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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发行时间:1991-06-20
网站编辑:翁其荃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翁其荃

所有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

建国以来,我国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路程。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两次波动:一次是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刮的“升级”“过渡”风,人为地搞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平调集体企业的财产。另一次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又对集体企业实行“归口升级”,街道骨干集体企业统统上升,收归局属集体企业。这两次大的折腾,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也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些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二轻集体经济率先进行改革,使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生产和效益日益上升,经营机制不断完善,企业有了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10年来,全国城镇集体工业产值累计20406亿元,将近前30年的3倍。其中轻工集体企业产值累计5200亿元,实现税利590亿元,均比前30年有较大增长。

可是,当前又有些人提出,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最终产权应归国家;老集体企业是地方国营性质,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减免税,税前还贷等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等等。这是以各种借口进行“平调”的新动向,值得关注。

目前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的来源和构成大体分为四部分:(1)职工集资入股形成的资产;(2)企业历年的资金积累;(3)各级联社投资形成的资产;(4)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集体工业企业的这些资产,都不属于国家的投资,怎么能把集体工业企业看作是地方国营呢?

至于有些同志认为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这也是没有根据的。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据税法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税法中就已规定了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减免税是税法的要素之一,纳税人除了必须依据税法及时、足额上缴税收之外,还有权享受税法中减免税待遇。减免税实际上是国家为了增强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刺激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将税收的一部分以减征或免征的形式留归纳税人,这部分税收既然已留归纳税人所有,那么,由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应归纳税人所有。

税前还贷是在企业向财政缴纳所得税前,先归还银行贷款,这也是国家为了发展生产、开辟财源,而将一部分税收留归企业。这是国家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缴纳工商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贷款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为照顾和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优惠政策,目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正是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明文规定实行税前还贷的。

国家对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暂时确实会减少国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但决不能以此将其所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因为它不是国家对企业的拨款或投资,也不是贷款,而是国家在物质利益分配关系上给企业的优惠和照顾。因此,国家对城镇集体经济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理应归集体企业所有。如果将其视为国有资产,是对集体经济的一种变相平调,是从根本上侵犯了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我国城镇集体工业经济也确实还存在着产权不清的现状,这是在它发展的曲折历程中形成的。这个问题不解决,集体经济的深化改革就难以切实进行。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决不能像有些同志提出的那样,将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资产收归国有。

为了解决产权不清问题,维护和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必须进行清理资产、划清资产归属,切实搞清楚谁是资产所有者。通过清产核资,凡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全部归企业集体所有(包括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如果集体企业中有国家投资,这部分资产应划归国家所有;凡有联社投资的,可实行联社所有。通过清理资产,搞清楚现有资产的归属关系,明确谁是资产所有者,这就为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作者系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

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发行时间:1991-06-20
网站编辑:翁其荃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翁其荃

所有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

建国以来,我国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路程。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两次波动:一次是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刮的“升级”“过渡”风,人为地搞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平调集体企业的财产。另一次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又对集体企业实行“归口升级”,街道骨干集体企业统统上升,收归局属集体企业。这两次大的折腾,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也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些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二轻集体经济率先进行改革,使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生产和效益日益上升,经营机制不断完善,企业有了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10年来,全国城镇集体工业产值累计20406亿元,将近前30年的3倍。其中轻工集体企业产值累计5200亿元,实现税利590亿元,均比前30年有较大增长。

可是,当前又有些人提出,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最终产权应归国家;老集体企业是地方国营性质,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减免税,税前还贷等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等等。这是以各种借口进行“平调”的新动向,值得关注。

目前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的来源和构成大体分为四部分:(1)职工集资入股形成的资产;(2)企业历年的资金积累;(3)各级联社投资形成的资产;(4)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集体工业企业的这些资产,都不属于国家的投资,怎么能把集体工业企业看作是地方国营呢?

至于有些同志认为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这也是没有根据的。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据税法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税法中就已规定了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减免税是税法的要素之一,纳税人除了必须依据税法及时、足额上缴税收之外,还有权享受税法中减免税待遇。减免税实际上是国家为了增强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刺激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将税收的一部分以减征或免征的形式留归纳税人,这部分税收既然已留归纳税人所有,那么,由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应归纳税人所有。

税前还贷是在企业向财政缴纳所得税前,先归还银行贷款,这也是国家为了发展生产、开辟财源,而将一部分税收留归企业。这是国家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缴纳工商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贷款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为照顾和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优惠政策,目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正是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明文规定实行税前还贷的。

国家对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暂时确实会减少国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但决不能以此将其所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因为它不是国家对企业的拨款或投资,也不是贷款,而是国家在物质利益分配关系上给企业的优惠和照顾。因此,国家对城镇集体经济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理应归集体企业所有。如果将其视为国有资产,是对集体经济的一种变相平调,是从根本上侵犯了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我国城镇集体工业经济也确实还存在着产权不清的现状,这是在它发展的曲折历程中形成的。这个问题不解决,集体经济的深化改革就难以切实进行。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决不能像有些同志提出的那样,将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资产收归国有。

为了解决产权不清问题,维护和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必须进行清理资产、划清资产归属,切实搞清楚谁是资产所有者。通过清产核资,凡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全部归企业集体所有(包括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如果集体企业中有国家投资,这部分资产应划归国家所有;凡有联社投资的,可实行联社所有。通过清理资产,搞清楚现有资产的归属关系,明确谁是资产所有者,这就为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作者系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