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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之异同
发行时间:1991-06-20
网站编辑:陶洪猷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简论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之异同

陶洪猷

报载,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上海主人印刷厂被划为个人合伙的私营企业。心情十分沉重。出于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责任感。不能不把我的观点简明地表述出来。目的是期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合作经营”的性质弄清楚,以裨益于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形成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的所有制结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合作经营”一词,最早见于《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把“合作经营”的基本特征概括为:(1)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2)成员入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3)年终税后盈余,应按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股金分红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股金分红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5%;(4)合作经营组织,清理资财,按下列程序进行:交纳税款,清偿债务,退还股金,剩余部分由合作成员协商分配;如有亏损,由合作成员共同负担,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是《规定》只把“合作经营”视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没有为它定性,即既没有把它作为集体经济,也没有把它划为个体经济、个人合伙或私营经济。因此,人们对它的性质认识不一。有人把“合作经营”组织视为合作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把它定性为集体经济。有人则把“合作经营”组织视为“个人合伙”,当然就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了。

至于“个人合伙”,在《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公民(自然人)一章列有一节,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1)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4)由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不难看出,“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虽然其资产均为个人所有、组织成员共同使用和管理,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都对其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者有质的区别:即前者的组成,按照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特别是明确了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盈余分配实行集体企业的分配办法;而后者的组成,仅是按照协议合伙经营,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并未体现其中。显然,在“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之间不能划上等号。

那么,由抽象的“合作经营”组织,到具体的上海主人印刷厂,如何来为它定性呢?

首先,合作经济是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共同劳动为前提的。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说:它把劳动者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合作经营”组织,虽然其生产资料仍属个人所有,但已归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依靠成员共同劳动,它已具备合作经济的前提条件。

第二,“合作经营”组织按照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进行组织和规范,而且明确规定提留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从而在该组织中出现资产归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结合,而且集体所有部分的资产,将随生产的发展而增多,它的公有性质将逐渐明显。

第三,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方式,它既可与个人所有相联,也可与集体所有相联,当然更可与个人和集体所有不同程度的结合相联。这正反映了它由个人所有向集体所有转变的客观过渡性。把“合作经营”组织定性为集体经济,具有政策导向的意义。

第四,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它可以制约、保障“合作经营”组织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由上,我们有理由把“合作经营”组织与“个人合伙”严格区别开来,把前者定性为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

至于上海主人印刷厂,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1989年占可分配总量的86.5%)、按股分红为辅(占可分配总量的13.4%)、提留公共积累(税后利润的50%)等原则,它的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性质是明显的。问题是,有些同志对他们将公共积累“虚划”到人,即有名有姓地记在每个职工的名下,作为第二年适当分红的依据有异议,认为是分配不完善之处,会影响企业的性质,甚至有人据此定它为“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其实,这种非难是没有道理的。因为:

首先,公共积累虽然在职工名下入账。但实际上却转化为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仍归全厂职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根本就没有被划掉,怎么会成为缩小和瓜分公共积累,因而影响企业性质的理由呢?

第二,将税后利润的50%提作公共积累,并按一定的数据“虚划”到每个职工名下,仅作享受分红的凭据,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成果、资产增值的关切度,又有什么不好?1989年主人印刷厂以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比上海市同行企业分别高出四倍和两倍多的事实说明:实行职工集资、按股分红、“虚划”公共积累等做法,有利于克服当前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职工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的弊端,有利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职工利益或命运共同体。它的有益的探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值得提倡和推广。

第三,即使将当年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一部分资金,按一定比例,“实划”到每个职工的名下,作为职工股金的增值,对合作企业的性质来说,也无影响。这里引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①第15条规定为证。“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如此做法,并没有影响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属“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②的性质。我认为,这一规定较好地吸取了我国合作化、集体化的经验教训,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的新鲜经验。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集体经济学会)

简论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之异同
发行时间:1991-06-20
网站编辑:陶洪猷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简论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之异同

陶洪猷

报载,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上海主人印刷厂被划为个人合伙的私营企业。心情十分沉重。出于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责任感。不能不把我的观点简明地表述出来。目的是期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合作经营”的性质弄清楚,以裨益于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形成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的所有制结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合作经营”一词,最早见于《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把“合作经营”的基本特征概括为:(1)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2)成员入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3)年终税后盈余,应按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股金分红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股金分红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5%;(4)合作经营组织,清理资财,按下列程序进行:交纳税款,清偿债务,退还股金,剩余部分由合作成员协商分配;如有亏损,由合作成员共同负担,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是《规定》只把“合作经营”视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没有为它定性,即既没有把它作为集体经济,也没有把它划为个体经济、个人合伙或私营经济。因此,人们对它的性质认识不一。有人把“合作经营”组织视为合作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把它定性为集体经济。有人则把“合作经营”组织视为“个人合伙”,当然就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了。

至于“个人合伙”,在《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公民(自然人)一章列有一节,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1)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4)由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不难看出,“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虽然其资产均为个人所有、组织成员共同使用和管理,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都对其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者有质的区别:即前者的组成,按照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特别是明确了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盈余分配实行集体企业的分配办法;而后者的组成,仅是按照协议合伙经营,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并未体现其中。显然,在“合作经营”与“个人合伙”之间不能划上等号。

那么,由抽象的“合作经营”组织,到具体的上海主人印刷厂,如何来为它定性呢?

首先,合作经济是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共同劳动为前提的。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说:它把劳动者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合作经营”组织,虽然其生产资料仍属个人所有,但已归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依靠成员共同劳动,它已具备合作经济的前提条件。

第二,“合作经营”组织按照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进行组织和规范,而且明确规定提留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从而在该组织中出现资产归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结合,而且集体所有部分的资产,将随生产的发展而增多,它的公有性质将逐渐明显。

第三,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方式,它既可与个人所有相联,也可与集体所有相联,当然更可与个人和集体所有不同程度的结合相联。这正反映了它由个人所有向集体所有转变的客观过渡性。把“合作经营”组织定性为集体经济,具有政策导向的意义。

第四,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它可以制约、保障“合作经营”组织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由上,我们有理由把“合作经营”组织与“个人合伙”严格区别开来,把前者定性为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

至于上海主人印刷厂,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1989年占可分配总量的86.5%)、按股分红为辅(占可分配总量的13.4%)、提留公共积累(税后利润的50%)等原则,它的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性质是明显的。问题是,有些同志对他们将公共积累“虚划”到人,即有名有姓地记在每个职工的名下,作为第二年适当分红的依据有异议,认为是分配不完善之处,会影响企业的性质,甚至有人据此定它为“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其实,这种非难是没有道理的。因为:

首先,公共积累虽然在职工名下入账。但实际上却转化为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仍归全厂职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根本就没有被划掉,怎么会成为缩小和瓜分公共积累,因而影响企业性质的理由呢?

第二,将税后利润的50%提作公共积累,并按一定的数据“虚划”到每个职工名下,仅作享受分红的凭据,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成果、资产增值的关切度,又有什么不好?1989年主人印刷厂以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比上海市同行企业分别高出四倍和两倍多的事实说明:实行职工集资、按股分红、“虚划”公共积累等做法,有利于克服当前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职工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的弊端,有利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职工利益或命运共同体。它的有益的探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值得提倡和推广。

第三,即使将当年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一部分资金,按一定比例,“实划”到每个职工的名下,作为职工股金的增值,对合作企业的性质来说,也无影响。这里引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①第15条规定为证。“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如此做法,并没有影响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属“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②的性质。我认为,这一规定较好地吸取了我国合作化、集体化的经验教训,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的新鲜经验。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集体经济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