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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决定部分轻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发行时间:1991-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国家税务局决定部分轻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1年内暂按如下税率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4.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5.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6.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搪瓷口杯,面盆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局决定部分轻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发行时间:1991-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国家税务局决定部分轻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1年内暂按如下税率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4.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5.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6.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搪瓷口杯,面盆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