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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章程》的说明
发行时间:1991-08-20
网站编辑:仲子发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章程》的说明

仲子发

我们现行的《章程》是1986年1月召开的上海市工业合作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的。上届职代会对《章程》的修改,涉及到联社的性质、职能、体制、名称和成员结构等各方面,是一次重大的修改。这个《章程》经过5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基本上符合联社的实际情况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随着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贯彻执行,全国和本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充实加强了联社的工作任务。联社上届职代会是先于全国轻工业集体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近期来,为迎接全国轻工业集体企业第四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在年内适当时候召开,或任期届满需要进行换届,四川、福建、浙江、武汉、昆明等省、市相继召开了本省、市二轻系统集体企业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因此,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参照兄弟省市联社《章程》,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多次研究了联社现行《章程》,认为有必要对某些条文作一些修改。这次《章程》修改的原则是:“基本不动,少数修改”。现就修改的条文,作如下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规定:“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这样的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确切,应当确定在哪一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的提法,联社相应改为“是在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联社的地位。

同条第二段原规定:“本联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团体”,现删去“经济团体”4个字。这是由于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社登(90)25号文已明确;“联社是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全国总社和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但是,删去“经济团体”后,不影响本联社是集体工业经济联合组织的性质和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现整条改为,“本联社的宗旨是,领导和组织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为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单位服务;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不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作这样的修改,是基于联社《章程》必须明确宗旨,而且现行《章程》提出了基本任务与第二章“任务和职能”重复。改为“宗旨”后,条文有所增删。

    三、第二章“任务和职能”改为“工作任务”。本章增加两条,即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五条的条文是:“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中心是服务。”第十八条的条文是:“协调专业联社之间、联社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广大职工、企业和国家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修改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第七条原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现修改为“坚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原规定:“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调整,整顿和改组工作”,现修改为“指导和帮助企业调整结构”。本章增改后,从原来的14条增至16条。

四、第四章“职工(社员)代表大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联社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现修改为“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或理事会扩大会议”,使之更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五、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增加第七款,款文是:“接受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有关申诉。”增加这一款,主要是删去原《章程》第六章“监事会”后,监事会负责“接受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社员)的有关申诉”的职责,转移为理事会的职责的缘故。

六、第五章“理事会”增加一条,即三十二条。条文是:“本联社理事会设顾问,顾问由当届理事会聘任。”

七、第六章“监事会”删去。从本届代表大会起,联社将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联社的自我制约的机构,过去的三届监事会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为本联社及其所属的专业联社和基层企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在此对上三届监事会成员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鉴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三届职代会通过的《章程》规定不设置监事会,在现行的体制下,联社是和第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的机构,所以联社不设置监事会。今后是否设置,将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机构设置情况而定。

经过上述修改后的《章程》,从原有8章37条,改成为7章36条。

在此,我还想就本次大会的名称(会标)问题作一说明。上届大会的会标称“上海市工作合作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是鉴于当时尚有部分新办的合作社,因而加上“社员”两宇。现合作社已全部改组或改名为“厂”,“社员”事实上已不存在。因此,本届大会的全称是“上海市工业合作企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删去了“社员”两字。出于同一原因,修改后的联社《章程》中也不再有“社员”两字。

代表们、同志们,这次修改《章程》虽然是“基本不动,少数修改”,但也涉及到领导单位、宗旨、基本任务和不设监事会等重大问题的修改。这几方面的修改是从实际需要出发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联社在新时期的积极作用,因而也是十分必要的。

联社是按照《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行使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经济联合组织。因此,对《章程》的修改是代表大会的一件十分重要的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审议。新《章程》通过后,联社、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就必须共同遵守。联社在和二轻局合署办公的现实条件下,为了更好的组织实施《章程》所赋予的职能,经上级批准的“两块牌子,一套半机构,有分有合”的体制是适合的,联社现行设置的办公室、资财部、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实践证明,联社有了半套实质性的机构,有利于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特点办企业,也有利于联社在集体企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继续组织和指导它们开展社务、财务、业务活动。因此,为了保持本联社工作的连续性,需要稳定和加强现有的职能和机构。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章程》的说明
发行时间:1991-08-20
网站编辑:仲子发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章程》的说明

仲子发

我们现行的《章程》是1986年1月召开的上海市工业合作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的。上届职代会对《章程》的修改,涉及到联社的性质、职能、体制、名称和成员结构等各方面,是一次重大的修改。这个《章程》经过5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基本上符合联社的实际情况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随着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贯彻执行,全国和本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充实加强了联社的工作任务。联社上届职代会是先于全国轻工业集体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近期来,为迎接全国轻工业集体企业第四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在年内适当时候召开,或任期届满需要进行换届,四川、福建、浙江、武汉、昆明等省、市相继召开了本省、市二轻系统集体企业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因此,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参照兄弟省市联社《章程》,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多次研究了联社现行《章程》,认为有必要对某些条文作一些修改。这次《章程》修改的原则是:“基本不动,少数修改”。现就修改的条文,作如下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规定:“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这样的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确切,应当确定在哪一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的提法,联社相应改为“是在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联社的地位。

同条第二段原规定:“本联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团体”,现删去“经济团体”4个字。这是由于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社登(90)25号文已明确;“联社是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全国总社和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但是,删去“经济团体”后,不影响本联社是集体工业经济联合组织的性质和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现整条改为,“本联社的宗旨是,领导和组织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为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单位服务;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不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作这样的修改,是基于联社《章程》必须明确宗旨,而且现行《章程》提出了基本任务与第二章“任务和职能”重复。改为“宗旨”后,条文有所增删。

    三、第二章“任务和职能”改为“工作任务”。本章增加两条,即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五条的条文是:“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中心是服务。”第十八条的条文是:“协调专业联社之间、联社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广大职工、企业和国家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修改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第七条原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现修改为“坚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原规定:“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调整,整顿和改组工作”,现修改为“指导和帮助企业调整结构”。本章增改后,从原来的14条增至16条。

四、第四章“职工(社员)代表大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联社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现修改为“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或理事会扩大会议”,使之更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五、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增加第七款,款文是:“接受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有关申诉。”增加这一款,主要是删去原《章程》第六章“监事会”后,监事会负责“接受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社员)的有关申诉”的职责,转移为理事会的职责的缘故。

六、第五章“理事会”增加一条,即三十二条。条文是:“本联社理事会设顾问,顾问由当届理事会聘任。”

七、第六章“监事会”删去。从本届代表大会起,联社将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联社的自我制约的机构,过去的三届监事会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为本联社及其所属的专业联社和基层企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在此对上三届监事会成员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鉴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三届职代会通过的《章程》规定不设置监事会,在现行的体制下,联社是和第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的机构,所以联社不设置监事会。今后是否设置,将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机构设置情况而定。

经过上述修改后的《章程》,从原有8章37条,改成为7章36条。

在此,我还想就本次大会的名称(会标)问题作一说明。上届大会的会标称“上海市工作合作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是鉴于当时尚有部分新办的合作社,因而加上“社员”两宇。现合作社已全部改组或改名为“厂”,“社员”事实上已不存在。因此,本届大会的全称是“上海市工业合作企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删去了“社员”两字。出于同一原因,修改后的联社《章程》中也不再有“社员”两字。

代表们、同志们,这次修改《章程》虽然是“基本不动,少数修改”,但也涉及到领导单位、宗旨、基本任务和不设监事会等重大问题的修改。这几方面的修改是从实际需要出发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联社在新时期的积极作用,因而也是十分必要的。

联社是按照《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行使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经济联合组织。因此,对《章程》的修改是代表大会的一件十分重要的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审议。新《章程》通过后,联社、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就必须共同遵守。联社在和二轻局合署办公的现实条件下,为了更好的组织实施《章程》所赋予的职能,经上级批准的“两块牌子,一套半机构,有分有合”的体制是适合的,联社现行设置的办公室、资财部、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实践证明,联社有了半套实质性的机构,有利于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特点办企业,也有利于联社在集体企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继续组织和指导它们开展社务、财务、业务活动。因此,为了保持本联社工作的连续性,需要稳定和加强现有的职能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