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1991-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编者按:在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中,要按照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办企业,就必须界定企业内部的产权,理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有些同志主张采用合作制,也有些同志主张采用股份制,还有些同志主张采用股份合作(或合作股份)制。为了弄清概念,探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于19913月,由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上海集体工业》编辑部联合向全国各地发出“关于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专题征文”启事。本刊从第3期起,将陆续刊登这些征文。

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上海市体改办副主任蒋铁柱

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9149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集体所有制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这是勿庸置疑的。因此,探索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也是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课题。

一、改革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长期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论是老集体企业还是新集体企业,不论是市属集体企业还是区属集体企业,这些企业一直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一方面,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不断上交部分利润,作为公共积累,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和下属的各专业公司又不断将公共积累对下属企业进行无偿调拨或部分有偿的投资,因此,一个企业的资产已非全部属本企业所有了。尤其是一些老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多次调整,撤并分立,由于企业职工的统一调配,企业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

由于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支配,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缺乏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绝大部分企业都偏离了按集体经济自身的特点发展的轨道,在领导体制、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逐步采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方式,沿着“准全民”的运行轨道运转,使集体企业失去其特征,丧失了活力。

为了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原则办集体企业,必须改革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使企业的产权主体清晰化,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更能适应当前集体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和职工群众的觉悟程度,以推动集体经济迅速发展。

二、职工参股,改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归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才可称为资产的所有人。对集体企业而言,出资人应是企业内部的劳动群众,即该企业内共同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全体职工。出资形式可用个人的劳动所得直接出资,也可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根据上述原则,对现有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必须进行改组,重新构造,由职工参股,只有采取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的做法,才能使职工真正成企业产权的主体。

为了把现有的集体企业改组为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首先要对现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进行划分。集体企业的产权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划清集体企业产权的总体归属,第二层次,划清单个企业产权的归属。第一层次的划分,即从总体上说,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都是企业职工劳动积累起来的,应全部归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占有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当然,企业创办初期,地方政府和一些国营企业曾给予过一定的支持,国家曾给企业部分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的优惠,但这属于国家对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和社会劳动力、稳定社会以及承担其他各种义务的一种补偿。这部分优惠总体上讲应留给企业,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单个企业产权的确定较为复杂。主要问题在于长期以来,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曾利用企业的公共积累对各企业进行了交叉投资,每个企业的资产中或多或少的含有一部分公共积累。这部分资产归谁所有,可按如下方法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划分:

(1)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基本没有用公共积累投资过的集体企业,其全部财产应当确认为企业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用公共积累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归属可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①按企业资产形成的来源划分。1979年底以前的企业资产一律归企业所有;1980年以后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归企业所有,行政主管部门用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区域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但也可酌情划拨一部分给企业。

②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公共积累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权由区域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

在划清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后,必须设立集体产权的代表和管理机构。对属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产权,可设立区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机构,代表该区范围内全体集体企业的职工行使所有权。对属于单个企业内部职工共同所有的资产,可由企业全体职工推举的职工董事作为所有者集体的代表。职工董事参加董事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

三、新办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恢复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占有一份。我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内部全体职工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最好形式,它完全符合马克思的这一论述。

实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按股出资,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兴办他们所希望投资的企业。这样组建起来的企业,从一开始,产权关系就十分明确。谁是出资人,谁就是所有人,谁出资多,谁的股份就多。而且,所有权有了具体的股权凭证——股票,所有权不再是水中的月亮,看得见,摸不着。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把职工集资入股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只准劳动联合,不准资金联合,从根本上排除了职工个人的所有权,割断了职工同企业的紧密联系,造成职工的短期行为,追求眼前利益,不关心企业的兴衰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劳动群众通过资金联合、劳动合作等方式组成劳动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真正的集体企业。这种经济组织能够把职工的利益、命运和企业的利益、命运紧紧地连在一起,促使职工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这样就可以把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出来,把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

股份合作制与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征:

1.群众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金,从初始形态来看,确实是归个人所有,并按股分红;但组织起来后的企业资产归出资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个人的资金已融合在一起,变成了共有资金,成为企业所有出资人的公有财富。只要我们对个人最高出资比例加以限制,并要求每个职工都要出资,只要我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只要我们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并把红利率限制在一定的水平内,这样就可以把个人的积极性与集体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所有,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的群众性。

2.民主性。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资产从属于劳动。劳动者拥有管理企业的各项权利。首先是选择权;劳动者自愿组合,不是政府劳动部门的统一调配;出资多少由劳动者自己确定;企业的章程由全体劳动者自己制定和修改。其次是决策权: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由职工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各种分配也由职工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等等。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了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3.公平性。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形成了既担风险、又享利益的双重经济关系。资产不会自然增值,利润是靠劳动创造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原则,仍然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只要我们提留比较合理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只要我们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直接联系起来,只要我们适当限制企业的红利率,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一定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对现有的集体企业采取职工参股制重新改组,对新办的集体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两种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必须首先深入改革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1991-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编者按:在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中,要按照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办企业,就必须界定企业内部的产权,理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有些同志主张采用合作制,也有些同志主张采用股份制,还有些同志主张采用股份合作(或合作股份)制。为了弄清概念,探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于19913月,由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上海集体工业》编辑部联合向全国各地发出“关于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专题征文”启事。本刊从第3期起,将陆续刊登这些征文。

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上海市体改办副主任蒋铁柱

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9149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集体所有制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这是勿庸置疑的。因此,探索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也是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课题。

一、改革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长期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论是老集体企业还是新集体企业,不论是市属集体企业还是区属集体企业,这些企业一直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一方面,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不断上交部分利润,作为公共积累,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和下属的各专业公司又不断将公共积累对下属企业进行无偿调拨或部分有偿的投资,因此,一个企业的资产已非全部属本企业所有了。尤其是一些老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多次调整,撤并分立,由于企业职工的统一调配,企业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

由于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支配,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缺乏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绝大部分企业都偏离了按集体经济自身的特点发展的轨道,在领导体制、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逐步采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方式,沿着“准全民”的运行轨道运转,使集体企业失去其特征,丧失了活力。

为了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原则办集体企业,必须改革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使企业的产权主体清晰化,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更能适应当前集体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和职工群众的觉悟程度,以推动集体经济迅速发展。

二、职工参股,改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归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才可称为资产的所有人。对集体企业而言,出资人应是企业内部的劳动群众,即该企业内共同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全体职工。出资形式可用个人的劳动所得直接出资,也可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根据上述原则,对现有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必须进行改组,重新构造,由职工参股,只有采取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的做法,才能使职工真正成企业产权的主体。

为了把现有的集体企业改组为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首先要对现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进行划分。集体企业的产权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划清集体企业产权的总体归属,第二层次,划清单个企业产权的归属。第一层次的划分,即从总体上说,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都是企业职工劳动积累起来的,应全部归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占有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当然,企业创办初期,地方政府和一些国营企业曾给予过一定的支持,国家曾给企业部分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的优惠,但这属于国家对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和社会劳动力、稳定社会以及承担其他各种义务的一种补偿。这部分优惠总体上讲应留给企业,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单个企业产权的确定较为复杂。主要问题在于长期以来,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曾利用企业的公共积累对各企业进行了交叉投资,每个企业的资产中或多或少的含有一部分公共积累。这部分资产归谁所有,可按如下方法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划分:

(1)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基本没有用公共积累投资过的集体企业,其全部财产应当确认为企业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用公共积累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归属可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①按企业资产形成的来源划分。1979年底以前的企业资产一律归企业所有;1980年以后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归企业所有,行政主管部门用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区域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但也可酌情划拨一部分给企业。

②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公共积累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权由区域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

在划清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后,必须设立集体产权的代表和管理机构。对属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产权,可设立区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机构,代表该区范围内全体集体企业的职工行使所有权。对属于单个企业内部职工共同所有的资产,可由企业全体职工推举的职工董事作为所有者集体的代表。职工董事参加董事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

三、新办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恢复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占有一份。我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内部全体职工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最好形式,它完全符合马克思的这一论述。

实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按股出资,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兴办他们所希望投资的企业。这样组建起来的企业,从一开始,产权关系就十分明确。谁是出资人,谁就是所有人,谁出资多,谁的股份就多。而且,所有权有了具体的股权凭证——股票,所有权不再是水中的月亮,看得见,摸不着。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把职工集资入股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只准劳动联合,不准资金联合,从根本上排除了职工个人的所有权,割断了职工同企业的紧密联系,造成职工的短期行为,追求眼前利益,不关心企业的兴衰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劳动群众通过资金联合、劳动合作等方式组成劳动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真正的集体企业。这种经济组织能够把职工的利益、命运和企业的利益、命运紧紧地连在一起,促使职工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这样就可以把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出来,把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

股份合作制与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征:

1.群众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金,从初始形态来看,确实是归个人所有,并按股分红;但组织起来后的企业资产归出资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个人的资金已融合在一起,变成了共有资金,成为企业所有出资人的公有财富。只要我们对个人最高出资比例加以限制,并要求每个职工都要出资,只要我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只要我们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并把红利率限制在一定的水平内,这样就可以把个人的积极性与集体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所有,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的群众性。

2.民主性。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资产从属于劳动。劳动者拥有管理企业的各项权利。首先是选择权;劳动者自愿组合,不是政府劳动部门的统一调配;出资多少由劳动者自己确定;企业的章程由全体劳动者自己制定和修改。其次是决策权: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由职工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各种分配也由职工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等等。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了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3.公平性。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形成了既担风险、又享利益的双重经济关系。资产不会自然增值,利润是靠劳动创造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原则,仍然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只要我们提留比较合理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只要我们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直接联系起来,只要我们适当限制企业的红利率,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一定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对现有的集体企业采取职工参股制重新改组,对新办的集体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两种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必须首先深入改革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