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集体企业产权主体明晰化模式及其意义
上海市经委副秘书长 祝均一
近几年来,在产权问题上刮起了一股“自由化思潮”,诸如“公有制不如私有制”“产权有是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公有制应一跳过河,成为民营经济”的观点十分喧嚣。那么,要击退这种“产权私有化”方面的错误理论导向,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分发展其优势,就必须对作为公有制形式之一的集体所有制及其产权主体作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
所谓集体企业的产权,就是指若干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赋于“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1条)而产权主体就是指资产所有人(相对被所有的资产客体而言),其中,只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才可称为终极的资产所有人。
1.产权主体的历史沿革及问题的提出
集体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这几十年中,其产权主体无论在规模、形式和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无论何类集体企业,都以自身的经历反映着一条历史性演变的主线,即在产权主体上从比较清晰渐变为比较模糊,甚至于完全虚化。过去在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和统负盈亏的指导思想下,绝大部分的集体企业都偏离了按自身特点发展的良性轨道,从企业管理、收益分配、发展方式等各个方面逐步向全民企业靠拢,成为一种缺乏经济活力的“准全民”企业。这种历史沿革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要发展与完善公有制基础上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就不仅要看到它们的相同点,也要对两者进行根本的区分,就是要对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只有这样,才可能使集体企业及作为产权主体的企业职工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资产责任,构造起企业发展中的自我制约、自我激励的机制。
2.组成企业产权主体的出资人及出资形式
要讨论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明晰化问题,首先要明确产权主体应由全体共同出资人组成这个基本前提。而根据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组成共同出资人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类:
(1)出资人为企业内劳动群众。这主要是指共同参加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其成为出资人的出资形式,有用个人劳动所得直接出资,或用物化劳动作为出资这样两种情况。但是,不管用货币还是用物化劳动形式进行出资,每个出资人均作为共同劳动条件下的资产共有人形式出现。
(2)出资人为社会居民。一般指企业向社会集资时引入的社会个人出资者。由于集体企业的公有制性质的制约,这些个人出资人不可能成为企业内主要的出资者。其作为企业外的社会个人投资者,一般只享有相当于“优先股东”的有限权利与有限责任。
(3)出资人为独立经济法人。这是指向集体企业投资的具有经济法人地位的企业性组织。当然,具有这种社会经济地位的组织可以是集体企业,也可以是全民企业或各类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出资形式,除了用资金直接投入外,还可采用包括技术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它形式。为了保证被投资的集体企业性质不变,对非集体性质的法人投资额就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
(4)出资人为社会事业团体组织。主要指那些具有非经济法人地位的社团或事业机构。为了其某种事业或公益的需要,也可以向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并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这也应该成为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有益的集资途径。
3.产权主体确立和客体的划分
在“确立出资人”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要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与划分。而据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调查资料来看,集体企业几十年的产权模糊历史,是完全可以通过资产的清理,达到划分归属,明确出资人主体这个目标的。
其次,在“确立出资人”的工作中,由于企业的撤、并、合、立和管理方式的变换,更由于行政主管部门长期执行“统负盈亏”的政策,在资产的清理与归属划分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条主要原则。
(1)既要尊重历史过程,又不要纠缠于历史细节。针对各管理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制订宜粗不宜细的实施细则。
(2)要正视过去“统负盈亏”的史实,对“上交多于下拨”、“上交等于下拨”和“上交少于下拨”的各类企业进行认真区分,以使各企业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3)要充分注意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现状,因此,对划分资产归属工作不宜一步到位,而必须采用渐进方式进行,以利绝大多数企业仍有一个长远的发展基础。
(4)资产客体的划分必须与产权主体的确立力求保持同步,以利于资产责任能较快落实,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集体企业资产所有的形式及其主体组织
在目前的集体企业中,绝大多数的产权主体还是主要由企业的劳动群众组成。这一点是我们讨论产权主体明晰化模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资产所有方式及其主体组织模式的客观依据。基于对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与客体现状分析,笔者对资产所有的具体方式提出两种设想:
1.完全的企业资产共同共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第78条又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批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目前大多数集体企业的资产应该是成为产权主体的全体出资人共同共有的。
我们称其为“完全的共同共有形式”,其资产的实物形态是由本企业法人占有和支配的,其资产的价值形态是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共有的。在资产所有权方面必须处处体现“共同性”,也必须处处强调其“不可分割性”。在资产处分方面,每个个别出资人均无权独立处置。
2.不完全的按份共有形式
所谓“不完全的按份共有形式”,从根本上说是以共同共有为基础的资产所有方式。为了使“完全的共同共有”在一些大型集体企业中不至于产生某种“共同虚有”现象,使共有资产责任能得到更切实的落实,即在企业内部通过一定的分解方式与管理程序,使全部的资产价值量以每个共同出资人的多元投入和承担责任的大小为依据,在各出资人之间进行名义资产(责任资产)的划分,以使资产的责任、权利和部分收益在量化、分解的基础上得以实化。
这种所有形式使共同共有人开始具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某些特征。但是,既然把以上形式称为“不完全的按份共有”,就在“分享”与“分担”上是有限的。
具体来说,这种共有形式对每个出资人。既有较明晰的与其贡献、责任相联系的收益权,但由于在收益总额中必须扣除公共积累,因而只能是有限的;既有资产处分方面的按份表决权,但又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按份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的按份处置权;既有资产名义上的按份占有,却无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按份所有权。
因此,这种“不完全的按份共有形式”对大多数集体企业来说是合适的。它毕竟在产权主体明晰化资产责任明晰化方面迈出了可行的一步,使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坚持公有制的实践中更趋完善。
3.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组织形式
既然集体企业产权主体是以劳动群众为主的共同出资入组成,那么,为了维护各出资人对共有资产的利益,充分体现其对资产负责的共同意志,就必须在各出资人之间设立一定形式的产权组织,这种产权组织主要分为行使共同共有权的机构与行使资产经营权的机构两部分。
(1)行使共同共有权的资产代表机构
在一定企业资产的共有关系范围内,可设立行使共同共有权的集体资产代表机构。由于在各类集体企业中产生共有关系的原因和历史过程不同,其共有关系的范围也必然不同,那么,集体企业资产代表机构就需要在企业内部与外部同时建立。企业内部的集体资产代表机构一般可通过设立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等实现。而企业外部的集体资产代表机构,一般可在若干企业范围内的资产共有人之间选举产生。
无论在何种共有范围内设立的集体资产代表机构,都必须充分反映各共有人的产权意志,接受全体共有人的监督,以高度的资产责任感为共有人的共同利益服务。它是集体产权组织中代表所有者权利的唯一权力机构,它必须对集体企业资产的经营、分配和处置等决策作最终审定,对资产经营者的选择及其机构的设立作最终的审定。
(2)行使共同占有权与使用权的资产经营机构
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体现了在资产共有形式内部的两权分离状态,资产经营机构不代表资产所有权,而只是在资产代表机构的制约与控制下设立的行使经营权的机构。
在企业内部,行使经营权的机构可通过以厂长为中心的管理班子来实现。在若干企业范围内,对共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可由资产代表机构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来实现。资产经营公司专职经营分布在各企业中的共有资产:,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它必须努力使所占资产在投资与经营中得到增值,以对其资产代表机构负责。
无论是企业内还是若干企业范围的资产经营机构,其经营者必须由资产代表机构直接任命或选聘。这是集体企业产权主体明确后的必然结果,是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并对所有资产负责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这必然大大改变目前企业经营者由上级行政任命,一切对上级负责的不正常管理状态,将使集体企业从产权主体上找到一条真正自主、自立、自负和自营的发展之路。
三、集体企业资产主体明晰化的意义
根据集体企业的性质,其企业经营动力主要应来自两个方面,即企业内职工作为劳动者的工作动力和作为产权主体的资产增值动力。企业内的全体成员理应同时具有以上两种身份与人格,也应同时具有两种动力,我们称之为集体企业发展的两个“发动机”。
而现有的集体企业动力机制应有的两个“发动机”,至多只能说搞活了一个,这主要是在1984年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特别是劳动分配与管理制度上的改革,使大多数职工开始立足于劳动者地位去努力工作的结果。但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乃至于在职工们对分配、积累与发展的态度上,还常常表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短期化倾向。因此,使企业的劳动群众真正成为企业产权的主体,使他们同时具有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双重人格,再通过正确的引导与管理,就可能在企业中形成一个促其良性发展的自我激励与自我制约的机制。
首先,共有资产的主体身份将使全体企业成员置于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境地,如果企业一旦经营不善,职工的名义资产将受到相应的贬值,不仅不能获取一定的红利,还要按份承担资产损失额。因此,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必将更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关注企业经营和经济效益。
其次,每个企业成员为了在共有基础上的具体利益与责任,就必然会用一种所有者身份去制约自己另一种劳动者身份。在充满这种“双重人格”的企业中,原来由上级行政机构协调、制约企业行为的旧管理体制将逐步解体,而真正有效地建立产权主体对企业自身的自我制约机制。在这种所有者利益与责任感的驱使下,企业只能变得更注重发展,开拓前进,使企业走向兴旺发达。
再次,由于企业的所有者要对资产负责,就必然会对现有经营者(厂长、经理)及其行为进行监督与选择,以保持自己企业有一个最优的经营管理班子,使资产得以最大的增值。同时,企业的经营者也必然对服务于哪个产权主体及哪个企业进行选择。那么,这种双向选择的关系,就成为一种积极的互为制约关系,并通过社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