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合作制是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选择
——兼论股份合作制
任立莹
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深化改革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集体企业“二国营”模式,从而按照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特点去办企业,我认为,实行合作制是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
什么是合作制?合作制就是集体所有制。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说明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基本经济形式。目前,有些人将合作制经济与集体经济分开,甚至将合作经济视为半社会主义经济,这是不正确的,不仅违背了《宪法》的规定,而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难以讲得通。
既然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什么还要提出将合作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有效选择?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由于“左”的错误影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特征被严重扭曲而发生变异。集体经济已经失去或主要失去了固有的性质,特征,成为“二国营”经济。这种“二国营”既无全民经济优惠政策待遇,又丢掉了集体所有制经济自我发展的灵活机制,从而严重地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这种变异了的集体所有制,使企业失去了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丢掉了管理上的民主性,组织上的群众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集体企业由民办、民有、民管变成了官办、官有、官管,成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丧失了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地位。主要表现在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企业财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排除职工个人占有权,从而使职工对企业财产的关切度降低了,职工的企业主人地位也名不符实了。
在改革中,集体企业从归还“三权”、恢复“三性”入手,探索集体企业改革的模式。先后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试行了股份制等等一些改革形式,对于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改革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距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特征还相差甚远,因此,探索集体经济深化改革模式,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就是要重建个人所有和集体共同占有相结合的企业所有制结构,恢复集体企业职工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地位。这种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最好模式就是合作制。合作制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共同集资,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最本质的特征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民主管理。这种合作制适合社会主义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而要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关键要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特点,这就必须采取合作制经济。合作制是使集体经济摆脱“二国营’模式,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最好选择。
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而选择合作制,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现有的集体企业按合作制的原则,内容加以改革。首要的是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划清归属,使产权明晰化,人格化,彻底改变企业集体所有而排除职工个人所有权的状况。在认真清理财产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财产的不同来源,各归其主。对于集体企业职工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财产,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折股界定给职工,做好职工分红依据。同时,恢复职工入股制度,凡是企业职工都要交纳一定数目的股金,体现企业职工劳动合作、资金合作,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由于职工在企业中拥有自己的财产,参与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在分配上既有劳动报酬,又有股份红利,使职工与企业命运紧密相连,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增强了企业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由于合作企业实行个人所有和集体共同占有相结合,因此,在管理上具有民主的特征。它排斥一切行政的干预,实行较为完全的民主管理。所有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一律平等,每个成员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建议权与批评权,职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重大问题。这样,就可以使企业从各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地位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另一方面,凡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要按合作制的原则建立,参加企业的职工既投劳,又投资,使之成为真正的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经济联合体,成为名符其实的合作制企业。
目前,不少地区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对于股份合作制,不少同志认为是股份制,并得出结论,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要走股份制的路子,而我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而是合作制,具有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资产占有者,实行劳动合作,股金合作,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这些都是合作制的特征,将股份合作制视为股份制是不准确的。
股份制与合作制是有严格区别的。这一点,马克思说的很清楚。马克思指出,在工人的合作工厂中,是不存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在股份制企业里,存在着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分离,即生产“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论》第3卷第498、494页)股份制企业劳动者不一定是所有者,而所有者也可以不参加劳动。这就与我们目前实行的股份合作制大相径庭。此外,股份制与合作制还有其他不同之处。如股份制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招纳企业之外的股份,而股份合作制原则上是企业内部职工入股,而不向社会扩股。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制,谁股多谁权大,股票可以出卖和转让,不能取走,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是坚持一人一票,权力平等,股金可以随职工进入和带走。当然,如果股份合作制离开合作制原则,广泛吸收社会股金,实行董事会制度,那就是股份制而不是合作制了,而这种股份制很难全部界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也就难以成为集体企业改革的选择了。
(作者为吉林省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