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集体企业职工股份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严闻广
当前,在社会上从理论界到实际工作者中,对企业实行股份制问题存在着较大、较多的意见分歧。近几年股份制试点也由“热变冷、再由冷变热”,变化无常。本文仅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职工股份制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份制是深化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股份制是一种财产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从产权多元化、资产明晰化、利益共享、风险分散化等特点来说,也是一种职工分享经济的重要形式。它与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是相一致的。这说明集体企业比全民(国营)企业更适应发展股份经济关系。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城镇集体企业的本来面貌应是劳动群众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实行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资分红等原则,简言之就是“民有、民管、民享”。事实上五十年代创办合作社时,当初就是自带工具、靠大家把生产资料作价后共同使用而办起来的,在分配关系上是入股分红制。从手工业合作社发展起来的老集体企业就有这个传统。然而,不幸的是城镇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受左的“一大二公三纯”的干扰,照搬“国营模式”,走上了“二国营”的道路,因而失去了集体企业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当前提倡实行职工股份制,以真正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企业资产,这就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和目标。
集体企业实行职工股份制,关键的难点是对现有存量资产如何处理。以笔者之见,要在清理资产来源的基础上对资产归属作出明确界定。企业资产经过正本清源,划分归属,为资产找到真正的主人,或终极所有者。是国家投入的归还国家,或作为国有资产建立“国家股”,是社团投入的也应归还社团,或作为社团股。对于企业自有资产、应按职工总人数(包括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调走和死亡人员)全部量化到个人,以后新进职工都应入股。以求形成股份制企业的实物形态不可分割性和价值形态的可分性(可量化到人)的辩证统一。
对将现有资产量化到人,有些人不赞成,并说是“化公为私”,甚至认为“搞私有化”。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其一,在集体企业内部每个职工都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谁剥削谁的经济前提。其二,企业资产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可分割,以保持其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这是全体职工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共同劳动的先决条件。这种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仍然是共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其三,集体企业职工股份制是表明企业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生产者,既是经营者,又是利益的直接分享者。在分配上仍以按劳分配为主,就是年终分红,这也是职工劳动积累投入的报酬,而不存在某人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问题。因此把自留资产量化到每个职工是名正言顺的,既合理又合法。
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的概念是由单个个人所有的个体整合而成的。集体所有制实行资产的多元化、明晰化,实行实物形态不可分性与价值形态的可分性,实行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的分配原则等为特征的职工股份制,这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下企业微观经济的最佳实现形式,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这一伟大预言的初步实践。因此,集体企业实施职工股份制不是什么倒退,而是公有制的新发展。
二、当前集体企业股份制存在扭曲和变形问题
在集体企业股份制试点中出现违背正规股份制的一般原则,造成扭曲和变形等问题,大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制缺乏正规手续和合法程序,因而缺乏权威性。在国外,建立和实施股份公司,都得要经过某级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由于我国没有颁布股份公司法,因此企业实施股份制也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企业是由企业领导说了算,而无法律、政府所认可的股份证书、证券、票据。而只记入财务账册,以示入股建股。因而缺乏具有法律认可的和政府部门公证的权威性。
第二,股类混乱,乱定标准,违背建股、划股的规范化、准确化、价值化准则。如有的企业按职工身份来建股,搞什么“知识股”、“技术股”、“干部责任股”、“劳动股”等等,而确定股额的价值标准是按职工的“职务”、“技术等级”,甚至“学历”、“职称”来规定,有的单位还以“行政级别”来钦定股额,如此等等,造成混乱,而滋生不公正、不平等的资产分配现象,严重地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存在着同股、不同利、不同风险的现象,违背了股份制的同股、同利、同风险的公平原则。在股份制的股息,红利的分配中,一些企业是个人股利大于企业股(集体股)的股息、股利,这就是私股利大、公股利小;而企业亏损,一些企业则先由公股补偿,后再考虑个人股份的补偿;有的企业甚至亏损也照样发给高率股息和高额股利(红利)。这就违背了股份制的“三同原则”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股票债券化。股票不同于债券,它是不能退还的,而只能转让或出售。当前大多数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其实就是债券,而所谓入股也就是筹资。比如有的企业搞“年限股”(期限股),到时还本付息;也有的股票却是保利、保息、保本;也有的企业还明文规定什么:“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由于股票发行和入股违背股票不能退还的原则,使股票变成“旱涝保收”的债券,也使股份制变形。
第五,凭经验事先规定固定股息率、红利率,违背了股票是具有风险性或盈利性所形成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事先明确地规定固定的股息,甚至红利率,这就造成两种可能:一是年终有吃掉企业(公司)基金的可能性;二是按已规定的股票票面值的固定利息,实际上限制了股票持有者获得利润的可能性。这样做实际上造成股票无浮动,与企业盈亏不挂钩,其结果不是“旱涝保收”,就是损害股东利益。
第六,有的企业硬性规定每个职工必须购买相应股票,这种硬行推行的做法,实质上把职工购股变成“风险抵押金”的性质,这就违背股份制经济的自愿入股原则。
第七,由于社会股票交易市场不健全,股票不能上市,不能自由交易,造成股票不能交易流动,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股份制属内部股份制,股票不能上市,这就使股票呆滞在职工手中,而不随股市增值和降值,实际上成了职工压箱底的“债券”,这就扭曲了股份制的性质,造成股票变形疲软,对持股者或欲购者没有诱惑力。这是当前人们对股份制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违背股份制一般原则,使股份制变形、扭曲,这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集体企业股份制的试点,要遵循股份制经济的规律和一般原则,由不规范向规范化转变,这是企业股份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实施职工股份制的若干政策问题
1.股份制企业职工的非劳动所得是否具有合理合法性问题。
众所周知,股票是标志着职工拥有企业(公司)相应量资产的凭证,从本源上讲也是职工劳动积累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并拥有相应量资金的法律所确认的凭证。从股票的性质来看,既有劳动所得的一面,又有非劳动所得的一面。这就是说,当劳动者初次从分股和购股中所获得的股票(拥有的相应股金),这是他过去劳动积累的所得,这一点必须承认。但股票经过交易,流通所产生的股息或分红的股金增值,或股票交易中的低买高卖所形成的差额,这里就有非劳动所得,对此也应当承认。但是值得指出的是非劳动所得并不一定都是非法的和不合理的。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实现按劳分配,非劳动所得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合法和允许存在的。如遗产继承、银行存款利息、国库券利息及交易增值额、直到社会上的中奖彩票收入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因此,只要不是剥削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欺诈行为,这一类非劳动所得,我们还是允许的,甚至有的还要提倡。
2.对职工股票、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征税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向股份制企业的集资股金征税,这是没有道理的。以我之见,还是不征为好,这就象人们从银行取得的利息和购买国库券不纳税一样,职工购股也不应该纳税。然而,国家对于上市的股票及股息,我认为这是需要征税的。如国家可以在每一笔股票交易中征收印花税,向股票交易获利的个人征收所得税,向股票市场经营者(股票交易所、经纪人)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等。但需要一个比例。一般来说,股息要高于银行利息,才能吸引购股者。那么所征的税率,应由股票的股息率与存入银行的利息率之间的差额来确定。比如银行利息率是9%,而股息率是15%,这里的差额,就应从10%开始征税。当然,也可以将股息、股红利所得并入个人收入总额,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个人调节税。
3.改造变形股份制的政策问题。
对当前变形、扭曲的股份制,应着力予以纠正。为此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股份制的政策机制,以笔者之见,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组织全厂(公司)职工学习股份制经济的常识和一般准则,以求端正思想、提高认识、了解股份制的原则。应当承认,目前存在的变形、扭曲现象,这与我们的干部和职工对规范的股份制缺乏正确的理解不无关系,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股份制度经历了300来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从宏观到微观一整套规范,严格的制度和措施,对那里的人们当然是常识。但对我国人民,尤其是中青年来说则是一张白纸,一切都得从股份制的A、B、C开始学习。在股份制试点和实施过程中,对股份制的学习则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它对于扭转和改造变形现象具有现实主义。
第二,重新审查、修订本企业(公司)的股份章程和协议制度。对前一段试点实施的章程中那些违背股份制一般准则的都要重新修订。对此要请一些专家、学者来帮助审定和修正股份章程,力求规范化、明确化,合理化,这是改造变形现象的重要保证。
第三,要强化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制度,克服股东权力弱化现象。凡是实施股份制的企业,都应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种机构并存,互相制约,互相监控。在这三种并存机构中,虽然董事会掌握了企业(公司)的实权,但董事会要受股东大会的间接控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直接控制。集体企业本来就具有民主管理的传统,因此,职工股份制的推行对强化民主管理(股东大会制度)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第四,发展股票交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这是造成股票的风险性或赢利性,促进企业(公司)的股份制行为的规范化的重要社会基础。目前企业股份制变形的原因之一,就是股票不能交易流动。风险机制是股份关系的最本质的表现。因此完善风险机制是保证我们试行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股票可以自由地买卖、转让,这样才能克服股票债券化变形现象。
最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应当尽快制定《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股票交易规则暂行规定》,先试行起来。这对规范股份经济,促进健康发展将起积极作用,也为国家出台股份经济的法律、条例奠定基础。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集体工业》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