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信息】
关于上海市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关于开展综合利用、回收复用、节约代用的项目,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料、边角余料在本企业内部有效利用的,可根据其当年节约效益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现补充修改为:当年新开展的上述项目和虽非当年开展的项目,但一个企业节约数量超过上年的节约数量部分,一般可按当年节约价值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今后每年继续开展的上述项目,只能按其当年节约价值的3~5%作为巩固节约成果的奖励,提奖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实行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奖,是根据市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根据“多节多奖、少节少奖、超耗扣奖”原则制定的实施办法。奖金专款专用,计入成本,单列列支,不征收奖金税。在企业内部分配奖金,根据对节约的贡献大小,拉开分配档次,不得搞平均分配。
三、各有关局、各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沪经节(1988)第378号文第五条“节约奖的审批、提取和汇总手续”规定执行。否则,市经委可协调市有关部门停止其审批和提取节约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