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关于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问题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邢幼青
当前城镇集体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平调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情况也屡有出现,所以深入探讨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正确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意义。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项根本制度。为了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适度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使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合理化,使各种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协调发展,必须相应地制订有关所有制方面的若干具体政策。有关所有制方面的具体政策制订得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而制订有关所有制方面的具体政策的依据是来自对所有制状况的全面的、历史的、周密的、深入的调查分析。正确地界定企业的产权关系,有利于如实地反映企业所有制的真实面貌,有利于正确制订有关的所有制方面的具体政策,这是毋庸置疑的。
当前,城镇集体企业相当普遍地存在着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的问题。正确地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实践任务,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它还是集体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极端重要的课题。探讨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对推动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
正确的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有利于甄别真假集体企业,有利于区别不同类型的集体所有制,有利于使有关的所有制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从而也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有关所有制具体政策的企业对象,对工作是很有好处的。
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利于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增强所有者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还利于避免或减少产权纠纷。
总之,深入探讨与正确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问题,既具有现实意义,更具有深远意义。
二、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指导思想。
1.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尊重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演变的历史,面对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现实。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努力确立既符合合作经济基本理论,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
2.从企业原始资金投入与扩大再生产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细致地澄清资金的来源、结构及演变情况,据此确定企业产权归属与判定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从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名义出发,笼统地划界与定性。
3.对于一些现有产权界线比较模糊的部分,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以及有利于稳定企业、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工作。工作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原则上国家宜向联社让,联社宜向集体企业让。但今后新发生的投资行为,宜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严格地加以界定。
4.产权界线比较模糊部分的界定工作,宜在充分做好思想准备、政策准备、工作准备的条件下,选择适宜时机、审慎地进行,不能操之过急,防止草率从事。
三、对典型的城镇集体企业特征的认识及对城镇集体企业性质分类的初步看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与个体、私营等各种其他的所有制是同时并存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历史上产权关系的多次变动,加以改革以来,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互相渗透交叉,在相当数量的城镇集体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多种产权关系,甚至多种所有制关系共存的情况。我认为这种社会经济现象的出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将是长期存在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能设想当前和今后城镇集体企业都完全是一种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模式。多种产权关系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互相渗透交叉,增加了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判定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难度。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正确地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科学地界定集体企业概念的边际,认清具有典型意义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征,进一步对集体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合作经济理论指导下,总结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具有典型意义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征是什么呢?我认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的特征是:
1.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包括智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以等量资金入股。在企业盈利的条件下,劳动者交纳的股金实行逐年分期偿还。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若干年后就不再有劳动者的原有股金。
2.企业按有关规定提留公共积累,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归集体企业所有,即公有,不量化到个人。
3.企业从总体上说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分红方面,以劳动分红为主,在劳动者仍保留股金的阶段,也适当地进行股金分红。
4.企业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股权也是平等的,劳动者在企业内部充分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
5.在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时,经清理债权债务后,如保留有劳动者的股金,应先支付劳动者的股金,最后剩余的企业资产,其最终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主管单位,如上级联社、上级劳动服务公司等。
第二类的特征是:本企业全体劳动者等量资金入股;劳动者调离企业或退休时予以退股;总体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分红方面,以劳动分红为主,股金分红为辅;实行民主管理。在上述方面,与第一类典型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共性的,区别在于:职工集资入股后,在企业劳动期间不退股;新职工入企业时需以等量资金入股;企业的公共积累,归集体企业占有、使用、处置,但归企业每个劳动者等量所有,即劳动者共有;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时,经清理债权债务后,剩余的企业资产按等量划分,分别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具有上述特征的两类城镇集体所有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是:
1.企业劳动者集资入股,开辟了一条城镇集体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它有力地支持了城镇集体企业的兴办和发展。
2.企业的公共积累归集体企业公有或企业劳动者共有,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集体福利的改善,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壮大。
3.企业从总体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由于实行等量资金入股,在股金分配方面也可以避免分配不公的状况。
4.企业劳动者实行充分的民主管理,同时劳动者集资入股,其本身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进一步紧密关联,将进一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
以上是两类具有典型意义的城镇集体企业。时至今日,城镇集体企业已不止以上两类。有的是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资金的融合,这当然仍属集体企业;有的是本企业劳动者入股份额参差不齐,或有的劳动者出资还采取债券、抵押承包等形式,其他方面都符合集体企业的特征,这也依然是集体企业;有的是集体经济成份已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社会上个人入股等相混合,实质上是混合经济形态,若集体经济成份仍占主导地位,在分配、管理上仍基本具备集体企业的特征,这也可说是基本上是集体企业,是一种不完备形态的集体企业。
对城镇集体企业按所有制特征、所有制结构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类,我认为是有必要的、有益的,这样有利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企业具体政策时,使政策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更有针对性,也更好地掌握分寸。
四、不宜将归城镇集体企业公有的那部分公共积累无偿地量化到个人。
归城镇集体企业公有的那些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现在有的同志提出要把这块公共积累的资产存量无偿地量化到本企业现有职工个人,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我认为这种意见,从理论上看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付诸实践,在工作上将是有害的。
1.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具有丰富的内涵。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现代化大生产以及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的、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和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学说,是值得深入进行探讨研究的。如果引用这一学说,而只是简单化地认定企业的公共积累就是本企业劳动者创造的,甚至就是本企业现有劳动者创造的,我认为这并不是对马克思这一学说的深刻理解,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2.如果说简单化地认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就是本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因此就可以量化到本企业劳动者个人,甚至于量化到本企业现有劳动者个人,那么根据这一理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积累不是都可以量化到本企业劳动者个人甚至本企业现有劳动者个人了么!如果宣传这一理论,那不是会被人认为要刮平调风了么!这种意见实质上也是一种平调的理论。
3.把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量化到企业现有劳动者个人是很不公允的。许多集体企业兴办以来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历史,企业劳动成员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对企业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已经调离企业或已退休,他们反倒得不到“量化”的权利,而刚进企业的劳动者却可享有“量化’的权利,这不是不公允么?“量化”后,劳动者队伍还会不断发生变化,有进有出,这是正常现象;公共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存量也会发生变化,那么,“量化”工作是否年年都要进行,涉及到“量化”的人与“量”是否年年都要进行调整?如调整,新老职工之间往往会产生新的矛盾与磨擦,如不调整,那不是又产生新的不公允了么?
4.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以及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个集体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高有低,公共积累有多有少,各企业一律量化,就会造成产权分配上的不公。而产权分配不公比收益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恶果远为严重得多。由此而引发的社会恶果应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5.有的同志认为量化并不是职工个人真正享有所有权,只是名义上量化而已,是虚的。大家都知道,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收益权就是局部地享有所有权,这是实实在在的局部所有权的量化,哪里是虚的呢?
6.量化后职工个人享有收益权,试问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集体企业发生亏损时,职工是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是否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钱来充作一定的补偿?在目前相当多的集体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如果是职工个人实行补偿,这办法往往会是行不通的。如果不相应补偿,那不是形成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机制了么?
7.有的同志认为量化后可以调动职工积极性,这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这些同志的理由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最好法宝是提高职工的收益,是利益机制。可是如果把劳动分红额度一分为二,分为劳动分红、股金分红,总额不变,那就职工收益不变,调动职工积极性从何谈起!如果在正常的劳动分红额度外再补一块股金分红,高于原总额,那在企业盈利是定量的情况下,多了这一块,不就是要减少生产发展基金这一块么?少了生产发展基金,就会削弱企业后劲,到头来,还会伤害职工的积极性。从另一角度看,量化到个人是否一概都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呢?那也是值得怀疑的。量化的份额小了,往往不起作用;量化的份额大了,固然正作用大些,但如产生负作用,消极因素也大。也可能出现以下的情况:短时期内能起一定的刺激作用,长时期内就会起负作用;盈利时起正作用,亏损时起负作用;在企业内部起正作用,在社会上就起负作用。
8.如果认为“量化”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因而是个法宝。那么是否可以推论,不只是搞“量化”,即所谓“虚”的,搞局部的所有权平调,索性搞全部所有权的实实在在的平调,那不是更能调动职工积极性么。但是这样做,符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么?值得郑重地三思。况且调动职工这样的积极性就一定能够持续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共同提高了么?这是要大打问号的。
9.有的同志认为量化后职工的积极性大了,就会提高效益把蛋糕做大,这样效益总量增加了,虽然职工分红多分了些,但生产发展基金增长的绝对量不会减少,可能还会增加,伤害企业后劲的问题就不存在了,甚至会有利于增强企业后劲。这种观点的现实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能完全予以否认。但是正如前所述,量化能否调动职工积极性是要作具体分析的,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量化都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同时,提高效益也受到企业内外许多因素的制约,如企业领导层的素质、职工队伍素质、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正确与否、企业管理水平、市场条件的变动、国家政策的影响等等。固然调动职工积极性至关重要,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认为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就保证能够提高效益、把蛋糕做大。所以,把蛋糕做大的论点,其理由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在实践中也不是完全靠得住的。
10.有的同志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既然有争论,那就不妨进行试点,看看试点效果,让实践来检验么。我认为对试点宜持审慎态度,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更宜持严肃的、郑重的态度。首先要弄清楚应不应该进行试点,试点的目的是什么,依据什么原则进行试点。如果说在一些重大理论、重大原则性问题上许多部门、同志之间还有意见分歧,那就不宜于匆匆忙忙地倡导进行试点,宜把重大理论问题、符不符合改革方向的问题讨论清楚后,那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再组织进行试点不迟。如果进行试点,试点的目的应是为了推广,试点企业的选择要有代表性,既有盈利性企业,也有亏损企业。对产权归属尚属模糊的那部分资产不应量化,以免增加日后界定产权关系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对个别的已进行试点的企业的效果考察,需运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如对试点效果要做具体分析,不能把试点企业产生的正效应都笼统地归功于试点,或把产生的负效应都笼统地归罪于试点;评价时,既要评价企业近期效果,也要考察长远影响;既要评价企业效果,也要考察社会效果、推广价值等。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价。现在有个别的企业自发地进行了这方面试点的,有关领导部门宜加以关注,帮助总结实践的经验教训,适时地加以正确引导。
我不主张量化,但也不排除在有严格条件限制下的若干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如集体企业规模小、公共积累少、劳动密集型、处于边远穷困地区、职工队伍长期来比较稳定、企业职工愿意(权利与责任相对应)、企业有关主管单位同意、有关政府批准等。试点后能否在严格条件限制下的这类企业中推广,需待试点经验总结后再定,也不宜急急忙忙地予以推广。
五、在明确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审慎地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
在正确界定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中,需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产权关系,即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的关系;上级主管单位(如上级联社)所有与集体企业所有之间的关系;其他投资主体所有与集体企业所有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业公有、企业劳动者共有与职工个人所有之间的关系。在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甄别真假集体企业。在真正的集体企业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集体企业范围内,稳步地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断发展壮大城镇集体经济。下一步产权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内容,初步考虑可以是:
1.划清股份、债券、抵押承包、担保贷款等互相之间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需要,倡导有条件的企业吸收职工集资入股。吸收股份制企业中可供借鉴的优点,完善职工股权制度。当然也不排除采用债券、抵押承包等方式实行职工集资。
2.建立与完善包括集体企业公有和职工个人所有的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有关制度、规定。
3.完善与产权制度紧密相关联的分配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领导体制。
4.理顺城镇集体企业各大系统内部的产权关系。如理顺合作总社、各级联社、集体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分配关系,明确相应的责权利关系。
5.将城镇集体企业按所有制特征、所有制结构分类。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总结各自的产权制度经验,逐步予以完善。
最后,经甄别后定为全民性质的原名义上的集体企业,以及一部分国营小企业,可以考虑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如何完善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这种经营机制,也是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