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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发行时间:2012-09-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资本人格化是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为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实质而使用的一个特定范畴。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及其人格化的范畴是什么?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公有资本人格化的代表?怎样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统一下的资本人格化?市委党校黄文忠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走向完善,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历史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有关资本、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是需要亟待探索的一个理论问题

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黄文忠

党的十四大确认了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法地位,使之成为社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却不易淡出,诸如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私界线做法,凡事都要问企业的出身,政策倾斜的唯成份论等,明显与作为资源配置中性方式的市场经济相悖;又如产生于市场经济多元所有制经济的资本、资本家等经济概念,往往首先被理解为与剥削和掠夺相关联的资本主义制度性范畴,这同样与属于中性的市场经济相悖。面对上述“两个相悖”,破解的有效方法是,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广泛存在的资本的人格化代表,从理论上帮助解决认识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及其人格化的特征范畴

1、资本人格化的基本范畴在理论经济学体系中,凡是基本的经济范畴,就有相应的物质承担者。若是人,便是该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如“经济”——经济人、“社会”——社会人、政府——政府人;若是价值,如“价值”——使用价值、“剩余价值”——剩余劳动;计划经济学中的“产品”——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市场经济学中的“资本”——厂商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作为基本范畴的资本,其人格化者又是谁呢?这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回答。

作为人格化的范畴,必须具备下列特征:一是人格化中的“人”,只能是“一般人”中的一个部分,属于泛指,并非特指某个人;二是这部分“人”具有共性:代表基本经济关系,其言行即为该社会基本经济关系的形象反映;三是人格化的“人”是物的反映,是站在物后面的“人”。

2、不同阶级属性中资本人格化的共同特征三百年来,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市场经济学论著,都在探寻人格化代表。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学论著看,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反映“资本”要素人格化的有“经济人”(约翰·穆勒)、“雇主”(凯恩斯)、“厂商”、“寡头”(萨缪尔森)等。这些概念都具有一般性特征,能够无差别地反映市场经济体制中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人”的共性,借以揭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监护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人格化的认定上,马克思是典范。《资本论》使用了“资本家”概念。资本把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代表,以致在分析早期市场经济体制时,得以从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及其分割资本家及其具体形态—产业资本家(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活动的各类资本家)、货币资本家(高利贷者和银行家)等,从不同类具体的资本家中抽象出“资本家一般”,作为活的资本的代表。资本家作为一般范畴资本的人格化,作为理论抽象,反映了资本的共同特点,就是会说话、会走路的资本。

无论是无产阶级的经济学大师,还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大师,都不约而同地创造了资本的人格化范畴,这个人格化的资本尽管名称各异,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姓商不姓资。从“经济人”到“资本家”,它们并不是阶级概念,而是经济概念,是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概念。二是资本的人格化范畴能够同时涵盖各种所有制的资本关系,体现市场上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三是只要在资本的人格化范畴前冠以某种性质定语,即可成为反映特定社会制度性质的人格化资本,如私人资本家、集体资本家、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等。

二、正确形成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1、不同所有制经济“资本家”具有同等的资本范畴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学科建设来看,迄今在我国出版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教材和专著中,虽然著述者强调要造成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条件,但却普遍缺少一个经济范畴即资本家这样一个广义概念来涵盖各类不同所有者。所有者不但在现实国有经济中实际缺位,在理论专著和教科书中也是缺角缺位缺名。著述者往往以国有经济作为研究分析对象,而把其他所有制经济加以舍掉。但这样做,恰恰是沿用了计划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单一公有制为假设条件下的逻辑推理分析。市场经济学则不同,存在即合理。“公有制主体”这一命题表明:承认并要求每一种实际存在的所有制经济都处在平等竞争的同一水平线上,不存在政策倾斜,也没有政策歧视;市场经济学所研究的总需求、总供给、价格、个人和家庭、企业(厂商)、竞争、垄断、收入、市场体系、就业、社会保障、政府介入、经济增长等基本理论问题,无不都是指全社会的经济,并不存在诸如“国有企业价格”“国有企业收入”等具体问题。显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体系,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同等享受国民待遇,“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政策上所坚持的“公有制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主导”地位,并不影响公私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平等竞争。正是从平等竞争的需要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需要引进“资本家”概念借以同资本范畴相对应。

2、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资本具有人格化。迄今人类所发现的资源配置方式只有两种,第一种是权力经济;第二种是市场经济。凡是凭借市场配置人财物资源的就是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权力经济和市场经同属中性,不涉及社会制度属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应以何者作为人格化代表?

现实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格化的资本是否仅仅限于私营资本?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资本是否也有人格化的问题?理论和实践对前者是否定的,对后者是肯定的。前后两个答案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十年实践已经证明,进入股市即资本市场的既有国有企业,也有私营企业;股票发行范围既有境内也有境外。显然,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是多元所有制经济。资本市场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运用资本并活动于资本市场领域的人就是资本的化身,就是资本家。据此可以肯定,资本、资本家、资本市场等社会主义新生事物,同属中性。

三、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家是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1、“红色资本家”的经济学内涵及现实意义如果说,“资本家”概念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资本”范畴的人格化代表,那末,“红色资本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所谓红色资本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社会主义而运用资本,为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实现资本增殖。早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刘少奇曾经使用过“红色资本家”的名称,只是限于当时的环境条件这一名称未被认识,反被当作“右倾观点”加以批判,被人歪曲为“美化资本主义”“拜倒在资产阶级脚下”。今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时候,刘少奇当年所创造的这一名称给人以启迪,有必要加以重新思考。笔者以为,“红色资本家”的名称可以引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并赋予新的涵义,作为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成为经济范畴。这里所说的“红色”是指社会属性,正如在中性名词“商品经济”前冠以“有计划的”,在“市场经济”前冠以“社会主义”一样。邓小平创造性地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连接在一起,提供的方法论启示我们:把“资本家”同社会主义连接在一起形成“红色资本家”范畴并无不妥。

2、正确认识“资本家”概念的属性中性化。让“资本家”“红色资本家”范畴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这同资本家等于资本主义的传统公式的确是矛盾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资本家”这一概念。第一,资本家是资本所有者,资本只是一种生产要素,并不是资本主义等价物。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的含义是指一般的资本货物和金融资产,“资本”是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个中性概念,同资本主义没有天然联系。第二,马克思在使用“资本”范畴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确有“资本”和“资本家”双重含义。但马克思考察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在这种条件下的资本,自然是私人资本家所拥有的资本货物或金融资产;马克思坚持认为,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其发达形态为市场经济)的最高形态,未来社会没有商品,也就不会再有资本、资本家等经济范畴。但是,社会主义的现实超出了马克思当年的天才猜测。中国社会主义已经选择了市场经济,因此也还需要资本、资本家的经济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各类生产要素无一例外地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资本商品在内,这种资本商品的所有者自然也就成了资本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赋予了“资本”概念以新的含义,也改造了“资本家”概念,使之从市场经济特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一般——为市场经济所共有。第三,近年我国把各类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统称为企业家,但企业家只有在自然人业主制企业中才等同于老板或资本家。在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经理就属于资本家代理人。国有企业的资本家是全民,其代表者为国家(政府),合资企业的资本家是股东。

3、“红色资本家”是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综上所诉,作为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国家(政府)就是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家,即红色资本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把这个资本家同集体资本的资本家、股份合作制资本家、公有参股资本家等一起,共同组成红色资本家。把红色资本家和私营资本家、外资资本家一起进行理论抽象,概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家。这个理论抽象的资本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就成了资本的人格代表,国有资本的代表就是红色资本家。资本家可以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也应有它的合法地位。诚然,权贵资本尽管掌控国有资本,但其随意操纵民生垄断市场的行为与红色资本家身份很不相称,成为异化现象,是退色的红色资本家。

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中正确认定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在认定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的同时,认定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并非名词概念之争,而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1、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需要借助于整套经济概念和范畴,其中包括最基本的范畴“资本”及其人格代表。在国家所有制占主导条件下,只有国家及其代表才能充任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称国家为“红色资本家”,既区别于其他非主体资本所有者,也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学中的人格化代表——资本家一般。

2、有助于在实践上处理好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能够称得上“红色资本家”的只能是公有制经济所有者及其代表,作为公有制主体中的主导部分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合法代表—国有资产委员会—对国有资产负责投资和经营、实现保值者;只有财政部门才是几十年来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才有资格称得上“红色资本家”代表。由于国家已经明确,国有资产委员会隶属国家财政部,即财政部已经将管理国有资产权委托给了国资委,所以,能够实际担当起国有资本“红色资本家”身份的只有“国资委”了。所以,明确“红色资本家”同企业之间的既合法又合理的关系,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防止国资流失,杜绝从国资管理扯皮上滋生贪官污吏。

3、有助于纠正不确切的经济学流行用语,规范经济学语言。目前,人们往往把厂长经理、企业家、董事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代表,这些含义不同的概念相混用,工人称厂长经理为“老板”,称局长和公司总经理为“大老板”;一些新闻媒体称厂长高管为“企业家”,很不规范。虽然是个名称问题,但在我们这样一个尚普遍缺少市场经济知识和基本实践的国度里,名称的混乱实际上反映着思想观念上的混乱,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又反映着实践上的混乱。现状表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进程中需要规范经济学语言,纠正某些不确切的经济学流行用语,其中包括对“资本家”“红色资本家”等概念赋予新的含义或在内涵上作出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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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发行时间:2012-09-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资本人格化是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为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实质而使用的一个特定范畴。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及其人格化的范畴是什么?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公有资本人格化的代表?怎样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统一下的资本人格化?市委党校黄文忠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走向完善,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历史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有关资本、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是需要亟待探索的一个理论问题

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黄文忠

党的十四大确认了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法地位,使之成为社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却不易淡出,诸如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私界线做法,凡事都要问企业的出身,政策倾斜的唯成份论等,明显与作为资源配置中性方式的市场经济相悖;又如产生于市场经济多元所有制经济的资本、资本家等经济概念,往往首先被理解为与剥削和掠夺相关联的资本主义制度性范畴,这同样与属于中性的市场经济相悖。面对上述“两个相悖”,破解的有效方法是,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广泛存在的资本的人格化代表,从理论上帮助解决认识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及其人格化的特征范畴

1、资本人格化的基本范畴在理论经济学体系中,凡是基本的经济范畴,就有相应的物质承担者。若是人,便是该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如“经济”——经济人、“社会”——社会人、政府——政府人;若是价值,如“价值”——使用价值、“剩余价值”——剩余劳动;计划经济学中的“产品”——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市场经济学中的“资本”——厂商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作为基本范畴的资本,其人格化者又是谁呢?这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回答。

作为人格化的范畴,必须具备下列特征:一是人格化中的“人”,只能是“一般人”中的一个部分,属于泛指,并非特指某个人;二是这部分“人”具有共性:代表基本经济关系,其言行即为该社会基本经济关系的形象反映;三是人格化的“人”是物的反映,是站在物后面的“人”。

2、不同阶级属性中资本人格化的共同特征三百年来,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市场经济学论著,都在探寻人格化代表。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学论著看,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反映“资本”要素人格化的有“经济人”(约翰·穆勒)、“雇主”(凯恩斯)、“厂商”、“寡头”(萨缪尔森)等。这些概念都具有一般性特征,能够无差别地反映市场经济体制中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人”的共性,借以揭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监护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人格化的认定上,马克思是典范。《资本论》使用了“资本家”概念。资本把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代表,以致在分析早期市场经济体制时,得以从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及其分割资本家及其具体形态—产业资本家(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活动的各类资本家)、货币资本家(高利贷者和银行家)等,从不同类具体的资本家中抽象出“资本家一般”,作为活的资本的代表。资本家作为一般范畴资本的人格化,作为理论抽象,反映了资本的共同特点,就是会说话、会走路的资本。

无论是无产阶级的经济学大师,还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大师,都不约而同地创造了资本的人格化范畴,这个人格化的资本尽管名称各异,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姓商不姓资。从“经济人”到“资本家”,它们并不是阶级概念,而是经济概念,是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概念。二是资本的人格化范畴能够同时涵盖各种所有制的资本关系,体现市场上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三是只要在资本的人格化范畴前冠以某种性质定语,即可成为反映特定社会制度性质的人格化资本,如私人资本家、集体资本家、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等。

二、正确形成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1、不同所有制经济“资本家”具有同等的资本范畴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学科建设来看,迄今在我国出版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教材和专著中,虽然著述者强调要造成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条件,但却普遍缺少一个经济范畴即资本家这样一个广义概念来涵盖各类不同所有者。所有者不但在现实国有经济中实际缺位,在理论专著和教科书中也是缺角缺位缺名。著述者往往以国有经济作为研究分析对象,而把其他所有制经济加以舍掉。但这样做,恰恰是沿用了计划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单一公有制为假设条件下的逻辑推理分析。市场经济学则不同,存在即合理。“公有制主体”这一命题表明:承认并要求每一种实际存在的所有制经济都处在平等竞争的同一水平线上,不存在政策倾斜,也没有政策歧视;市场经济学所研究的总需求、总供给、价格、个人和家庭、企业(厂商)、竞争、垄断、收入、市场体系、就业、社会保障、政府介入、经济增长等基本理论问题,无不都是指全社会的经济,并不存在诸如“国有企业价格”“国有企业收入”等具体问题。显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体系,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同等享受国民待遇,“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政策上所坚持的“公有制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主导”地位,并不影响公私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平等竞争。正是从平等竞争的需要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需要引进“资本家”概念借以同资本范畴相对应。

2、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资本具有人格化。迄今人类所发现的资源配置方式只有两种,第一种是权力经济;第二种是市场经济。凡是凭借市场配置人财物资源的就是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权力经济和市场经同属中性,不涉及社会制度属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应以何者作为人格化代表?

现实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格化的资本是否仅仅限于私营资本?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资本是否也有人格化的问题?理论和实践对前者是否定的,对后者是肯定的。前后两个答案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十年实践已经证明,进入股市即资本市场的既有国有企业,也有私营企业;股票发行范围既有境内也有境外。显然,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是多元所有制经济。资本市场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运用资本并活动于资本市场领域的人就是资本的化身,就是资本家。据此可以肯定,资本、资本家、资本市场等社会主义新生事物,同属中性。

三、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家是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1、“红色资本家”的经济学内涵及现实意义如果说,“资本家”概念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资本”范畴的人格化代表,那末,“红色资本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所谓红色资本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社会主义而运用资本,为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实现资本增殖。早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刘少奇曾经使用过“红色资本家”的名称,只是限于当时的环境条件这一名称未被认识,反被当作“右倾观点”加以批判,被人歪曲为“美化资本主义”“拜倒在资产阶级脚下”。今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时候,刘少奇当年所创造的这一名称给人以启迪,有必要加以重新思考。笔者以为,“红色资本家”的名称可以引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并赋予新的涵义,作为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成为经济范畴。这里所说的“红色”是指社会属性,正如在中性名词“商品经济”前冠以“有计划的”,在“市场经济”前冠以“社会主义”一样。邓小平创造性地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连接在一起,提供的方法论启示我们:把“资本家”同社会主义连接在一起形成“红色资本家”范畴并无不妥。

2、正确认识“资本家”概念的属性中性化。让“资本家”“红色资本家”范畴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这同资本家等于资本主义的传统公式的确是矛盾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资本家”这一概念。第一,资本家是资本所有者,资本只是一种生产要素,并不是资本主义等价物。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的含义是指一般的资本货物和金融资产,“资本”是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个中性概念,同资本主义没有天然联系。第二,马克思在使用“资本”范畴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确有“资本”和“资本家”双重含义。但马克思考察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在这种条件下的资本,自然是私人资本家所拥有的资本货物或金融资产;马克思坚持认为,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其发达形态为市场经济)的最高形态,未来社会没有商品,也就不会再有资本、资本家等经济范畴。但是,社会主义的现实超出了马克思当年的天才猜测。中国社会主义已经选择了市场经济,因此也还需要资本、资本家的经济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各类生产要素无一例外地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资本商品在内,这种资本商品的所有者自然也就成了资本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赋予了“资本”概念以新的含义,也改造了“资本家”概念,使之从市场经济特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一般——为市场经济所共有。第三,近年我国把各类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统称为企业家,但企业家只有在自然人业主制企业中才等同于老板或资本家。在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经理就属于资本家代理人。国有企业的资本家是全民,其代表者为国家(政府),合资企业的资本家是股东。

3、“红色资本家”是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综上所诉,作为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国家(政府)就是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家,即红色资本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把这个资本家同集体资本的资本家、股份合作制资本家、公有参股资本家等一起,共同组成红色资本家。把红色资本家和私营资本家、外资资本家一起进行理论抽象,概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家。这个理论抽象的资本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就成了资本的人格代表,国有资本的代表就是红色资本家。资本家可以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也应有它的合法地位。诚然,权贵资本尽管掌控国有资本,但其随意操纵民生垄断市场的行为与红色资本家身份很不相称,成为异化现象,是退色的红色资本家。

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中正确认定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在认定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的同时,认定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并非名词概念之争,而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1、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需要借助于整套经济概念和范畴,其中包括最基本的范畴“资本”及其人格代表。在国家所有制占主导条件下,只有国家及其代表才能充任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称国家为“红色资本家”,既区别于其他非主体资本所有者,也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学中的人格化代表——资本家一般。

2、有助于在实践上处理好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能够称得上“红色资本家”的只能是公有制经济所有者及其代表,作为公有制主体中的主导部分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合法代表—国有资产委员会—对国有资产负责投资和经营、实现保值者;只有财政部门才是几十年来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才有资格称得上“红色资本家”代表。由于国家已经明确,国有资产委员会隶属国家财政部,即财政部已经将管理国有资产权委托给了国资委,所以,能够实际担当起国有资本“红色资本家”身份的只有“国资委”了。所以,明确“红色资本家”同企业之间的既合法又合理的关系,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防止国资流失,杜绝从国资管理扯皮上滋生贪官污吏。

3、有助于纠正不确切的经济学流行用语,规范经济学语言。目前,人们往往把厂长经理、企业家、董事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代表,这些含义不同的概念相混用,工人称厂长经理为“老板”,称局长和公司总经理为“大老板”;一些新闻媒体称厂长高管为“企业家”,很不规范。虽然是个名称问题,但在我们这样一个尚普遍缺少市场经济知识和基本实践的国度里,名称的混乱实际上反映着思想观念上的混乱,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又反映着实践上的混乱。现状表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进程中需要规范经济学语言,纠正某些不确切的经济学流行用语,其中包括对“资本家”“红色资本家”等概念赋予新的含义或在内涵上作出新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