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两种奇谈怪论
厦维扬
四十年来.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一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在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外资出口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在过去较长时间里,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城镇集体经济却往往得不到正确的理解和公平合理的对待,在前进道路上经历了不少艰难和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肯定了城镇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调整了不利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改革,从而,增强了城镇集体企业的活力,促进了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轻视和歧视城镇集体经济的思组尚待进一步克服,限制、排挤、打击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事件还不时发生。
二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城镇集体企业开展了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观点: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实质上是企业本来应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所以,应归国家所有。尽管有的地方改府的有关文件已采纳了这个观
点,但是,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我国税法一方面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只要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就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关于减免税的规定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植某项事业的发展,对某些纳税单位的一种特殊照顾。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享受这种照顺,城镇集体企业也可得到这种照顾。那么,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呢?我认为,应该属于城镇集体企业。
首先,税收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失向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现金或实物的经挤法律关系。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一样,这种关系也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井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变更或消灭。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关于减税的决定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存在这个法律事实,税收关系的客体就会发生变化。例如,某集体企亚本来应纳税1万元,税务机关为了给以鼓励和照顾,依法决定将其纳税减半.现只纳税5千元。减税前,企业的纳税义务是1万元,减税后为5干元。可见,税务机关的减税决定使这个具体税收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现在,只要这个企业缴纳5千元税款,就履行了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因此,由于减税而少向国家缴纳的那5千元所形成的资产当然应该属于这个集体企业。同样,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关于免税的决定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存在这个法津事实,税收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再存在。例如,某集体企业本来应纳税1万元,税务机关根据某种特殊惰况决定免除其缴纳义务。这样,税务机失与某企业之间原来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消失了,企业不再负有向国家纳税1万元的义务.因此,由于免税而未向国家
缴纳的那l万元所形成的资产当然应该属于这个集体企业。
其次,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税就是减轻或免除它们的负担,其目的或者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是为了帮助它们渡过暂时的困难。获得这种照城的城镇集体企业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发展生产。生产增长了,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必然增多。从短时间看,减免税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只要减免得当,做好工作,从较长时间考察,国家财政收入会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而增加。如果国家税务机关对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那么,在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下,减免税这个政策措施就不可能调动集体企业克服困难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也就不可能收到涵养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效果。
总之,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城镇集体企业所有,而不应归国家所有。
在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过程中,还有人认为,没有职工股金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是无主财产,应收归国有。在我看来,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规范意义上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来源一靠自愿加入企业的劳动者自筹、二靠劳动者集体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积累;企业的资产归企业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个别成员。现实生活中的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关系要复杂得多。从资产来源考察,大致可分为四类:1、劳动者自筹资金兴办的。我国早期产生的城镇集体企业一般都是通过劳动者将其生产资料折价
归集体,或交纳股金等形式建立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2.联社投资兴办的,这些资金是由统负盈亏时期城镇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或联社上缴的利润构成的。3.各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运用国家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的财政拨款组建的。4.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兴
办的。在这几类城镇集体企业中,除第一类企业曾实行过职工入股制度外,其他企业都没有对加入企业的职工提出这种要承。从资产构成看,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是单一的.劳动者集体积累的资产,这是每个城镇集体企业或多或少都有的。此外,部份企业有劳动者的股金形成的资产,相当多的企业有联社投资形成的资产,少数企业有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还有些企业有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没有职工股金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是否无主财产?当然不是。集体积累的资产的所有者就是本企业的全体成员,至于联社、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所有权分别属于联社、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总之,这些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各个组成部份都是有主的,决不是无主财产,不能依据《民法通则》将它们收归国有。把国有资产收归国有毫无意义,而把集体企业和联社集体资产收归国有则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
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巳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改革的任务远没有完成,必须继续深入。深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决不是为了削弱它,瓦解它.在探讨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问题过程中出现的上述两种观点以及其他类似观点与这个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如果根据这些观点制定政策并用以指导实践,必然大大削弱城镇集体企业,严重挫伤集体职工的积极性,阻碍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
要正确对特城镇集体径济,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城镇集体径济。认识端正了,正确的政和措施才能制定出来;同时,也只有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得到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关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主体的科学论断为人们正确认识城镇集体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这个科学论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休,非公有制经济是从属。城镇集体经济既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当然就是国民经济主体的一部份。因此,把城镇集体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混为一谈,将其纳入从属范畴的看法和做法是不正确的。第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基本组成部份,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是国民经济主体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因此,认为城镇集体企业比全民所有制企业“低一等”的看法是不对的,在政治上歧视并在经济上限制和削弱城镇集体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杜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既要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又要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巩固和发展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在内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烦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总之,只有科学地认识城镇集体经济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在实践中正确对待城镇集休经济.使其沿着正确轨道健康而迅速地向前发展。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集体经济研究室主任,经济学教授)