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有关资财处理问题
发行时间:1991-08-20
网站编辑:金士林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有关资财处理问题

金士林

随着改革的深化,当前不少地区以二轻为主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正在进行股份制试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股份制一般只限于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年终按股分红、对外不发股票。它是五十年代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交纳股金、合作生产的深化。它不同于社会上以公司或集团性质对外发股票的股份企业。因此,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股份制可叫做“股份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较为确切。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对企业原有资财处理问题,前个时期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已发表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对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无疑会起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一些论点和一些地区的做法还值得思考。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原有资财有化公为私和任意平调的倾向,有些企业在试点过程中,把企业现有资财量化到人,作为企业在职职工的股金,年终按股分红;有的除由职工自己交纳一部分股金外,再把企业资金提出一部分,按照在职职工的工龄和技术水平量化到人,作为职工的“虚股”,年终按股分红,也有的企业在年终分红时,除按职工本人所交的股金提取股红外,还从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应得的股红中再提取一部份,分给在职职工。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集体企业的积累是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资财理所当然地为企业职工所有。也就是说,只有把企业资财按股到人,按股分红,职工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有的认为,把企业资财按股到人,持股者对股票不得转让,不得带走,本人死亡后,其子女也不得继承,只作年终领取股红依据,不能算是化公为私。也有认为,把企业资财按股到人,按股分红,是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职工只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集体,因此也不能算是化公为私。

我认为,上述这些说法和做法,都是属于平调和削弱集体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对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都是有害的,有些说法和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改革要求也都值得思考。

集体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应该不应该把企业现有资财量化到人,这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当前,国家对企业试行股份制的要求也一再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不能搞私有化。因此,集体企业在试行股份制时把企业集体资财量化到人的做法,是否属于化公为私,是否符合改革方向?都必须认真加以思考。再说,把企业资财量化到人,在具体执行上矛盾也很多。因为现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老集体企业,它的资产的形成是多方面的,既有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动创造的公共积累,也有已退休离厂和已死亡的老职工过去劳动创造的公共积累。此外,还有相当一部份是国家在税收、物价政策等方面历年给予的优惠所得。如果把企业现有的资产全部量化给在职职工,作为他们的股金,不论是“虚股”还是实股,显然都是不合理的,有同志说,把企业现有资财只提一部份量化给在职职工,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我认为,问题不在于一部份或全部份,而是在于把企业集体的公共积累分到个人,其本身就是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

主张设立“虚股”的同志认为,持股者对分到的股票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带走,本人死亡后其子女也不能继承,因此不能算是化公为私。但人们不禁要问,职工对所持的股票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转让权,这样的股东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能成立吗?再说,作为一个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利益均占,风险共担”,企业经营有利,持股者可按股分红,如有亏损,持股者除停止领取股息或股红外,所持股票值也相应贬低,以至全部贬蚀。但所谓“虚股”,企业如有亏损,因为是“虚股”,持股者只能是负盈不负亏,实际情况也如此。试问,企业设这样的“虚股”,符合改革要求吗?

至于说把企业资产量化到人,是企业实行资产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也不能算是化公为私,这种论点能否成立,也值得思考。退一步说,如果这种论点能成立,那末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试行股份制时是否也可以这样做?

我认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正常的做法,仍应以动员在职职工投资入股为主,企业现有资财应作为企业集体股而不能分掉。一般的做法应该是,对企业现有资产先进行清理评估,明确归属,然后再动员职工投资入股。鉴于历史原因,以二轻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时,在企业股份中,既有企业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也有一部分上级联社或主管部门股。也就是说,职工投股的部分为职工个人股;企业原有的公共积累为企业集体股;原属上级联社或主管部门的借款或拨款,如同意继续留在企业使用的,可作为联社或主管部门股。三者加起来应是企业股份的总和。在目前情况下,企业股份的构成,一般是两头小,中间大。即职工个人股和联社或主管部门股比例小,企业集体股比例大,今后随着职工个人股的不断增加,可逐渐改变其比例。企业试行股份制后,年终如有盈余,除按股份付股红外,对参加企业劳动的职工,可按每个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的多少,按比例另给一定的劳动分红。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只给股红或股息,不给劳动分红。有些试点企业对股金分红采取有利分红、微利保息、无利不分的做法,比较切合实际,值得推广。但也有些试点企业对持股的职工,在年终除发给本人应得的股红,股息和劳动分红外,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还从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应得的股红中再提取一部份分给职工。这样做是否妥当,也值得研究。

我认为,职工应得的东西,如果被别人侵占,是不对的,是平调,但别人应得的东西,职工也不能随便去占有。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应得的股红,应归联社和企业集体所得,否则也是平调。至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应该是多方面的,除了在分配上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外,企业领导平时多注意发扬民主,时刻把群众看作是企业真正的主人,遇事多与他们商量,从政治上多关心他们,同样是调动群众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单纯从经济方面采取多给点钱的办法去调动积极性,则并不是真正好的办法。当然,如果企业当年利润额比较大,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提给职工的奖金和劳动分红比例大一点,也是允许的。

(作者为江苏省轻工业厅高级经济师)

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有关资财处理问题
发行时间:1991-08-20
网站编辑:金士林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有关资财处理问题

金士林

随着改革的深化,当前不少地区以二轻为主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正在进行股份制试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股份制一般只限于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年终按股分红、对外不发股票。它是五十年代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交纳股金、合作生产的深化。它不同于社会上以公司或集团性质对外发股票的股份企业。因此,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股份制可叫做“股份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较为确切。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对企业原有资财处理问题,前个时期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已发表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对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无疑会起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一些论点和一些地区的做法还值得思考。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原有资财有化公为私和任意平调的倾向,有些企业在试点过程中,把企业现有资财量化到人,作为企业在职职工的股金,年终按股分红;有的除由职工自己交纳一部分股金外,再把企业资金提出一部分,按照在职职工的工龄和技术水平量化到人,作为职工的“虚股”,年终按股分红,也有的企业在年终分红时,除按职工本人所交的股金提取股红外,还从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应得的股红中再提取一部份,分给在职职工。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集体企业的积累是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资财理所当然地为企业职工所有。也就是说,只有把企业资财按股到人,按股分红,职工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有的认为,把企业资财按股到人,持股者对股票不得转让,不得带走,本人死亡后,其子女也不得继承,只作年终领取股红依据,不能算是化公为私。也有认为,把企业资财按股到人,按股分红,是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职工只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集体,因此也不能算是化公为私。

我认为,上述这些说法和做法,都是属于平调和削弱集体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对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都是有害的,有些说法和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改革要求也都值得思考。

集体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应该不应该把企业现有资财量化到人,这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当前,国家对企业试行股份制的要求也一再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不能搞私有化。因此,集体企业在试行股份制时把企业集体资财量化到人的做法,是否属于化公为私,是否符合改革方向?都必须认真加以思考。再说,把企业资财量化到人,在具体执行上矛盾也很多。因为现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老集体企业,它的资产的形成是多方面的,既有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动创造的公共积累,也有已退休离厂和已死亡的老职工过去劳动创造的公共积累。此外,还有相当一部份是国家在税收、物价政策等方面历年给予的优惠所得。如果把企业现有的资产全部量化给在职职工,作为他们的股金,不论是“虚股”还是实股,显然都是不合理的,有同志说,把企业现有资财只提一部份量化给在职职工,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我认为,问题不在于一部份或全部份,而是在于把企业集体的公共积累分到个人,其本身就是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

主张设立“虚股”的同志认为,持股者对分到的股票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带走,本人死亡后其子女也不能继承,因此不能算是化公为私。但人们不禁要问,职工对所持的股票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转让权,这样的股东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能成立吗?再说,作为一个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利益均占,风险共担”,企业经营有利,持股者可按股分红,如有亏损,持股者除停止领取股息或股红外,所持股票值也相应贬低,以至全部贬蚀。但所谓“虚股”,企业如有亏损,因为是“虚股”,持股者只能是负盈不负亏,实际情况也如此。试问,企业设这样的“虚股”,符合改革要求吗?

至于说把企业资产量化到人,是企业实行资产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也不能算是化公为私,这种论点能否成立,也值得思考。退一步说,如果这种论点能成立,那末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试行股份制时是否也可以这样做?

我认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正常的做法,仍应以动员在职职工投资入股为主,企业现有资财应作为企业集体股而不能分掉。一般的做法应该是,对企业现有资产先进行清理评估,明确归属,然后再动员职工投资入股。鉴于历史原因,以二轻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时,在企业股份中,既有企业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也有一部分上级联社或主管部门股。也就是说,职工投股的部分为职工个人股;企业原有的公共积累为企业集体股;原属上级联社或主管部门的借款或拨款,如同意继续留在企业使用的,可作为联社或主管部门股。三者加起来应是企业股份的总和。在目前情况下,企业股份的构成,一般是两头小,中间大。即职工个人股和联社或主管部门股比例小,企业集体股比例大,今后随着职工个人股的不断增加,可逐渐改变其比例。企业试行股份制后,年终如有盈余,除按股份付股红外,对参加企业劳动的职工,可按每个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的多少,按比例另给一定的劳动分红。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只给股红或股息,不给劳动分红。有些试点企业对股金分红采取有利分红、微利保息、无利不分的做法,比较切合实际,值得推广。但也有些试点企业对持股的职工,在年终除发给本人应得的股红,股息和劳动分红外,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还从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应得的股红中再提取一部份分给职工。这样做是否妥当,也值得研究。

我认为,职工应得的东西,如果被别人侵占,是不对的,是平调,但别人应得的东西,职工也不能随便去占有。联社股和企业集体股应得的股红,应归联社和企业集体所得,否则也是平调。至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应该是多方面的,除了在分配上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外,企业领导平时多注意发扬民主,时刻把群众看作是企业真正的主人,遇事多与他们商量,从政治上多关心他们,同样是调动群众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单纯从经济方面采取多给点钱的办法去调动积极性,则并不是真正好的办法。当然,如果企业当年利润额比较大,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提给职工的奖金和劳动分红比例大一点,也是允许的。

(作者为江苏省轻工业厅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