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理顺产权关系要防止两种偏向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凯泰
产权这个概念是从西方经济学中引进来的。现代西方经济学出现一套产权理论。他们的理论既有合理的内容,又有糟粕,我们可以引入产权这个概念,但我们有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我们所讲的产权,也就是广义的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支配、收益、处置等权利,是所有制关系在法权上的表现。
理顺产权关系的第一步,是清理资产,划分归属,这项工作,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但是清产划属还不等于产权关系理顺。要理顺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有利于生产发展的资产和劳动的组合形式,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为了理顺产权关系,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防止两种偏向。
(一)
第一种是偏“左”的倾向。目前,历史上“左”倾错误遗留的影响还未彻底清除,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上,还存在一些思想没有解放的现象,往往出现一些偏左的做法。例如,有的地方对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忽视积极扶植和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重要性,不去积极扶植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发展,一遇到某种气候,就想侵犯集体企业、合作企业的产权。最近有同志主张,集体企业由于减免税金增加留利而形成新增资产,不能归集体企业所有,而应划归国家所有。这种看法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不利于生产发展。
减免税是国家从全局出发,扶植需要发展的某些行业或经济成份而实行的税收优惠。它同国家投资在性质上不同。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利益,从来归受惠者所有,这是税收上的通例,是税收优惠本身性质决定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是如此。在我国,对国有企业减免税增加留利而增加的资产,自然是归国家所有;对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成份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也自然应归集体企业或其它经济成份所有。如果现在想规定集体企业同减免税相关的新增资产要划为国有,那是事实上取消原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策多变,实际上成为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在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应当十分郑重,而政策一旦确定之后,就不宜反悔,政策上反悔不利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从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全局来看,大力扶植和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应当是一项具有根本战略意义的国策。具体扶植和促进的方法措施可以随情况变化而加以调整,但不要对过去实施过的政策反悔、收回。
(二)
更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对于实际工作中主张恢复或局部恢复传统合作社的产权制度的合理要求,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全盘否定。例如,近几年不少地区提倡集体企业职工入股分红,这种主张常受到怀疑。许多集体企业试验“折股到人”、“量化到人”,往往被视为“化公为私”的私有化倾向。又如最近有的地方把新兴的集资入股的合作企业,武断地判定为私人合伙的私营经济,把它列入另册,以致扼杀了新生的幼苗。这些现象说明,在合作制问题上,历史上“左”倾错误观念的束缚还没有完全摆脱,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自1956年起,我们在合作化问题上的“左”的错误主要是两点:一是胜利冲昏头脑,依靠行政手段,急剧地推行合作化,违背自愿和稳步发展原则;二是急于过渡,追求纯粹的清一色的公有制,匆忙取消社员集资入股,按股分红制度入股分红是传统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在这种合作社中,股金归社员个人所有,但集体占有和使用。按列宁的说法,这正是使私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相结合,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但当时我们受到斯大林“左”倾观点影响,跟着犯了错误。
急于取消入股分红、追求纯粹公有制的错误,从认识上讲,是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合作制思想,忽视从实际出发的结果。马、恩确实曾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第一阶段)将会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公有制,但是,这只是他们根据发展规律在原则上指出社会发展总的趋势,至于向全社会公有制发展的具体过程,他们从来不作具体描述。他们也曾指出,在存在小私有者的国家,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必须大规模采取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但是,对于通过合作社过渡的具体办法、具体进程、多长时间等,他们也从来不作具体预言,留待实践来回答。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认为在小农国家必须普遍大规模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他高度重视传统的合作社形式,指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合作制是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关键;在这条件下,合作制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单是合作制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他还强调,合作制的发展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可惜列宁去世过早,1924年斯大林接任领导,在初期他遵循了列宁的合作制思想,但不久就急于过渡,强行全盘集体化,违背自愿原则和长期发展的思想,取消传统合作社那种社员个人所有、集体占有和使用产权制度,建立集体公有制。当时列宁的夫人曾表示反对,认为这违背了列宁合作社计划。但斯大林批评列宁夫人,说把集体化同列宁合作社计划“对立”起来是不对的,建立取消入股分红的集体公有制,是合作社发展的高级形式。现在看来,列宁夫人是更正确理解列宁思想。说在合作社内建立纯粹的,集体公有制是合作社的高级形式,在原则上虽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急于过渡事实上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人民政治、文化水平大大提高之前,匆忙取消入股分红,结果是淡化职工的主人翁感,削弱对共同事业的关心,挫伤劳动者积极性,对生产发展很不利。相对于立即建立全社会公有制的想法来讲,提出两种公有制并存的公式是一个进步,但还不完全正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应当更加多样,不但是在社会上,而且在合作经济内部,所有制形式都应是多样化的。
合作社本身,只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劳动和资产的组合形式。它同所有制紧密相关,但本身并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伙经营、股份制经营等,都是经营方式、劳动和资产的组织方式,它们都可以建立在不同的所有制之上。传统的合作社是建立在劳动者集资入股、股金归社员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这种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有的合作社的资金积累,采取先分红然后集资扩股的办法,这种合作社中没有集体公有的资产,它不是私人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内部不是集体所有制。有的合作社实行先积累后分红,积累的资产归集体公有,这种合作社是社员个人所有同集体公有的结合体,既然它在社员个人所有基础上集体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而且拥有越来越大的集体公有财产,那么可以认为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但它不是纯粹的完全的集体所有制。至于取消了股金社员个人所有,实现了完全集体公有的合作社,可以认为是合作社一种高级形式,但它应当以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政治文化水平大大提高为前提,不应人为地盲目地追求这种所有制形式。
我们国家在五十年代后期沿袭了斯大林的错误,后来又跑得比他更“左”更远。几次升级、合并、过渡,弄得集体经济政企不分,产权关系混乱。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必须把理顺产权关系放在重要地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克服历史上“左”的错误,恢复或局部恢复传统合作社的产权制度,第一,对于劳动者集资入股新办的合作企业,应当按集体企业来对待,予以支持扶植。不能囿于纯粹集体公有制才算集体企业的陈旧观念,武断地否定它的合作经济的性质。对于这些企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少量雇工等),应加强指导,把他们引上劳动者合作的轨道。第二,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原有的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恢复职工入股,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试验。这种试验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积极给以支持。当然,在试验中正在探索的有些办法,未必都是妥当的。例如,我认为把存量资产“折股到人”“量化到人”,尚需研究。这样做,一方面难以正确处理新老职工之间、退休和在职工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可能不利于企业增加积累,使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特别是在一些较大的老集体企业,这样做问题更多。但是,我不赞成把“折股到人”“量化到人”的主张笼统地视为私有化倾向。提出这些主张的同志,某些理由固然并不正确(如说集体公有对职工个人来说“实际上是一无所有”),但是多数同志试验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要求恢复传统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同私有化主张有本质区别。恢复入股分红的具体办法,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有条件的企业,动员职工出资入股,是可行的,还有一些企业把新增“公积金”的一部分,按劳动贡献量化到职工个人,实际上是职工以劳动积累来入股,以逐步形成入股分红的正常格局。这样的办法,应当允许试验。总之,不要因为试验中某些具体做法有问题,就否定产权制度改革的这一方向。我主张大力提倡职工参股,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可考虑推广职工持股,引入合作制因素。
(三)
为了理顺产权关系,我认为还应当注意防止另一种偏向。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一定要从我们国家历史形成的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从头脑中先入为主的某种模式出发,强使现实服从模式。
近年来有一种看法,即要求使传统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在所有集体企业中成为唯一的产权关系,完全取消生产资料集体公有制,同时排斥其他任何经营组织形式,我认为这种看法可能不妥。
我国城市合作经济取消入股分红,过渡到集体公有,至今已几十年。在这几十年内,许多集体企业积累了数量不小的公有资产。这些企业集体公有的资产现在已是不可分割。因为,对这笔资产积累作出贡献的职工,已大量退休或离开企业,而在职职工中,多数人并未有过贡献或极少贡献。如果把这笔资产作股分给企业职工,同样是搞乱利益关系,引起新老职工,退休和在职职工间利益矛盾,而且又不利于增加积累扩大生产。从历史形成的现实状况出发,不能追求纯粹的社员个人所有制而废除集体公有。比较适宜的还是集体公有和股金个人所有相结合的制度。
这些年来,产权关系的复杂化,还表现在不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二轻系统的集体工业,不仅有本企业职工集体公有的资产,而且有联社资产,还有国家投资,外单位的投入等。国有资产不可侵吞,联社资产已成为联社范围内集团公有,也不应散伙瓜分,一些外单位的投入,其产权应予承认。在这种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状况下,要研究如何正确处理以利于生产。不少同志设想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其实就是合股经营),许多地方进行了试点,这是改革实践中一个创造。合股经营的最大好处是促进不同产权主体的横向联合。这种横向联合有利于集体企业特别是较大企业的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的发展不宜自我封闭,拒绝不同资产组织形式的相互交织和渗透。不能设想把所有的集体企业的外来资金,统统转为借贷关系或有偿购买。在某些小企业或许可行,对一些较大企业,这样自我封闭,追求纯粹的经济形式,不符合横向联合的发展趋势。
现在还存在另一种意见,要求把股份制普及到全部集体企业,把股份制当作集体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唯一形式。这也不符合现实情况。股份制同合作制是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合作制是劳动者入股互助合作,而股份制则是资产的联合。合作制在“入股”这一点上,在表面上同股份制似乎相类似,但是它们的性质以至具体办法上是不同的。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只适用于资产来源和构成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集体企业。许多集体企业,资产来源和构成比较单纯,其资产全部属于本企业职工所有。这样的企业,可以在保留集体公有制的同时恢复社员入股;一些很小的企业,可以全面恢复社员入股的传统合作社产权关系。
总起来说,理顺产权关系,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准则。理顺产权关系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发展生产力。从当前情况看,理顺产权关系的主要方向,是局部恢复或全部恢复传统合作社入股分红的产权制度;而在资产多元化的企业,引入和利用股份制的某些做法是适宜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一种客观的趋势,就是所有制形式、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不仅在社会上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而且在许多经济单位内部,不同所有制和经济组织形式也相互交叉、混合生长。这种并存、交织和渗透,是优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形式的可行途径,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既不要主观地去“重新构造”,也不要漠视现实发展的趋势和实践中的创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合乎实际的改革途径,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生气勃勃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