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征文】
合作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
陈晓梅
所谓合作制,按照国际惯例,有它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平等地实行资金与劳动的合作,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对入股、分红等有限制,防止少数人凭借资产占有权支配企业等。而股份制则相反,支配企业的是股东,一股一票,股票还可以转卖。但股份制也有多种形式,例如工人股份制,企业大部分股份归工人所有,每人持股额差别不多,企业内部也可以搞民主管理。这种形式在西方国家很少存在,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应当大加提倡。
股份合作制似乎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为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将企业税后留利的一部分按劳分股或按股分红,或者把少部分集体财产落实到个人头上,以此作为分红的依据。这种企业实质上主要实行的仍然是合作制原则,股份只占次要地位。另一种形式是有些私人合伙或不规范的小股份企业,几个人集资入股,开始并没有集体积累,资产都分到个人名下,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这类企业开始出现向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发展的倾向,有的留一些集体积累,引进一些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因素。例如,温州市约有一半以上的家庭经营、私人合伙企业开始实行股份合作制,市政府对此也进行了指导和管理。但目前这些企业仍实行一股一票制,谁入股多谁最有发言权、管理决策权。很显然,这类企业更多地带有股份制性质。
以上两类企业,一类是集体财产占主要地位或全部为集体财产的企业,吸收职工个人参股,另一类则是私营企业引入集体所有的因素。这两类企业现实中都存在,前者如城镇中的部分老集体企业,在改革中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后者如城镇或农村中的大量私营或“联户”企业,他们想向公有制企业靠扰。对这类企业,政府应当根据改革的方向、目标加以引导。
除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在中国,还应当更多地探索工人股份制的路子,工人普遍占有企业资产股份,又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可能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
至于现实中新老集体企业应当选择哪种改革办法,采取什么形式,完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定。例如,企业资产事实上已经多元化的,如属于联社和企业共同所有的企业,可能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更好些;私营、联户企业想搞集体性质的,采取股份合作制是条路子;老集体财产属本企业职工所有的,可以搞些工人持股,只要集体财产还占大头,企业性质仍然未变;新集体企业,最好开始就确立一个明确的章程,如企业留利中多少用于积累,为集体占有,多少按劳分股或按股分红,以及确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等。
(作者为《求是》杂志社经济部工业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