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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产权归属问题
发行时间:1991-04-20
网站编辑:吴忠群
来源:研究所

论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产权归属问题

吴忠群

资产归属问题是同所有制相联系的,因此,理顺当前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首先要端正对集体经济性质的认识。

    在许多权威的经济学教材中,关于集体经济性质的定义都被解释为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个定义虽然最抽象地概括了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但仍存在两个模糊之处:一是未能明确地说明劳动者个人将自己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实现共同占有后,劳动者个人对原属于个人的这部分生产资料是否还继续拥有所有权?二是未能明确地说明劳动者利用这些生产资料与活劳动结合后增值的生产资料,是否应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可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能否凭借向集体提供的生产资料数量和向集体提供的活劳动数量,即凭借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来取得增值资产的一定比例?由于上述的定义未能具体地回答这些问题,人们在解释集体经济的性质时往往产生许多误解。最流行的误解莫过于认为劳动者一旦将生产资料投入集体后,不仅原属于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生产资料不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新增值的生产资料也同样不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于是,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在集体经济不能拥有数量明确的生产资料,一切原始资产和增值资产全部记名于部分劳动者联合体这个抽象的所有者名下。我认为,对集体经济性质的这种认识并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公有制性质的定义。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时,将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看作是导致劳动者成为雇佣奴隶并遭受剥削的根本原因。因此,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的目的,就是要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那么,在公有制内部,劳动者是怎样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呢?是在排除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将全部生产资料记名于劳动者联合体名下,还是在允许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通过平等互利原则实现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资料,来保证劳动者成为所有者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经预言,当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后,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从马克思这段话的前后文关系来看,这里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排斥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内部拥有个人的生产资料。那么,在公有制内部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不是意味着向私有制倒退呢?从马克思的分析来看,个人所有制并不等于私有制。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有两类:一类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它是一种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由劳动者个人孤立地、分散地使用生产资料的一种私有形式;另一类是非劳动者私有制,它是在排斥绝大多数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由少数非劳动者独占并集中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使所有者得以剥削非所有者的一种私有形式。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两种私有制的区别在于:与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相比,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强调属于每个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必须由集体支配和使用,以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与非劳动者私有制相比,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不排斥每个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既然人人都可以拥有生产资料,那么人剥削人的条件也就被消除了。所以,在公有制内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私有制。根据马克思对公有制性质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给集体经济性质下定义:即集体经济是部分劳动者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联合体。这一定义对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至少有三个明确的规定:第一,集体经济的资产是由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将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联合构成的。劳动者个人在集体资产中能占有多少生产资料,取决于他最初投入和以后追加投入给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数量。集体经济不能无偿地侵占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第二,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一旦投入集体经济,各个所有者将共同管理和共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劳动者个人不得擅自抽回、转让、出售自己己投入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以保证集体经济资产的完整性。但是,劳动者个人有权出售、转让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凭证,如股票等。第三,劳动者个人作为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可以凭借其投入的生产资料数量,享受相应的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并拥有所有者的管理权利。按此原则明确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将更能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具体来说,其优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联合起的劳动者个人都可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因而为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了条件,是否在企业中拥有生产资料不仅决定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决定他对企业采取何种态度。当一个在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时,他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资产的增减就是个人资产的增减,因此,出于增值个人资产的欲望和担心个人资产的损失,他会竭尽全力提高生产资料使用的经济效益。而当一个人在企业中不拥有生产资料时,企业资产的增减同个人资产的增减无关,他必然会以雇佣观念对待企业,其积极性的发挥往往局限于给多少干多少。要克服后一种现象,就必须在集体经济中明确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的相互关系。例如,可以采用股份制将集体现有资产有偿地计股给劳动者个人,以及按每个劳动者追加投资的数量将企业增值的资产也计于个人名下,从而明确劳动者在集体经济中拥有的个人资产数量。为保证参与集体的每个劳动者能成为所有者,可以将出售的每股股票面值定得小些,以便人人都能买得起。劳动者在集体经济中有了自己的生产资料,也就明确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产权关系,进而也就明确了个人与集体的休戚与共的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你我有别,也就变成了你我一家。为自己就是为集体,为集体也同样是为自己,劳动者才会像真正的所有者一样运用自己的权利和智慧,搞好集体经济的经营。其次,强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合理约束。一旦集体企业生产资料归参与联合的各个劳动者所有,集体资产将不再成为任人随意支配而不受任何制约。因为劳动者一定会从所有者的身份关心自己投入的生产资料是否被劳动者联合体最合理地使用,从而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所有者的投资目的,需要改革现有的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即按股份制要求建立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通过所有权约束经营者不但要求企业的近期经济效益,而且还必须追求企业的远期经济效益,从而杜绝集体经济的短期行为。再次,劳动者个人将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获得收入,以保障劳动者的生话水平逐步提高,从而坚定职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综上所述,在集体经济内确立个人所有权,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一定会大大增强集体经济的凝聚力,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得到巩固和发展。

(作者为广东省委讲师团经济教研室副主任)

论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产权归属问题
发行时间:1991-04-20
网站编辑:吴忠群
  
来源:研究所

论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产权归属问题

吴忠群

资产归属问题是同所有制相联系的,因此,理顺当前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首先要端正对集体经济性质的认识。

    在许多权威的经济学教材中,关于集体经济性质的定义都被解释为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个定义虽然最抽象地概括了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但仍存在两个模糊之处:一是未能明确地说明劳动者个人将自己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实现共同占有后,劳动者个人对原属于个人的这部分生产资料是否还继续拥有所有权?二是未能明确地说明劳动者利用这些生产资料与活劳动结合后增值的生产资料,是否应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可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能否凭借向集体提供的生产资料数量和向集体提供的活劳动数量,即凭借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来取得增值资产的一定比例?由于上述的定义未能具体地回答这些问题,人们在解释集体经济的性质时往往产生许多误解。最流行的误解莫过于认为劳动者一旦将生产资料投入集体后,不仅原属于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生产资料不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新增值的生产资料也同样不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于是,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在集体经济不能拥有数量明确的生产资料,一切原始资产和增值资产全部记名于部分劳动者联合体这个抽象的所有者名下。我认为,对集体经济性质的这种认识并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公有制性质的定义。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时,将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看作是导致劳动者成为雇佣奴隶并遭受剥削的根本原因。因此,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的目的,就是要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那么,在公有制内部,劳动者是怎样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呢?是在排除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将全部生产资料记名于劳动者联合体名下,还是在允许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通过平等互利原则实现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资料,来保证劳动者成为所有者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经预言,当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后,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从马克思这段话的前后文关系来看,这里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排斥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内部拥有个人的生产资料。那么,在公有制内部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不是意味着向私有制倒退呢?从马克思的分析来看,个人所有制并不等于私有制。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有两类:一类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它是一种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由劳动者个人孤立地、分散地使用生产资料的一种私有形式;另一类是非劳动者私有制,它是在排斥绝大多数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由少数非劳动者独占并集中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使所有者得以剥削非所有者的一种私有形式。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两种私有制的区别在于:与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相比,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强调属于每个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必须由集体支配和使用,以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与非劳动者私有制相比,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不排斥每个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既然人人都可以拥有生产资料,那么人剥削人的条件也就被消除了。所以,在公有制内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私有制。根据马克思对公有制性质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给集体经济性质下定义:即集体经济是部分劳动者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联合体。这一定义对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至少有三个明确的规定:第一,集体经济的资产是由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将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联合构成的。劳动者个人在集体资产中能占有多少生产资料,取决于他最初投入和以后追加投入给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数量。集体经济不能无偿地侵占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第二,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一旦投入集体经济,各个所有者将共同管理和共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劳动者个人不得擅自抽回、转让、出售自己己投入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以保证集体经济资产的完整性。但是,劳动者个人有权出售、转让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凭证,如股票等。第三,劳动者个人作为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可以凭借其投入的生产资料数量,享受相应的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并拥有所有者的管理权利。按此原则明确集体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将更能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具体来说,其优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联合起的劳动者个人都可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因而为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了条件,是否在企业中拥有生产资料不仅决定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决定他对企业采取何种态度。当一个在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时,他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资产的增减就是个人资产的增减,因此,出于增值个人资产的欲望和担心个人资产的损失,他会竭尽全力提高生产资料使用的经济效益。而当一个人在企业中不拥有生产资料时,企业资产的增减同个人资产的增减无关,他必然会以雇佣观念对待企业,其积极性的发挥往往局限于给多少干多少。要克服后一种现象,就必须在集体经济中明确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的相互关系。例如,可以采用股份制将集体现有资产有偿地计股给劳动者个人,以及按每个劳动者追加投资的数量将企业增值的资产也计于个人名下,从而明确劳动者在集体经济中拥有的个人资产数量。为保证参与集体的每个劳动者能成为所有者,可以将出售的每股股票面值定得小些,以便人人都能买得起。劳动者在集体经济中有了自己的生产资料,也就明确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产权关系,进而也就明确了个人与集体的休戚与共的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你我有别,也就变成了你我一家。为自己就是为集体,为集体也同样是为自己,劳动者才会像真正的所有者一样运用自己的权利和智慧,搞好集体经济的经营。其次,强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合理约束。一旦集体企业生产资料归参与联合的各个劳动者所有,集体资产将不再成为任人随意支配而不受任何制约。因为劳动者一定会从所有者的身份关心自己投入的生产资料是否被劳动者联合体最合理地使用,从而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所有者的投资目的,需要改革现有的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即按股份制要求建立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通过所有权约束经营者不但要求企业的近期经济效益,而且还必须追求企业的远期经济效益,从而杜绝集体经济的短期行为。再次,劳动者个人将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获得收入,以保障劳动者的生话水平逐步提高,从而坚定职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综上所述,在集体经济内确立个人所有权,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一定会大大增强集体经济的凝聚力,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得到巩固和发展。

(作者为广东省委讲师团经济教研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