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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决定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
发行时间:1991-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陕西省决定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

    最近,陕西省政府决定采取如下政策扶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

    ——允许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提取1—2%的新产品开发基金,所开发的新产品可以享受1—2年的减免税照顾。

    ——城镇集体工业照章纳税后,财政返还50%,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日用小商品和支农产品而暂时发生亏损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允许用下年度实现的利税在税前弥补。

    ——鼓励发展由劳动者集资创办的合作型企业,走社会集资、国家支持,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路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对新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继续给予免税三年的照顾。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端“铁饭碗”,不坐“铁交椅,,,厂长可由主管部门委任,也可由职工群众自聘,自选,企业可以聘用,招用在职或离退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开发,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允许企业从产品售后新增效益中提取1—5%的资金作为奖励,这部分资金可列入生产成本。

    ——坚持扶持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312”倾斜政策,即每年由省工商银行安排贷款3000万元,省财政借款1000万元,财政贴息200万元,支持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

  ——要求大企业和科研单位把支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义务,把自己的科研成果、部分产品和配套零件,优先向城镇集体企业推广,扩散,转移。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实行大企业定点扶持城镇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同时,引导和鼓励城镇集体企业向大中型企业靠拢,向科研单位靠拢,向军工企业靠拢,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嫁接过来,与自身的灵活机制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陕西省决定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
发行时间:1991-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陕西省决定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

    最近,陕西省政府决定采取如下政策扶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

    ——允许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提取1—2%的新产品开发基金,所开发的新产品可以享受1—2年的减免税照顾。

    ——城镇集体工业照章纳税后,财政返还50%,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日用小商品和支农产品而暂时发生亏损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允许用下年度实现的利税在税前弥补。

    ——鼓励发展由劳动者集资创办的合作型企业,走社会集资、国家支持,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路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对新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继续给予免税三年的照顾。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端“铁饭碗”,不坐“铁交椅,,,厂长可由主管部门委任,也可由职工群众自聘,自选,企业可以聘用,招用在职或离退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开发,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允许企业从产品售后新增效益中提取1—5%的资金作为奖励,这部分资金可列入生产成本。

    ——坚持扶持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312”倾斜政策,即每年由省工商银行安排贷款3000万元,省财政借款1000万元,财政贴息200万元,支持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

  ——要求大企业和科研单位把支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义务,把自己的科研成果、部分产品和配套零件,优先向城镇集体企业推广,扩散,转移。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实行大企业定点扶持城镇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同时,引导和鼓励城镇集体企业向大中型企业靠拢,向科研单位靠拢,向军工企业靠拢,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嫁接过来,与自身的灵活机制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