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管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知识问答13题
本刊编辑部
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什么性质?它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上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问:集体企业的任务是什么?
答: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问:党的基层组织在集体企业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问:集体企业的设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柑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集体企业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问:集体企业有哪些权利?
答: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问:集体企业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集体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问:职工在集体企业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问: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是怎样产生的?厂长(经理)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厂长(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集体企业厂长(经理)有哪些职权和职责?
答: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水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帐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征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问:集体企业如何实行财产管理?
答:(一)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2.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四)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六)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七)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问:集体企业怎样进行收益分配?
答:(一)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二)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酌财务管理。
(三)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四)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六)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问:集体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2.登记时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3.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5.其他违法行为。
(二)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