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创造的资产应归企业所有
----皖蒙城县家具厂的调查辩析
陈绪海
安徽省阜阳地区蒙城县家具厂是一个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二轻集体工业企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现已拥有固定资产280万元.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7万元,1988年至今,职工集资入股90万元。在各级政府和有关经济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蒙城县家具厂几年跨几大步,1990年完成产值近千万元,利税实现80万元,成为蒙城县二轻系统的重点骨干企业,也是阜阳地区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
从蒙城县家具厂资产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部分:企业的合理留利;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金的让利部分;银行扶持企业提供的低息流动周转资金部分;还有职工集资入股资金,组成了蒙城县家具厂全部现有资产。从1986年以来,银行税前还贷给企业让利76万元,占整体固定资产的27.1%,企业通过技改上新项目、新产品减免税金33万兄,占固定资产的11.8%;财政给企业提供低息周转金让利20万元,占总固定资产的7.14%,企业实际留利转为固定资产为151万元。但是我们应把企业创造的资产(包括税务部门让利、减免税收、银行对周转资金的降息部分)应全部视为集体企业所有。其理由是:
首先,从集体企业的性质看.国营企业直接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它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盈利部分上交财政了,亏损由财政弥补,因此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其它全部资产应统属国家所有。而集体企业靠自力更生,资金由自己筹集,生产由自己“找米下锅”。企业创利徐上交部分外,留利作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亏损只能由企业自己负担,国家不予任何补贴,纯属“自负盈亏”。这是集体企业同国营企业的根本区别。集体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创造的全部资产只能属于企业集体所有,不能属于国家。
其次,国家对集体企业让利,只是培养税源,而不是投资。由于集体企业税负过重,企业留利水平很低,发展能力不强,国家实行减免税,让利于企业,是采取“放水养鱼”的政策,是培养税源,起到“ 养鸡生蛋”的作用。所以国家让利于集体企业,不能作为国家的投资,企业把这部分让利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应归集体所有。
再次,有利于调动集体企业积极性。国家从实际需要出发.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增加盈利,就会形成良性循环,不仅集体企企多留,国家也可多得,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让利作为投资,划归国有资产,就会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这无异于杀鸡取蛋,既损害集体经济,又损害国家利益。
(作者单位: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二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