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的资产应归举办企业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逸休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这是关系集体企业性质的理论问题,也是涉及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问题。这里用对话形式探讨这一问题。
甲:对集体企业的资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众说不一。有人说归一定范围的劳动着集体所有,有的说归企业所有。我认为应该归这个企业或本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只有作如此规范,才能体现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区别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才能使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乙:你的观点有一定道理,现在许多同志也都是这么认识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集体企业内部的投资者己经突破了本企业职工的范围,形成了产权多元的格局。用‘资产归这个企业或本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来表达,已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了。比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应归谁所有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的规定,它的资产应“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而不能归这个企业或本企业的职工所有,虽然他们也是这个企业的所有者。
甲:你的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乡村集体企业不就成了乡或村全民所有制企业吗?
乙:不是的。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资产应归全社会所有或国家所有,而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仅属于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把它视为全民或国营企业。第18条还规定,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见,它既不是全民所有制,也不是乡村政权所有制。
甲:乡村集体企业有其特殊性。你能用“资产归举办这个企业的劳动者集体所有”来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属吗?
乙:完全可以用它来规范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如①资产全部归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企业;②资产以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为主体,与职工集资入股相结合的企业;③资产以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为主体,与占用集体经济组级(如手工业联社)资金相结合的企业;④资产以联社资金为主体,与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相结合的企业;⑤资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集体所有的企业;⑥资产完全属于联社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的资产都应归举办这个企业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甲:你所作的规范,我原则上同意了。不过,一些吸收部分国有资产或与个体、私营或外资企业联合经营的集体企业,能不能说其资产也归举办这个企业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呢?
乙:这些企业既然吸收了不同经济成份的资产,那么首先需要搞清楚企业内部各方实际投入资金的数量。如果企业的投资或产权是以集体企业为主,那么这个企业仍可视为集体企业。否则就是“集体与全民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集体与私营联营”和“集体与外资联营”企业了。其实,这些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产权是一清二楚的。既然他们是联营企业,你就不必再用集体企业的规范来硬套了。
甲:你说的也是。不过,对于资金来源多样、资产构成复杂的企业,究竟如何来正确判断或把握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呢?
乙:产权是确定企业性质的关键。一般说,劳动者或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等原则,并有企业集体积累时,应确认为集体企业,但是,有些企业劳动者或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虽然超过50%,但还没有完全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原则;或者其集体所有的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虽不足50%,却完全按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原则办事,我认为也应把它们视为集体企业。因为,这里有个政策导向问题,即允许企业行为有一个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这对引导老、新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兴办集体企业、渡过当前安置就业高峰,都是有利的。
甲:那么,逐步规范和完善集体企业的行为应从哪些方面来努力呢?是不是要象有的同志所说,主要通过逐步偿还个人集资或入股股金来扩大集体资产占企业资产中的比例来实现呢?
乙:我不主张用这种办法。允许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资产中保留和拥有一定的股金或产权,对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提高对企业资产增殖的关切度都是很有好处的。我倾向于主要通过扩大集体积累和落实生产经营原则来体现集体企业的特征。
甲: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了。把集体企业的资产规范为“归举办这个企业的劳动者集体所有”比用“归这个企业或本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更为科学,既能概括现实,也能规范今后。希望我们的这一观点能在讨论审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得到反映。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集体经济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