所有,企业经营,改为企业股份所有和职工股份所有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总量的构成和资产归属的这一新的变化,带来了经济形式的某些变化,也就是说,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制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某些特征的新型企业。为了将这一新的经济形式同合作制和股份制加以区别,我们把这种资产由企业股,职工虚股和实股组合而成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经济形式,称之为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简称“股份合作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历史的后退,而是历史的前进。因为这样做,第一,可以使企业资产的归属相对明晰,并以此作为职工分配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由于每个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和股东,这样,就把责、权、利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并直接落实到每个职工头上,从而促使人人进一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自觉地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异同点

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共同之处在于:各自都是一种具体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产权关系不同。合作制实行资产为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占有。股份制的资产为入股者(包括个人、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外的投股者)所有。股份合作制的资产一部分为企业所有,一部分为本企业职工个人所有。“企业所有”的资产即为本企业职工所共有的资产。职工个人所有,又区分出名义所有和实际所有。“名义所有”的资产,只作为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的一个依据,不得转让,职工死亡不能由任何人继承。而“实际所有”的资产,可以在本企业内转让(包括转让给在本企业工作的子女等亲属),职工死亡时,这部分资产可退还给其法定的继承人。

其二,分配形式不尽相同。合作制实行按所出劳力、交付资金和生产资料数额有比例分配。其劳力、资金和生产资料在分配中各占多大比例,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强求一律。而股份制以股金份额分配为主。股份合作制则以按劳分配为主。

其三,联合劳动程度不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均实行完全的联合劳动。股份制实行不完全的联合劳动(股东往往不是企业中直接的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其四,所有制的社会性质不同。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前提下,合作制的社会性质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列宁指出:“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选集》第4卷第687页)。既然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么股份合作制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至于股份制的社会性质,则不可一概而论。对具体的企业来说,有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有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有的甚至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衡量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企业资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大小。

此外,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经济形式而不是一种经营方式。而股份制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同时还是一种经营方式。

几点结论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合作制是我国若干劳动群众联合起来兴办企业的重要选择。第二,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现存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方向。第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除了少数有条件的新办企业以外,一般不宜走股份制的道路。这是因为,集体制改为股份制以后,根据股份制的本来涵义,就会出现企业外部的投股问题,从而使企业产权关系更加复杂化。再说,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仍然偏低,集体制企业一旦改为股份制企业,其各项管理工作就很难与之适应。

(作者为安徽省委党校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