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信息】
关于发给本市获节能管理等级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根据国家经委经能(87)51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对获节能等级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奖给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经研究,对获得节能管理等级企业的一次性奖金额如下:
一、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8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6000元
二、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
二级10000元,一级15000元,特级20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
二级8000元,一级12000元,特级16000元
三、企业人数以批准年度为准,上述一次性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四、对企业节约管理每晋一个等级的,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五、对批准为市和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可适当提高节约奖提奖率,具体提高幅度按一九八八年能源、原材料节约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