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第一讲 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发行时间:1991-10-20
网站编辑:朱驎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

第一讲 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朱  驎

当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包括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事关集体工业的权益,不能不使我们关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说:“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的难点。”我们认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某些资产所有权由于历史等原因,显得模糊、复杂,但只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办事,是不难正确界定的。

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共同组成,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改革以来,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方针。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对促使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如《说明》中所指出的,在改革中没有按照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制定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一度弱化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管理,以致出现了许多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上的争议和混乱,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以各种名目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正常秩序,制定必要的法规,据以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当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的国民经济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左”的错误指导方针追求“一大二公”,不仅排斥、消除所有非社会主义经济,而且,“重全民,轻集体”,抑制、侵蚀集体经济。这是过去造成社会生产力未能得到应有发展在所有制关系上的原因。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主导作用的发挥,在于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必要的基本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以及对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消费资料,而不是要求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大越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必须适当,比重过大,客观上会造成排斥其他经济成份,从全局看;不利于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和主体地位,除了保有一定数量和范围的国有经济作为主导力量外,必须依靠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实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深刻地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寓义就在这里。

《说明》中提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仍然要郑重指出:进行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必须切实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集体企业进行新的侵蚀。

二、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

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这一准则,应归投资者所有。《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因此,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追溯资产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是国家投资。上海市,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主要可分三类:一类是由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过来的“老集体”(包括由这些集体企业上缴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一类是“大跃进”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街道工业”(上海现称“地区工业”)。对这两类企业,有人认为,“老集体”职工股金早已退还,以后新进职工未带资金进企业,“街道工业”职工一开始就没有带资金进企业,职工都换了几茬,企业的资产是无主的,产权应归国家。这种说法是荒谬的。这些企业的资产现在虽然没有个人所有的成份,但“老集体”的初始投资是职工股金,“街道工业”的原始积累是创业者的劳动积累,这两类企业这样形成的资产都是历来所有职工创造的公共积累,没有一点国家投资的因素,资产不是无主的,而是属于企业集体所有。这样的企业正是典型的、地地道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类是1979年以来,为安排待业青年由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这类企业开办时由扶办的国有企业提供的资产,按照上海市领导部门的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实行有偿转让。其后,大部分集体企业都已如约付清资产价款,资产所有权属扶办的集体企业所有,应无任何疑义。至于少数企业因经济困难尚未付清资产价款,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都已依法转给受扶办的集体企业,扶办的国有企业与受扶办的集体企业之间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投资和所有权关系。

关于国家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减免税、税前还贷等政策优惠都不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当然都不属于国家而属于集体企业所有。所有这些,本刊都已有不少文章加以充分论证,十分明确,这里就不需多说了。

至于《说明》中提到的各种形式的用国家资金盗用集体名义办的“假集体”,白应查清,界定资产所有权,不应与我们这里所说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混在一起。

三,以法律为准绳,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本身就是“企业应届国有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自不待言。《宪法》是根本大法,以法律为准绳,首先是以《宪法》规定为准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所有关于保护,帮助集体经济的规定理应在一切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在所有一切有关政策中体现和贯彻,然而实际并未能做到,一些侵犯集体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迄未少见。另一方面,国家制定的一些正确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却长期得不到落实,加以政策多变、朝令夕改使集体企业不能正常发展。直到现在,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还未彻底肃清,侵犯城镇集体工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集体转国营的新的平调,就是一例。就以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暂行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某些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税前还贷等政策企业所得优惠,看作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家所有的主张,就是“左”倾错误残余的再现。

回顾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历程,城镇集体工业遭受的几次重大挫折和损失,可以说,几乎无不直接或间接出于政策失误:强令“老集体”职工退股,“升级过激”,实行“统负盈亏”,冻结、平调合作事业基金,不断的行业调整、改组、合并,……等等,如果现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还有资产所有权比较模糊的部份,其原因何在,是十分清楚的。对这部份资产的所有权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从有利于维护公有制,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出发,并考虑过去国家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取之不少,扶助帮助不够这一历史因素,既合理又合情地予以界定。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第一讲 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发行时间:1991-10-20
网站编辑:朱驎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

第一讲 集体工业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朱  驎

当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包括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事关集体工业的权益,不能不使我们关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说:“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的难点。”我们认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某些资产所有权由于历史等原因,显得模糊、复杂,但只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办事,是不难正确界定的。

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共同组成,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改革以来,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方针。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对促使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如《说明》中所指出的,在改革中没有按照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制定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一度弱化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管理,以致出现了许多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上的争议和混乱,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以各种名目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正常秩序,制定必要的法规,据以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当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的国民经济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左”的错误指导方针追求“一大二公”,不仅排斥、消除所有非社会主义经济,而且,“重全民,轻集体”,抑制、侵蚀集体经济。这是过去造成社会生产力未能得到应有发展在所有制关系上的原因。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主导作用的发挥,在于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必要的基本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以及对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消费资料,而不是要求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大越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必须适当,比重过大,客观上会造成排斥其他经济成份,从全局看;不利于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和主体地位,除了保有一定数量和范围的国有经济作为主导力量外,必须依靠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实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深刻地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寓义就在这里。

《说明》中提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仍然要郑重指出:进行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必须切实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集体企业进行新的侵蚀。

二、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

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这一准则,应归投资者所有。《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因此,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追溯资产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是国家投资。上海市,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主要可分三类:一类是由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过来的“老集体”(包括由这些集体企业上缴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一类是“大跃进”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街道工业”(上海现称“地区工业”)。对这两类企业,有人认为,“老集体”职工股金早已退还,以后新进职工未带资金进企业,“街道工业”职工一开始就没有带资金进企业,职工都换了几茬,企业的资产是无主的,产权应归国家。这种说法是荒谬的。这些企业的资产现在虽然没有个人所有的成份,但“老集体”的初始投资是职工股金,“街道工业”的原始积累是创业者的劳动积累,这两类企业这样形成的资产都是历来所有职工创造的公共积累,没有一点国家投资的因素,资产不是无主的,而是属于企业集体所有。这样的企业正是典型的、地地道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类是1979年以来,为安排待业青年由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这类企业开办时由扶办的国有企业提供的资产,按照上海市领导部门的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实行有偿转让。其后,大部分集体企业都已如约付清资产价款,资产所有权属扶办的集体企业所有,应无任何疑义。至于少数企业因经济困难尚未付清资产价款,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都已依法转给受扶办的集体企业,扶办的国有企业与受扶办的集体企业之间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投资和所有权关系。

关于国家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减免税、税前还贷等政策优惠都不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当然都不属于国家而属于集体企业所有。所有这些,本刊都已有不少文章加以充分论证,十分明确,这里就不需多说了。

至于《说明》中提到的各种形式的用国家资金盗用集体名义办的“假集体”,白应查清,界定资产所有权,不应与我们这里所说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混在一起。

三,以法律为准绳,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本身就是“企业应届国有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自不待言。《宪法》是根本大法,以法律为准绳,首先是以《宪法》规定为准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所有关于保护,帮助集体经济的规定理应在一切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在所有一切有关政策中体现和贯彻,然而实际并未能做到,一些侵犯集体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迄未少见。另一方面,国家制定的一些正确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却长期得不到落实,加以政策多变、朝令夕改使集体企业不能正常发展。直到现在,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还未彻底肃清,侵犯城镇集体工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集体转国营的新的平调,就是一例。就以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暂行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某些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税前还贷等政策企业所得优惠,看作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家所有的主张,就是“左”倾错误残余的再现。

回顾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历程,城镇集体工业遭受的几次重大挫折和损失,可以说,几乎无不直接或间接出于政策失误:强令“老集体”职工退股,“升级过激”,实行“统负盈亏”,冻结、平调合作事业基金,不断的行业调整、改组、合并,……等等,如果现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还有资产所有权比较模糊的部份,其原因何在,是十分清楚的。对这部份资产的所有权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从有利于维护公有制,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出发,并考虑过去国家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取之不少,扶助帮助不够这一历史因素,既合理又合情地予以界定。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